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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人民医院新院总部周边配套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澄清变更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澄清内容


项目编号
442000201908140118
项目名称
中心人民医院新院总部周边配套道路工程勘察设计


类型
澄清 补充 更正 答疑 补遗
是否发布到外网:



招标工程量清单



澄清标题
中心人民医院新院总部周边配套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更正公告


澄清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中心人民医院新院总部周边配套道路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编号:惠公易建市直[2019]085)于2019年8月23日同时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因招标代理单位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现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以下更正。 一、原招标公告“四、投标保证金”现更正为: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投标保证金缴交证明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 (一)采用转账、汇款形式的(由招标人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取): (1)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平台打印缴纳投标保证金通知书,并应按照《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注册地的基本账户转账到投标保证金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子账号。非投标人或非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2)严禁投标人采用EFT系统(广东金融结算系统)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采用此方式导致建设工程交易平台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视为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3)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并按规定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银行退还至原汇款账号(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扣除转账手续费)。 (二)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的: (1)采用上述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该证明文件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密封递交,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且投标人应按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要求上传投标保证金证明文件扫描件,否则投标无效。 (2)未中标的投标人上述投标保证金证明文件原件将在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并按规定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证明文件在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退还给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若投标人未领回上述投标保证金证明文件的,则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在保障期限到期后自动失效。 (3)采用保险形式的,保费应从投标人注册地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须提供汇款或转账凭证原件及基本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采用上述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该证明文件有效期必须等于或大于本项目投标有效期,否则为无效。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保证金证明文件有效期相应延长,且延长后的有效期应满足前述要求。 二、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须知”14.4条款更正为: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退还。 三、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须知”15.2条款中“投标单位在选择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方式时,应选择“批量签章”方式。”表述更正为“投标单位在选择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方式时,可选择“批量签章”方式。” 四、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须知”16.2条款中密封包装外表面应写明,现更正为: 投标文件封套: 招标人: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文件名称:中心人民医院新院总部周边配套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联合体只需主办方在此签字盖公章) 注:在2019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封。 投标保证金文件封套(采用转账、汇款形式的无需提供): 招标人名称: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文件名称:中心人民医院新院总部周边配套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证明文件原件) 投标人名称(全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联合体只需主办方在此签字盖公章) 五、原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篇投标函“2、金额为14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现更正为:“2、金额为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本工程招标公告原《招标日程安排表》作相应调整,具体时间要求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如有与本更正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更正为准。本更正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招投标系统发布,默认投标人已确认收到,投标人无需另外回函确认。   特此公告。 招标人: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招标代理单位: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9月6日 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格式(注:以下格式仅供参考,允许各潜在投标人采用自有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参考格式如下。 银行保函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如果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也随之延长。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投标有效期结束后,本保函自动失效。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如采用保证保险,参考格式如下。 投标保证保险 致:(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鉴于(以下简称“投保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的投标,并向保险人投保《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且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退保。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上述项目投标过程中,发生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保险单及《投标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   年  月  日   时)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招标项目合同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附:《投标保证保险条款》及保险单 保险人:    (盖章)        签单日期:     公司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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