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图像综合集成及设备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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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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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山西润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闻喜县公安消防大队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就闻喜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图像综合集成及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单一来源公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闻喜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图像综合集成及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采购人:闻喜县公安消防大队 项目编号:Z14080001591922622301 4.单一来源采购原因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2011年公安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公消[2011]9号)和《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建设全省消防图像综合集成项目的通知》(晋公消[2012]20号)的统一安排,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和省消防总队通知“实现消防局、消防总队、消防支队、消防大队、消防中队无缝连接,确保建设效果并避免重复投资,整个系统需按照统一标准建设”的总原则实施。充分考虑武警消防部队“四防一体化”建设统一规范内容,具有保密性和统一性的特殊情况,考虑安全技术与现有部局和消防总队设备互联互通,尤其是已投入运行的全省信息化及消防图像综合集成的完全兼容,正常工作,已实现级联互通,一致性、可靠性及技术维护实际状况,应采用与部局、总队、支队同一厂家相同设备,进行大队及中队消防图像综合集成及设备的建设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及省消防总队要求,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5.采购预算:登录即可免费查看.5元。
6.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山西霈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红旗西街448号
联系人:崔建军
电话:18803595757
7.公示期限: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2日(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请在公示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监管部门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8.联系方式
采购人:闻喜县公安消防大队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S235(候风线)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监管部门:闻喜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9-2021609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润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学府嘉园星座4单元902室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0359-2255789 17635579555
电子邮件:sxrqzb@163.com
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
申请单位 | 闻喜县公安消防大队 | ||||
拟采购产品名称 | 消防图像综合集成及设备 | ||||
拟采购项目金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5元 | ||||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闻喜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图像综合集成及设备采购项目 | ||||
论证专家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专业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刘中兴 | 男 | 信息 | 市统计局数据中心 | 13466935856 | |
闫晓明 | 男 | 信息 | 市急救中心 | 15835286570 | |
姚科云 | 女 | 经济 | 市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 13935961166 | |
申请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2011年公安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公消[2011]9号)和《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建设全省消防图像综合集成项目的通知》(晋公消[2012]20号)的统一安排,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和省消防总队通知“实现消防局、消防总队、消防支队、消防大队、消防中队无缝连接,确保建设效果并避免重复投资,整个系统需按照统一标准建设”的总原则实施。充分考虑武警消防部队“四防一体化”建设统一规范内容,具有保密性和统一性的特殊情况,考虑安全技术与现有部局和消防总队设备互联互通,尤其是已投入运行的全省信息化及消防图像综合集成的完全兼容,正常工作,已实现级联互通,一致性、可靠性及技术维护实际状况,应采用与部局、总队、支队同一厂家相同设备,进行大队及中队消防图像综合集成及设备的建设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及省消防总队要求,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 ||||
专家论证情况及意见 | 闻喜县公安消防大队图像综合集成及设备采购项目是省消防总队根据[公消(2011)9号]和[晋公消(2012)20号]文件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招标建设的项目。实现全省消防系统无缝连接,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具有保密性和统一性的特殊要求,该项目由山西省消防总队中标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山西霈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供应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 ||||
专家签字 | 刘中兴 闫晓明 姚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