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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污水处理厂、南阳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服务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寿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乙方:浙江友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4]FJTH[GK]2019008的县城污水处理厂、南阳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合同范围:污水处理厂厂内所有设施设备的运维和管理,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管理期间的安全生产、人员管理,污水处理厂内的所有管道的运维和管理,厂内的绿化养护和保洁。合同保底总金额(1年)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伍万肆仟肆佰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含污泥处置费20万/年包干、运营期间在线监控运维费13.335万元/年包干);折算成污水处理费为0.835元/吨,具体计价方式详见合同条款第7条。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其他运营服务 县城污水处理厂、南阳 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 1 国内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浙江友创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叁佰捌拾伍万肆仟肆佰元整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市场化承包期采用1+2年+2年模式运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管理中心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设计能力县城污水处理厂最大设计水量为10000t/d,南阳污水处理厂最大设计水量为5000t/d,污水厂进水不得含有工业废水。5.2进水水质:与纸质合同同步。5.3出水水质: 寿宁县污水处理厂的出厂水水质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中的A类标准;南阳镇污水处理厂的出厂水水质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中的B类标准。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招标文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7.1计价单价:每吨污水处理费按0.835元/ 吨计(不含污泥处置费)。7.2保底水量及计价方式(1)每月平均日处理量低于1.2万吨:按12000t/d×单价×月实际运营天数=总费用元/月。(2)每月平均日处理量高于1.8万吨:按18000t/d×单价×月实际运营天数=总费用元/月。(3)每月平均日处理量高于1.2万吨/天,低于1.8万吨/天:按实际处理量×单价×月实际运营天数=总费用元/月。(4)中标人负责两个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规范化处置,污泥处置费用按20万元/年,支付方式按月支付(20万元/年÷12个月)。(5)甲方应加强污水管网的排查和维护。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服务期限内,在次月5号内向甲方开具上月的请款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上月的运营报告(包含处理水量、排放达标情况、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运行状态等情况,以便于甲方能够核实付款申请书中的数据)。甲方根据考核分数在请款申请书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支付双方确认的运营服务费。考核标准及发放比例与纸质合同表格同步。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无。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10%,即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伍仟肆佰肆拾元整 ¥385440元,以现金或履约保函的形式在签订合同前提交甲方,项目运行6个月后无任何问题一次性退回。。
9、合同有效期
8、2019年5月 1日-2020年4月30日。
10、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10.1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的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2)甲方及政府各相关部门有权对乙方处理的污水水量,水质情况,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安全生产、环境监测等情况进行监督;(3)制定应急预案,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临时接管项目;(4)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10.2甲方的义务:(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甲方应确保在整个委托运行期内,对污水处理厂围墙以外进水管网的运行和维护不会对本协议项下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产生不利影响;(2)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协助乙方办理污泥依法依规处理的相关事宜;(4)向乙方提供运行协助,就乙方对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有关的申请、建议、通知等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5)甲方对每个污水处理站提供2套消防灭火装置(相关费用列入15.4.1中);(6)协助乙方获取项目运行中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7)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10.3乙方的权利:(1) 在委托运行期限内享有项目运行权;(2) 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3)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10.4乙方的义务:(1)在委托运行期限内,根据协议中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维护内容包括站内的所有运行设施、设备、泵站、管网以及列入本项目的设施的维修;(2)乙方应始终按照谨慎运行惯例、运行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施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资料维护项目设施,以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3)乙方应做好运行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消防安全等),甲方提供的消防灭火装置由乙方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能够正常使用。(4)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含政府委托的单位)审核公司经营成本,接受社会的监督;(5)定期向甲方提交与项目设施运行有关的资料,并按时向相关管理单位报送相关运行数据报表及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6)在委托运行期内,乙方应将污水处理站的全部处理能力仅提供给甲方,并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处理污水,不得将污染物总量指标转让给第三方;(7)按照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处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并承担相应费用;按照环保法规要求做好运行管理,因运行管理问题导致水质超标或者其他污染事件,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处罚责任及费用;(8)乙方在运行期间,应负责对招标文件约定的原有设备及厂区设施、建筑物的管理,合同期满后,逐项交还甲方。(9)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11、违约责任: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 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非因不可抗力或合同中规定的条款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11.3 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事宜的任何合同。合同期内,若甲方将污水处理厂转让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确保受让方必须遵本协议的内容执行合同;若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赔偿包括乙方人工成本、新建设施、新增设备等的损失。 11.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合同或撤出部分或全部的运行人员,导致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1.5 甲方应依约如期足额支付承包运行服务费;逾期达30日的,则未付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5.1在运营服务期限满后,在与甲方交接过程需保证设施性能完好能够正常运行和使用并且寿宁县污水处理厂的出厂水水质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中的A类标准;南阳镇污水处理厂的出厂水水质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中的B类标准,交还甲方。
15.2在服务期限内,寿宁县污水处理厂需搬迁,甲方有权终止运营合同的,但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通知。
15.3运行管理标准: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如有新的标准出现,按新的标准执行);其执行新标准后提升改造项目由甲方实施并承担费用。
15.4设备升级改造:
(1)委托运营后,由乙方负责两个污水处理厂的技改提升,招标人应予配合。两个污水厂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换费用不得高于150万元,更换与设备升级需甲方确认后再给予支付该笔款项。
(2)在中标人接管运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出水水质无法达标且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时,中标人需负全部环保责任(含环保罚款),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运营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10%)。
15.5污泥处置:
乙方负责两个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规范化处置,污泥处置费用按20万/年包干,按月支付。
15.6人员要求:在委托运营期间,乙方需无条件接收污水处理厂(寿宁县城污水处理厂、南阳污水处理厂)派遣人员及临时人员,人员接收后的的薪酬标准不低于现有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办理“五险一金”,建立劳动用工档案。
15.7调价机制:运营期间,电费、药剂费出现价格波动幅度超出20%以上,双方就污水处理单价进行协商并做相应调价。
15.8税费:提供技术服务业专用发票申请核拨运行费。
15.9中标人在接管运营期间,经采购人与环保部门进行考核及检测,均能达到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运营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得新污水处理厂(县城污水处理厂搬迁后的新厂)的运营权。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其他:根据招标要求,乙方须在甲方所在地成立独立法人项目公司,项目相关税收均纳入该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实施本项目,并承担项目相关法律责任。其他未注明条款以纸质合同为准。。
 
甲方:寿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乙方:浙江友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寿宁县胜利街335号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06号西港新界B1-206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顾云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0593-7133361 联系方法:18868155126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杭州联合银行上塘支行
账号:账号:201000060652989

签订地点:寿宁县
签订日期:2019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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