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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CH2018-Y-G-049-2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书
 
甲方(采购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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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供应商):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益
联系电话:13962177639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12-66681170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楼
 
依据甲方委托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进行本项目政府采购(采购编号:SZCH2018-Y-G-049)的采购结果,确定乙方为本次苏州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审核委托定点服务商,现依照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标的物和合同价格组成
1.1采购的服务内容概述:
1.1.1受委托的服务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完成审核后向园区经发委出具《审核报告》。
1.1.2园区经发委定期对完成的《审核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对验收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并接受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1.1.3审核报告按照单个企业项目的实际用能数量(按能源当量(吨标准煤))结算费用。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
1.1.4委托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审核意见报告书,每发生一次,扣验收费用的15%;审核意见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每发生一次,园区经发委责令其修改完善审核意见,并扣减验收费用的30%。
1.1.5委托审核的责任
接受委托的服务机构应保证项目审核质量,按时完成审核工作。项目审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服务机构对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服务机构的审核报告只向委托单位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核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审核报告的,除由服务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园区经发委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服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1.2审核服务机构选择办法:
1.2.1对已经确定的服务机构进行随机排序,确定先后顺序,园区经发委将按顺序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委托。经过一段周期的轮转后,经发委有权向服务质量较差的服务商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无法提供高质量服务的服务商将被取消其服务资格。
1.2.2收到项目委托后,如服务机构不接受该次委托,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园区经发委提交不接受委托的书面说明,该机构随即排到顺序末尾再依次轮转;如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出具不接受委托的书面说明,又不与园区经发委签订《委托书》,视为自动放弃承担验收资格,该次验收任务按顺序由下一序号的服务机构承担。
1.2.3承担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审核工作。承担审核任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审核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1.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1.4合同价款的组成:合同价款包括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所有服务管理内容、所需的人工、设备、工具器具、运输、耗材、通讯、服装、胸卡、办公设备、巡检器材、保险、劳保、技术支持与培训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投标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各种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二、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2.1中标通知书;
2.2乙方中标的投标文件;
2.3采购文件;
2.4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三、合同价格支付
3.1支付步骤和比例:
(1)合同价款的支付及付款方式:
采购方按照单个企业项目的实际用能数量(按能源当量(吨标准煤))结算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单个企业审计咨询服务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万元整(即按照中标单价*企业上年度实际用能数结算,超过2万元时,按2万元计算)。
(2)乙方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审核意见报告书,每发生一次,扣减验收费用的15%;验收意见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每发生一次,甲方责令其修改完善审核意见,并扣验收费用的30%。
(3)乙方中标单价为:人民币壹拾贰元每吨标准煤(¥12.00元/吨标准煤)
3.2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3.3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合格的发票。
(2)由甲乙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3.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具体支付方式甲方有权根据财务安排自主选择。
四、不可抗力
4.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五、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5.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2.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2.3 因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3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5.4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六、违约责任
6.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2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6.3 乙方违约责任
6.3.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3.2 乙方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去乙方继续赔偿。
6.3.3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6.3.4若为乙方违约责任的,乙方需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九、其他
乙方除应做好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外,还应为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为服务人员办理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保险种类由乙方自行选择)。
十、附则
10.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10.2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0.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纪要、协议以及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采购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4 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此页为盖章页)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备案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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