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氧设备及汇流排管道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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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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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福建康普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0]BYZB[CS]2019001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氧设备及汇流排管道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医疗设备 | 制氧设备及汇流排管道设备 | 1 | 套 | 国内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鱼跃 | 7G-2A | ||||||
合计: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东门庄98号;
4.3交付条件: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本次采购项目为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氧设备及汇流排管道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内容必须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投标人必须保证所投资物为生产厂家的正规合格产品,并按正规销售渠道供货。 5.2投标人务必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中包括技术规格在内的所有细则。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设备包装外观是否完好;2、装箱设备型号是否与订货型号相同;3、按照装箱单清点零部件是否完整。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95%。 |
2 | 5 | 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长期。
10、违约责任
按经济合同法。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合同法规定》。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平潭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乙方: | 福建康普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住所: | 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98号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凤坂村福马路马路顶9号5#楼1层01店面 |
单位负责人: | 阮忠明 | 单位负责人: | 陈冬香 |
委托代理人: | 高静 | 委托代理人: | 陈玉莺 |
联系方法: | 18659198387 | 联系方法: | 13705067556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平潭支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账号: | 35001617207052504889 | 账号: | 9010323010010000032728 |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19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