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口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沙财采【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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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大连翰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222号
邮编:116000
法定代表人:秦砚哲
被投诉人:大连皓坤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福佳新天地E座一单元9楼198
邮编:116000
二、投诉项目
项目名称: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智能扫描阅卷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XCG-190501
三、投诉内容
1、质疑中标结果不符合规定后,招标代理公司在重新公布的更正公告中人未提供所中标产品的名称。存在故意隐瞒行为。要求完整公布信息。
2、重新组织专家评标打分。请求认定涉案采购项目实质中标供应商存在围标行为,且本次招标存在影响采购公正、公平的违法行为,对本次招标结果与废标或宣布无效。请求调查大连奥视科技,长春普奇惠智科技、东软云科技三家单位是否存在提供串通投标行为,请求调查中标经销商与公职人员之间是否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以提供公开公正的营商环境还企业公平。
四、调查取证情况
本项目采购人系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代理机构系被投诉人大连皓坤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内容为智能扫描阅卷系统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于2019年7月4日,中标人为长春市普奇惠智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因认为采购结果损害自己利益而于2019年7月8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7月16日发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于2019年7月25日收到投诉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在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
受理投诉后,本局依法向被投诉人及招标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招标人收到后均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交了说明。本局对投诉书、评审报告、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及招标人的回复说明等有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审查情况
经查,本项目第一次发布中标公告的日期为2019年7月4日,公布的内容确实存在不完整的情况,但2019年7月18日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进行公示。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审查情况
根据投诉人的诉求,本局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 “智能高速图像扫描阅读机”是北京五岳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独有产品,责令改项目进行复议会,复议会结论为招标文件编制上不够严谨容易引起歧义,虽然招标文件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指向性,但严谨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优本项目应当废标,且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对投诉事项的调查要求,我局也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并未发现围标窜标的证据。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大连翰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另,因本项目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故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针对本项目存在的招标文件编制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改正。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或沙河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沙河口区财政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