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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国土资源局泰宁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泰宁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小微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9]YDCG[GK]2018073的泰宁县国土资源局泰宁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数据加工处理服务 数据加工处理服务 1 国内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泰宁县国土资源局泰宁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叁拾万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1、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泰宁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2、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泰宁县统一更新工作。;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泰宁县国土资源局;
4.3交付条件:最终通过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泰宁县国土资源局泰宁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最终通过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签订采购合同,且乙方进场开始项目作业1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款10%,作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7.2完成三调外业调查工作,并通过县级或市级外业调查预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款35%;7.3完成土地权属调查和耕地细化调查等专项调查和县级三调数据库建设工作,且项目成果通过省三调办评审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款25%;7.4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工作,并按相关要求提交项目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款支付20%;7.5项目成果经省级或国家级调查办验收合格,且数据成果提交甲方使用无质量问题,一年内结清合同剩余款,即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款10%。。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需以银行转账或电汇的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合同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乙方提交合格成果并甲方支付全部项目费用后,本合同自然中止。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违约责任10.1.1甲方应协助乙方收集本项目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协调各方关系,保证乙方工作人员顺利入场。10.1.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或不及时验收成果的,乙方有权按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提请政府采购办处罚甲方,并按有关规定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10.1.3甲方主动终止合同时无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项目款。10.2乙方违约责任10.2.1因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提交成果时,应向甲方偿付延期损失费;10.2.2乙方提供的成果质量不合格,返工补课费自行承担,并负责及时补救直到验收合格为止。10.2.3对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所有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责任。10.2.3项目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所造成的返工,整改所涉及的费用及延误工期所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0.2.3合同签订后,如果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或者因乙方违约导致招标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招标方归还招标方预付的全部服务费。10.2.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任务,提交调查成果时,应向招标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0.2%计算,核定拖延项目完成日期最多不得超过60天。如果乙方在核定的拖延日期最后时限仍不能交付合格成果的,招标方有权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核定的违约金。属于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0.2.5合同项目经验收不合格的,因乙方造成的返工、整改等所涉及的费用及延误工期给招标方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0.2.6对于招标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招标方的调查成果,中标供 应商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招标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300000元损失费并要求乙方追回调查成果及资料等,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0.2.7乙方如将合同部分或全部转包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作业,一经发现,招标方有权即刻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乙方还需向招标方赔偿已付服务费的100%。10.2.8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可以免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主要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闽政文〔2018〕87号)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在我市二调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我市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14.2主要任务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全市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我市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快速更新机制。相较于二调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三调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具体任务包括:
14.2.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14.2.2.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 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 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14.2.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湖区、滩涂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14.2.4.相关调查成果衔接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开展三调成果与相关部门调查成果的衔接。
14.2.5.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建立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根据国家编制的统一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组织开展我市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
14.2.6.统一时点更新
结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将三调成果统一更新至 2019年12月31日
14.2.7.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二调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二调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三调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我市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市、乡镇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
14.3项目依据
(1)《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2008年);
(2)《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
(3)《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
(4)《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
(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闽政文〔2018〕87号);
(6)《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闽土调查办〔2018〕1号);
(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8)《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试行)》;
(9)《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试行)》;
(1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2012);
(11)《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2012)。
(12)《三明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明国土调查办〔2018〕1号)
(13)《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
(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5) 国家、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检查验收办法
(16)《泰宁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泰国土调查办〔2018〕1号)
14.4主要技术指标
14.4.1.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14.4.2.地类图斑
三调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14.4.3.调查精度
原则上,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 0.2米分辨率航空遥感影像资料。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 2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 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
14.4.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
14.4.5.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 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 000 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 000 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4.4.6.地类调绘及补测
(1)以全国土地调查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将调查底图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国土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部门调查数据,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图斑编号、地类编码、权属单位和其他属性信息。
(2)依据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一致的,无需重新调绘,直接标记, 记录相关调查信息;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不一致的,进行实地调绘。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 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 2.5m ,山地不得大于 3.75m ,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14.5时间要求
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泰宁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泰宁县统一更新工作。
14.6主要成果
14.6.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3)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4)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14.6.2.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挂图;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14.6.3.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14.6.4.数据库成果
泰宁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专项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
14.6.5.文字成果
(1)工作报告;
(2)技术报告;
(3)数据库建设报告;
(4)成果分析报告;
(5)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14.7保密要求
14.7.1中标供应商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以及测绘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调查测绘的成果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14.7.2中标供应商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非工作需要复制、存储涉密信息。一旦发生泄密涉密事件,中标供 应 商负全部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泰宁县国土资源局乙方: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住所:泰宁县杉城镇东洲路2号住所: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2号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刘常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5860891081 联系方法:项目负责:兰寿强,联系电话:13850152454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杨桥支行
账号:账号:77390188000016626

签订地点:三明市泰宁县
签订日期:2019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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