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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系统发布时间:2019-06-11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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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财发 〔2019〕101号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永诚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江都沿江开发区大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栾桂芳
授权代表人:陆礼俊
联系电话:18118280128
被投诉人1: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54号
联系人:受理股
联系电话:0831-8202635 
被投诉人2: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教师培训与教育研究中心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利民路10号
联系人:洪海宜
电话:13350187084
相关供应商:江苏中申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申公司)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华
授权代表人:周云
联系电话:13852208406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于2018年5月7日对“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教师培训与教育研究中心初中理化生实验室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5022019000051,采购预算金额:171.65万元)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5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一、 投诉事项
(一)我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评审结果错误,该评审结果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江苏中申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投标资格,涉嫌虚假承诺,应当中标无效。
(三)江苏中申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应当中标无效。
(四)资格审查人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接受江苏中申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反映,评审工作受到干扰,干预正常评审工作,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影响采购公正。
(五)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依法组织评审活动。
(六)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七)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而未停止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调查情况
我局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对投诉书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5月16日和2019年5月17日分别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并组织了相关专家进行调查。经对投诉书的审查,主要为以下四点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一)(四)(五)(六)(七)均反映的是
投诉人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导致投诉人的投标资格被废除,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经调查,2019年4月19日,该项目评审小组顺利评审结束,出具了评审报告,并进行了电子签章,评审专家陆续离开评标室后又接受中申公司的情况反映,返回评标室重新进行评审,最终改变了评审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项目没有重新评审、修改评标结果的法定情形,评审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后重新评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2.投诉事项(二)中投诉人认为:江苏中申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投标资格,涉嫌虚假承诺,应当中标无效。
经调查:投诉人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查询到中申公司的社保缴纳记录,并不能证明中申公司在投标时未出具相关书面承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的规定,只要供应商能书面承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就可以不用现场提供原件且江苏中申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投诉书副本后提供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记录,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事项(三)中投诉人认为:江苏中申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应当中标无效。
经调查:中申公司在评审结束后、未宣布评审结果前就
立即对投诉人的信誉问题向被投诉人1和相关评审专家情况进行了反映,在评审小组的要求下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说明,情况反映的内容评审专家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证属实,不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翠屏区人民政府或宜宾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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