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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漳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漳龙物流园保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受漳州市漳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漳龙物流园保洁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漳龙物流园保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JX2019ZB-H00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项目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漳州市漳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漳州市芗城区打铜街40号7幢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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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代理机构地址: 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店上花园1幢3单元2113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漳龙物流园保洁服务项目
投标邀请函
受漳州市漳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漳龙物流园保洁服务项目的下述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文件。
1、招标编号:JX2019ZB-H005
2、招标名称、主要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3、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4、招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售价:人民币100元整,售后不退。
    5、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于[(2019年10月21日)]北京时间 9:00之前提交到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开标时间:2019年10月21日(星期一)北京时间 9:00
7、开标地点: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店上花园1幢3单元2113室。
8、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活动事项提出疑问的,请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之前, 以书面形式(有效签署的原件并加盖公章)提交到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口头提交、传真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均不予接受。
    9、以上如有变更,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会通过网上进行通知,请投标人关注。
公告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
10、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须办理报名手续。报名可通过到招标代理机构或通过发送邮箱报名。通过发送邮箱报名的,须将报名费通过电汇或转帐形式汇入招标公告中写明的招标代理机构银行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及参加投标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的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和单位地址填写清楚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发送邮箱至代理机构确认的,视为未办理报名手续),购买招标文件时的公司名称应与投标时的公司名称一致。
11、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店上花园1幢3单元2113室
       邮  编:363000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信箱:610495646@qq.com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2、开户名: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漳州龙文分公司
       开户行: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浦支行
       帐  号:9080 2160 8001 0000 4528 01
 
 
招标项目一览表
合同包
项目名称
服务年限
主要服务内容
备 注
1
漳龙物流园保洁服务项目
壹年
详见第四章
 
注:
1、投标人可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项目名称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
 2、本次招标活动只允许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3、投标文件由第一册技术商务标和第二册报价标两部分组成。请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每份投标文件需装订成册,并将“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保证金”另附一份独立装在一个信封内,并和报价标正本一同密封提交。(未按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清扫保洁资质的合法保洁公司,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3、投标人代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许可证和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6、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以上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同时满足,若有一项审核未通过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提供的所有资格类文件资料应是有效、清晰。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无效,原件备查。如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仍可废除中标人中标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9月30日 09:00 至 2019年10月15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店上花园1幢3单元2113室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须办理报名手续。报名可通过到招标代理机构或通过发送邮箱报名。通过发送邮箱报名的,须将报名费通过电汇或转帐形式汇入招标公告中写明的招标代理机构银行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及参加投标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的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和单位地址填写清楚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发送邮箱至代理机构确认的,视为未办理报名手续),购买招标文件时的公司名称应与投标时的公司名称一致。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0月21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10月21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店上花园1幢3单元2113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享受相应优惠,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具体见下表;
中小企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符合以上条件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或所提供服务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需在投标文件 “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逐项注明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具体名称并备注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行业类型
3、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文件:(1)提供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或(2)以证明材料中列明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总人数或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判定其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
A、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也可由税务或统计部门提供证明(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B、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参与投标时近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
C、同时涉及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同时按以上A、B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企业的公章。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的,不给与价格扣除。
价格扣除标准: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二、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1]20号)的规定,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2、根据闽财购[2008]31号文件规定,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优惠幅度
20%(含20%)以下
价格评标项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20%—50%(不含20%含50%)
价格评标项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50%(不含50%)以上
价格评标项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包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提供本项目截标日3天前从发布上述清单目录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最新一期的政府采购清单的网页公告、目录清单、证书等)且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规定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按要求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优惠。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扣除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价格扣除,强制类产品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加分优惠。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予加分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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