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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宿州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宿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区域 市辖区 公告时间 2019年05月22日 08:51
首次公告日期 2019年04月30日 更正日期 2019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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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宿州市环境保护局
采购单位地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与磬云路交叉口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宿州市环境保护局

宿州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及补充通知
SZZFCG-2019122采购项目各投标人及潜在投标人:
宿州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采购项目(SZZFCG-2019122)已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现对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存疑的有关内容作如下更正,希周知。
一.供应商质疑内容:
质疑一: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第16页固定水平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技术参数中3、速度加速度:1) 车辆速度范围为:0-120km/h;
质疑请求:根据《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遥感监测发)》的标准,车辆速度测量范围:10-100 km/h,建议修改。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27页评分标准履约能力中3、投标人具有环境服务认证证书( 自动监控系统(气)运行服务能力 )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叁级及以上证书的得 3 分;招标文件第28页评分标准售后服务中(2)配备至少 6 名运行维护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必须具有自动监控(气)运行工证书,并出具本公司为其缴纳的近 3 个月的社保证明,满足得3 分,未提供证明或数量不足者不得分。
质疑请求:环境服务认证证书( 自动监控系统(气)运行服务能力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自动监控(气)运行工证书,以上3类证书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建议修改符合与本次项采购内容相关的证书。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27页评分标准履约能力中4、投标人连续 5 年及以上被国家工商部门评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得 2 分,标书中提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以上证书,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现场备查;7、投标人环境监测产品或相关技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每提供 1 个奖项得 1 分,最高得 3 分。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质疑请求:以上评分要求属于排斥、限制竞争及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建议删除。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二: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27页评分标准履约能力中3、投标人具有环境服务认证证书( 自动监控系统(气)运行服务能力 )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叁级及以上证书的得 3 分;招标文件第28页评分标准售后服务中(2)配备至少 6 名运行维护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必须具有自动监控(气)运行工证书,并出具本公司为其缴纳的近 3 个月的社保证明,满足得3 分,未提供证明或数量不足者不得分。
事实依据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环境服务认证证书( 自动监控系统(气)运行服务能力 )、配备至少 6 名运行维护专业人员且专业人员必须具有自动监控(气)运行工证书,以上证书适用范围是大气、水质类监测项目,与本采购项目机动车尾气遥感设备的具体特性和实际需要相背离,与合同的履行无关,要求提供上述证书具有明显指向性和倾向性,指向了特定的供应商;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适用范围主要指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等工程类项目,本次招标的遥感监测系统是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并不是环境工程类项目,因此要求提供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是非常不合理的也与此次固定水平式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内容无关。以上两条涉嫌以不合理的非遥感设备类服务证书作为加分项,且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倾向性,从而排斥潜在合格投标人,恳请重新修订与此次固定水平式遥感监测系统建设相关的服务证书。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27页评分标准履约能力中1、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认定证书,起草过机动车检测且正在施行期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有一项得 2 分,两项(含两项)以上同时具有得4 分。;4、投标人连续 5 年及以上被国家工商部门评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得 2 分,标书中提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以上证书,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现场备查;7、投标人环境监测产品或相关技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每提供 1 个奖项得 1 分,最高得 3 分。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事实依据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认定证书、连续 5 年及以上被国家工商部门评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得2分、投标人环境监测产品或相关技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每提高一个得1分共3分),上述证书、评定及奖项不但与本项目采购没有直接关联,且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项也是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实属控标项,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请予以修正。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28页评分标准履约能力中6、投标人具有良好的管理体系,同时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以及 IT 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且产品、工程未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的提供一项得1 分以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复印件和相关承诺书为准,投标人提供虚假承诺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
事实依据3:此一项中前面提到“同时具有”这五类体系和后提到的“提供一项得1 分”相矛盾,造成投标人混淆理解、模糊理解,请重新修正,前后内容保持一致。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28页评分标准售后服务中(3)投标人具有涵盖本项目主要需求内容,包括机动车尾气遥测、环境参数监测、道边微型站、遥感监控平台、黑烟车抓拍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且达到五星级得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原件备查。
事实依据4: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售后服务认证体系认证范围中的机动车尾气遥测已经包含环境参数监测的服务内容,后者是对前者的细化,内容重复,请予修正,建议删去环境参数监测认证范围。
采购单位答复:
1.针对潜在投标人质疑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业主单位研究,对该项目采购需求部分内容和评分办法进行了逐项审核矫正和修改。其中“关于车辆速度范围:0~120km/h的要求,将予以修改为10~100km/h”,其他具体见:修改后的项目评标评分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补充通知:
1、因潜在投标人质疑,原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以本公告附件为准。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即本项目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9年5月24日17时。
开标时间顺延至:2019年 6 月5日上午9:00。
开标地点: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五室。
3、其他要求不变。
公示单位: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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