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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ZJ2019-Y-T-003-1星澄学校计算机机配件政府采购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书
 
甲方(采购方):苏州工业园区星澄学校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科智路18号
联系人:丁俊
联系电话:62857975
 
乙方(供应方):苏州联美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南环西路140号220室
联系人:龚佶琪
联系电话:13914030703
企业类型:其他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0512-66681170
 
 招标编号:SZZJ2019-Y-T-003
根据苏州正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编号SZZJ2019-Y-T-003号政府采购文件及乙方的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标的物的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的标的物
1.1 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具体的品种、规格要求:
序号
名称
品种、规格及技术参数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
(元)
1
学生台式计算机
惠普 HP 285 Pro G3 (A8-9600) 协议供货标配
基本描述:                                             
AMD B350芯片组/AMD A8-9600/4G内存/1TB硬盘(7200转 SATA)/DVD刻录/10/100/1000以太网口/光电鼠标 标准键盘/21.5"宽屏液晶/标准立式机箱/预装正版Windows系统/3年原厂上门服务(3年所有部件及人工费用全免)/4小时现场响应或提供备机
50台
3749
187450
调整配置:
减少21.5寸LCD
50台
-750
-37500
增加19.5寸显LCD
50台
650
32500
增加一年硬盘不返还服务
50台
250
12500
增加网络同传硬盘保护功能
50台
200
10000
小计
204950
2
教师台式计算机
惠普 HP EliteDesk 705 G3 MT(A10-8770)  协议供货标配
基本描述:                                
B350芯片组/AMD A10-8770/4G/1TB硬盘(7200转 SATA硬盘)/DVD±RW/2G独立显卡/10/100/1000以太网口/光电鼠标 标准键盘/21.5"宽屏液晶/标准立式机箱/预装正版Windows系统/三年原厂上门服务(三年所有部件及人工费用全免)/4小时现场响应或提供备机
42台
4725
198450
调整配置:
增加惠普灵动e平台教学软件
42台
350
14700
增加一年硬盘不返还服务
42台
250
10500
小计
223650
合计
428600
注:
1、第一标段标的物清单中的台式电脑,需要提供原厂定制开机画面,内容为学校名称、学校图标LOGO、核心理念等,该费用包含在报价中。(定制开机画面图片要求:800×600 bmp格式,16位色彩,分辨率720dpi ,背景为白色或纯色。显示方式:开机时静态图片显示,随后进入系统。开机画面内容成交后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2、第一标段标的物清单中的学生台式计算机为学校重点实验室机房用机,为了便于日常质保期内硬软件维护,最终注册用户必须为苏州工业园区星澄学校。
3、本项目的报价中须包括安装调试、网络连接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必要配套工作,乙方报价时需考虑相关费用,甲方不再为此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1.2乙方对提供的标的物应当拥有完整的物权,并且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二、合同价格与支付
2.1合同价格按此次成交价格执行,第一标段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肆拾贰万捌仟陆佰元整(¥428600.00),包括但不限于响应产品及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用、税费及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现场安装调试、检测验收、采购人指定部门的检测费、技术支持与培训、质保和售后服务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供应商的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2.2付款步骤:合同生效后,待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全部交付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2.3乙方按期交货后向甲方结算货款时须提供下列单据:合格的销售发票、质量保证书及随产品附带的所有有关资料、甲方盖章签收后的运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2.4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5支付方式: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
三、质量保证
3.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计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3 除特别约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四、包装
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原包装,在送交甲方验收前不得拆箱。
五、标的物的交付
5.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5.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5.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4交付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供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如不能如期供货或进行技术指导培训,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5.5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5.6合同中所称“交付”,除根据上下文明显指货物到货时的交货的外,均指完成安装调试后的交付。
六、伴随服务
6.1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6.1.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6.1.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需的工具;
6.1.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1.4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不少于2次(标的物交付时的技术指导培训除外),时间由甲方指定。
6.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七、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7.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包装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7.2乙方必须在安装调试完成后3日内对采购方指定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培训,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标的物交付及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7.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七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特别约定。
7.4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甲方所在地的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先由乙方垫付,最终根据检验结果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
八、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8.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验收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若设备存在甲方无法检验的质量问题不受验收期间的限制,但甲方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提出。
8.2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无法检验的质量问题除外)。如标的物依法须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乙方仍应保证标的物通过该等验收。
8.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九、售后服务
免费质保三年,所有产品享有国家三包政策,非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须承诺提供24小时的技术服务支持,质保期间出现的产品问题,乙方必须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解决问题或提供同款备品以保证甲方的使用需要。质保期由设备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其他未尽事宜按其乙方所提供的相应承诺执行。
十、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责任
10.1.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0.1.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1.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0.2 乙方违约责任
10.2.1 乙方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0.2.2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提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同意供货的,乙方应立即发货,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若甲方不同意继续供货,则合同直接终止,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二、索赔
12.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2.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2.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2.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2.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2.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十三、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3.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3.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3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3.3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四、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后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十五、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招标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附则
16.1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招标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16.2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6.3成交通知书、采购响应文件和谈判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4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解释。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章
 
代理人:                  代理人: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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