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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实验学校科学、音乐、综合实践等小学实验实习设备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宁化县教育局
乙方:福建天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4]RTGC[GK]2019021的第三实验学校科学、音乐、综合实践等小学实验实习设备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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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3412 教学专用仪器 教学专用仪器 1 国内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天麦等 详见投标文件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七中;
4.3交付条件: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由中标人和采购人共同完成。中标人在验收前必须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验收证/单、保修卡、设备安装报告等资料。 1.验收规则 1.1验收标准:所有设备均需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造商产品验收标准、本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1.2验收程序:设备验收分中标人到货开箱验收、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1)到货开箱验收:设备到达采购人现场后,由采购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到货设备进行基本数量、质量和配件/附件(合格证等)的检验(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认定),经检验的设备必须能完全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2)安装调试检验: 设备安装调试(包括整机性能测试)过程,中标人应作详细的安装调试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记录应真实,其原件必须提供给采购人。 3)最终验收:设备经安装调试并经过30天试运行正常后,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提出最终验收申请,由采购人组织最终验收。最终验收时首先进行项目过程文档(设备到货开箱验收记录、安装调试记录等文档)的查阅,然后到设备现场查看设备,现场设备验收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标准进行,经验收的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后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配置及其质量等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其结果由双方确认。验收时,中标人所供到场设备与投标文件响应性不相符,采购人可要求退货。 4)双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报告。验收报告一式三份,采购人及中标人各一份,送招标公司一份(原件)。 2、验收费用:设备最终检验、验收过程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项的95%,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全部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止。
10、违约责任
详见招标文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福建省宁化县教育局 乙方:福建天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34号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前锦村工业区30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陈晓玲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05986821580
联系方法:1875016111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区支行
账号: 账号:
935001010007978925

签订地点:福建省宁化县教育局
签订日期:2019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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