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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建宁县妇幼保健院达标建设(检验科)设备采购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建宁县妇幼保健院
乙方:厦门贝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30]HJZB[GK]2018109的2018年建宁县妇幼保健院达标建设(检验科)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详见标书。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临床检验设备 微量元素检测仪 1 国内 299500 299500 北京博晖 BH5100SBH2101S
1 1-2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HPV病毒核酸检测系统 1 国内 229000 229000 北京博晖 BHF-V1
1 1-3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凝血分析仪 1 进口 278000 278000 日本希森美康 CS-1600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万零陆仟伍佰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应按照标书要求完成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投入使用。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北京博晖BH5100S/BH2101S微量元素检测仪一批,北京博晖BHF-V1全自动HPV病毒核酸检测系统一批,日本希森美康CS-1600全自动凝血分析仪一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安装完毕由使用部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全套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采购方将支付合同款总额的90%(首次付款前中标人应开具合同全额发票);10%余款作为质保金,中标人在质量保修期间无违约情形,于质保期满壹年后无质量问题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如果中标人不履行约定的保修义务,采购人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支出,质保金的余额作为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的违约金。。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三日内,向采购单位指定帐户提交中标金额的10%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仪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10、违约责任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将设备交付采购人使用的,延期7天内(含7天)的,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延期8-15天(含15天),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延期16-30天(含30天),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采购人有权单方中止采购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要求乙方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建宁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详见标书。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福建省建宁县妇幼保健院乙方:厦门贝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三明市省建宁县建莲南36号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70号205室
单位负责人:刘时汉单位负责人:黄立颖
委托代理人:
何欣
委托代理人:
廖代蓉
联系方法:0598-3983135 联系方法:17750606355
开户银行:建宁建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台湾街支行
账号:35001648007050002077账号:40-353001040014426

签订地点:建宁县
签订日期:2019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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