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ZC-2019GK0008】2018年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商品有机肥和配方肥-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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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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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首次公告日期、媒体:
采购项目名称:2018年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商品有机肥和配方肥-有机肥
采购项目编号 :JNZC-2019GK0008
首次公告日期:2019-02-02
公告媒体:南京市政府采购网
二、更正事项及内容
(一)、招标公告中 “6.3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凭CA锁登录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进入“我要质疑”栏目,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质疑提交和回复查看。”修改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函原件以书面形式送达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政府采购科。”
(二)、采购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或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说明: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或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扫描上传。”修改为:“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说明: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扫描上传。”
(三)、采购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11.2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疑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28号)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将质疑函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政府采购科或采购人处。”修改为:“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疑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28号)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将质疑函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政府采购科。”
(四)、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的“2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凭CA锁登录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进入“我要质疑”栏目,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质疑提交和回复查看”修改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函原件以书面形式送达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政府采购科。”
三、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采购人: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局
经办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购文件编制人:高嘉佳
联系电话:025-69613983
附:采购文件(免费下载
http://221.226.86.151/group1/M03/00/02/CsRgBlxVQfqAGUKsAA_xEBokvws337.pdf
)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
2019-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