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合同项目 > 政府采购合同SZCD2018-Y-T-028-A号唯亭学校二期黑板

政府采购合同SZCD2018-Y-T-028-A号唯亭学校二期黑板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编号:SZCD2018-Y-T-028-A 号/WTXX-046  
                                                                           
甲方(需方):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联系人: 钱桢
联系电话:0512-66609725
   
乙方(供方):江阴市中佳文具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江阴市镇澄路885号        
联系人:庄晓菲
联系电话:18306161306
 
招标代理机构:苏州新华诚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龙西路256号四楼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备案机构:苏州市工业园区财政局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0512-66681170
 
 
根据苏州新华诚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谈判采购编号SZCD2018-Y-T-028-A号政府采购谈判文件及成交单位的谈判响应文件、谈判承诺函和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唯亭学校重建项目二期黑白板采购与安装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内容:
1、乙方负责完成甲方的唯亭学校重建项目二期黑白板采购与安装,详见价格明细清单。
注:价格明细清单
序号
名称
品牌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普通教室绿板
6120*1270*167

75
2850
213750
2
功能教室绿板1
5300*1270*167

7
2500
17500
3
功能教室绿板2
4300*1270*167

15
2100
31500
4
白板
4000*1270*167

4
1170
4680
5
音乐电教板推拉板
5300*1100*167

2
4000
8000
6
音乐五线谱教学板
6060*1270*167

1
4290
4290
7
音乐电教板推拉板
6120*1100*167

2
4220
8440
8
音乐五线谱教学板
6120*1270*167

2
1400
2800
9
普通教室软木板
4000*1200+900*1200*2+600*800

48
980
47040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捌仟元整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制造厂商全称
江阴市中佳文具发展有限公司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①采购文件;
  ②乙方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③乙方在谈判采购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④成交通知书。
二、价格与支付:
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叁拾叁万捌仟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包括完成该标的物的所有货物及其运杂、装卸、包装、安装及调试、保险、检测、检验、税费、售后服务、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2、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需要具备以下要求:(1)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2)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追加费用,仅限于原合同内采购清单数量调整增加的项目费用,原合同外采购内容不得计入。
3、项目实施完成后,将按如下方式进行最终审计:
(1)以审计机关审定结果为本项目价款结算依据;
(2)如工程结算、决算核减金额超过总价的7%,则其结算、决算审计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7%部分按核减造价4%计算确定的审计费用原则上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工程款中代扣。
(3)付款步骤: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全部交付完毕,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成,甲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0%;经甲方组织的整个项目验收合格,且经审计机关审计,甲方支付至审计结果的95%;剩余5%(无息)转为质量保证金在免费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结算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A、需方签收的送货回单。
B、合格的发票。
C、由供需双方及招标代理机构签章的《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4、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
三、质量保证
3.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有设备、附(配)件应具备该类产品的功能要求,无瑕疵和缺陷,质量为合格产品,同时有明确的生产厂商或制造厂商,运至甲方工地的货物必须为未拆封的原包装产品;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计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3 除特别约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3.4乙方应提供绿色环保货物,所使用的主辅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并满足相关消防要求。
四、包装
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原包装,在送交甲方验收前不得拆箱。
五、标的物的交付
5.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5.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5.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4交货并安装完工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延迟交货时间超过15天或交货后15天内不能通过验收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履行。注:因现场不具备进场安装条件的,自现场具备进场安装条件(即接到甲方电话或邮件通知)之日起,计算时间。
5.5 安装地点:由甲方指定。
5.6交货确认方式:所有设备在到达安装现场时须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才可进行设备安装,现场验货时须提交该产品的原厂质量合格证明。
六、伴随服务
6.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6.1.1 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
6.1.2 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需的工具;
6.1.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1.4 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6.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七、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7.1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包装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7.2验收地点:货物验收地点即为交货地点即甲方指定地点。
7.3验收时间: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当天工作时间内进行验收,若当天不具备验收条件时,最迟不超过货到后的15天,期间甲方须为货物提供必要的存储条件,并对货物的完整性负责(乙方应先用书面、电话等方式通告甲方到货时间,以便甲方安排接货及验收工作)。
7.4验收时,甲乙双方应派代表一起当场开箱验货,如发现货物短缺、质次、损坏、产地和规格不符等问题,应作详细记录由双方进行签字确认;乙方立即无条件地在三日内调换或补齐,同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必要时甲方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共同参加验收)。甲乙双方验收合格的,由双方签署《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该报告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7.5交货验收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材料:
①产品配置必须原厂出厂时全部自带,所有设备外包装箱不得自行拆封,包装箱上所有标签等不得涂改或撕毁,否则采购单位有权拒绝验收;
②验收时成交方须出具原厂质保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
③符合设备本身的规格、技术条件及乙方承诺的其它指标。
7.6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技术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8.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8.2 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8.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九、售后服务
9.1乙方承诺免费质保期3年,质保期自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将以优良的服务态度,提供2小时以内响应,4小时以内到达现场,8小时内解决问题,如在8小时内不能解决问题,应免费用同样品牌、规格的产品更换到位;乙方承诺免费质保期满后维修只计材料成本费,产品享受终身维护。
9.2乙方对其提供的原装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按采购文件要求及其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进行保修。
十、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责任
10.1.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0.1.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1.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0.2 乙方违约责任
10.2.1 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0.2.2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二、索赔
12.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2.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2.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2.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2.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2.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12.4乙方须为本项目配备的所有服务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人身意外险,若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内出现的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5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人员如遇到工资纠纷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十三、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3.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3.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3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3.3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四、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招标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
2、生效的合同副本须送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备案。
3、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谈判响应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需向招标方提交二份备存。
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招标机构一份,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一份。
 
甲方: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乙方:江阴市中佳文具发展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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