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东部及南部供热管网工程TX20号路、TX17号、TX21号路、TX27号路、铁西路、盘庚街、人民大道、光明桥及其南北市政热力管网改造工程监理-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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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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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安阳市东部及南部供热管网工程TX20号路(安钢大道-文源街)、TX17号(清凉山路-TX20号路)、TX21号路(TX16号路-万金路)、TX27号路(龙山路-万金路)、铁西路(文源街-文峰大道)、盘庚街(兴安路-朝阳路)、人民大道(规划路-海兴路)、光明桥及其南北市政热力管网改造工程监理中标公示
项目名称 | 安阳市东部及南部供热管网工程TX20号路(安钢大道-文源街)、TX17号(清凉山路-TX20号路)、TX21号路(TX16号路-万金路)、TX27号路(龙山路-万金路)、铁西路(文源街-文峰大道)、盘庚街(兴安路-朝阳路)、人民大道(规划路-海兴路)、光明桥及其南北市政热力管网改造工程监理 | 交易编号 | GBJS2019JL138 | |||||||||
项目标段编号 | GC410500201900851001001 | |||||||||||
招 标 人 | 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方式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招标代理 |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方式 | 18530518393 | |||||||||
公示时间 | 2019.9.23-2019.9.25 | 中标时间 | 2019.9.19 | |||||||||
质量目标 | 合格 | 工期 | 随实际施工工期及保修期 | |||||||||
建设地点 | TX20号路(安钢大道-文源街)、TX17号(清凉山路-TX20号路)、TX21号路(TX16号路-万金路)、TX27号路(龙山路-万金路)、铁西路(文源街-文峰大道)、盘庚街(兴安路-朝阳路)、人民大道(规划路-海兴路)、光明桥及其南北市政热力管网改造工程 | 建筑面积 | / | |||||||||
中标范围和内容 | 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 | 中标价(万元) | 49.33 | |||||||||
公示媒体 |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推荐中标人排名 | 投标报价 (万元) | 项目 总监 | 价格评审得分 | 监理大纲 得分 | 组织机构得分 | 业绩与信誉得分 | 市场行为 | 服务承诺 | 总分 | 排名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河南博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49.33 | 卢海燕 | 29.81 | 24.85 | 20.00 | 12.00 | 4.00 | 3.00 | 93.66 | 1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河南国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49.36 | 刘海生 | 29.87 | 24.73 | 20.00 | 12.00 | 4.00 | 3.00 | 93.60 | 2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北京国信瑞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49.236 | 张德峰 | 29.62 | 24.48 | 20.00 | 10.00 | 4.00 | 3.00 | 91.46 | 3 | |
河南博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788059533R | 总监身份证号:130182197908180023 | ||||||||||
总监证书编号:41004750 | ||||||||||||
河南国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126067992 | 总监身份证号:410503196910241015 | ||||||||||
总监证书编号:41002222 | ||||||||||||
北京国信瑞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76836723 | 总监身份证号:410503197804081016 | ||||||||||
总监证书编号:11011002 |
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九部委23号令)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信息:
CCF20190920_00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