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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种苗繁殖基地水果提质增效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安化县种苗繁殖基地水果提质增效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9年01月04日
 
                                                         合同编号:AHNLJ-2018-84
 
发包人(全称):安化县无病虫柑桔良种繁殖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安化县种苗繁殖基地水果提质增效项目
    2、工程地点:安化县柘溪镇、小淹镇。                               
    3、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安化县种苗繁殖基地水果提质增效项目工程量清单内容                                   
第二条  合同工期:
    1、经甲乙双方商定,预付款到账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成,并能验收交付使用。
    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3、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哲停施工,并在提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提供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甲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第三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好由甲方承担的各项手续,组织好图纸和技术交底工作,并提交四套施工图纸给乙方。
    2、承担应由建设方缴纳的各项税费。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自觉监管质量,时刻掌握施工标准及要求,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马虎操作。
    2、乙方必须具备有熟练的建筑施工技术队伍,明确一名公司项目管理人员进入现场做好质量监管,指导技术。乙方必须有详细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记载。
    3、乙方对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所有施工人员负责所有保险费用,开工前买好保险。
    4、承担应由乙方缴纳的各项税费。
第六条 合同价款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小写)2050000元(大写)贰佰零伍万元整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工程项目规格进行调整或其工程量变化;
(2)工程量清单中只报了总价的项目按实预算,其预算原则为: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单价的按此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此价格的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相似项目单价,没有相似单价的按当时当地行情计算。
第七条 工程技术指标:
 LNJY-80型温室:风荷载:450N/m2;雪荷载:350N/m2;作物荷载:150N/m2;排雨量:降雨量150mm/h时排水良好;抗震:7级
第八条 乙方对主体工程质量的保障和期限:
在正常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1)温室设备主体骨架寿命15年。2)外遮阳网寿命5年以上。3)薄膜寿命3年以上。4)设备、仪器及控制部分质保期,按厂家保修期为标准(附件说明)。
第九条  验收标准
    1、乙方按工程报价中的工程项目,在每项工程完工后,特别是隐蔽工程,乙方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双方同时签署验收证明书。
    2、验收标准:按合同报价书(附件)提供的技术指标及相关国家温室建设标准。
    3、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甲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6、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用联络单通知乙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可相应顺延工期。
    8、因甲方指令失误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增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9、乙方完成温室设备安装调试并运转正常,向甲方递交设备安装完工报告:甲方收到乙方完工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对该设备进行验收。
第十条 产品包装:使用适合运输的货物包装。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
    预付款:付合同造价的30%;累计合同造价的30%;
    竣工验收:付合同造价的50%;累计合同造价的80%;
    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足结算总造价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到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第十三条 温室所有权
从第一笔设备款支付完后温室所有权开始转移给甲方,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款,温室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
第十五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在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所在地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违约,否则违约方甲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10%作为违约金。
    2、合同签定在双方约定时间内乙方基础材料没有到施工现场视为违约,甲方在合同签订双方约定时间内没有支付工程款视为甲方违约,在保质期内,由于正常使用出现倾斜、变形、坍塌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3、在施工期内,施工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县政府采购办壹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时间:2018年12月31日
开户银行:农行建设路支行            开户银行:建行安化县支行
账号:18-483801040000280            账号:430015540670525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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