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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医院晋南分院钬激光治疗仪货物类采购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晋江市医院晋南分院
乙方:厦门贝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XC[GK]2018120的晋江市医院晋南分院钬激光治疗仪货物类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医用激光仪器及设备 钬激光治疗仪 1 进口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M.S Swiss LaserClast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捌万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5) 天内或者采购人指定时间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晋南医院;
4.3交付条件:经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次采购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包1是全新的原装产品。此次招标货物必须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且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设备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技术标准、规范。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①验收标准:验收按照生产厂家的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以及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规定。 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出厂检验、货到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a.出厂检验:中标人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中标人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效的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属进口货物的应有报关单。中标人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到工厂对货物的生产过程及质量进行查验。查验中若发现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承诺履行合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b.货到初步验收:货物运达采购人安装现场后,由采购人会同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及规格型号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进口整机部件应提供海关单及制造厂的证明文件。该验收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供应 商对安装调度过程,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中标人产品标准,并提供自检报告。检验记录须提供给相关单位。 c.最终验收:本次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结束后,中标人提供完整的验收所需资料和验收的书面申请后,由采购人会同中标人和相关部门,按规定的标准要求在60个日历日内进行联合验收。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验收合格后付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1、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供货最终验收合格后(如无异议)30天内转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30天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按照招标文件[350582]XC[GK]2018120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350582]XC[GK]2018120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350582]XC[GK]2018120要求。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在质保期内(1年)设备运行发生故障,中标人应免费提供咨询、更换损坏的零件和维修服务。中标人须有属本公司的可随时上门作维修及检测的工程师,维修人员接到报修通知后,响应时间不超过4小时,并能在24小时内上门维修。维修人员在48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时,中标人应负责联系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到现场排除故障。厂方人员接到报修后,响应到达时间不超过48小时。如果设备故障不能及时修复而中标人有条件提供替代设备的,则必须提供替代设备供采购人临时使用。质保期内经修理后不能复原的,中标人应免费予以更换(同一型号、产地),而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后起再延长相应质保年限年。
质保期内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时,中标人负责更换同品 牌、同型号的新设备;
免费质量保修期结束后,中标人应在设备使用地指 定有维保资质的代 理企业对设备进行终生维护和修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说明售后服务措施及免费保修期满后设备维护和收费标准。
14.2培训中标人应结合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过程,有计划地对采购人派出的管理、维保人员(至少2人)进行设备的基本知识、使用、维护保养技术的现场培训,以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五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晋江市医院晋南分院乙方:厦门贝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晋江市龙湖镇中山街南路18号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70号205室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黄立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邱香兰
联系方法:13505902020
联系方法:17750606355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晋江龙湖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台湾街支行
账号:13531201040000509账号:40-3533001040014426

签订地点:福建省晋江市
签订日期:2019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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