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公示]桐乡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整合工程(一期)工程总承包(EPC)及委托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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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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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公示表
招 标 单 位 | 建设单位 | 物产中大(桐乡)水处理有限公司 | ||
代理单位 | 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桐乡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整合工程(一期)工程总承包(EPC)及委托运营 | 招标范围 | (1)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座(20万 m3/d),厂内部分设施按30万 m3/d;(2)厂外配套管网工程(不包括西片进水管);(3)新建6万 m3/d中水回用处理设施(不含厂外中水回用管网)。 | |
结构层次 | **** | 投资总额 | 73073万元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资金性质 | 业主自筹 | |
招标内容 | 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专业的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及委托运营。 | 发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
拟 中 标 单 位 | 中标候选人排序 | 第一名 | 第二名 | |
投标单位 | 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 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 ||
企业资质等级、运营业绩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纺织印染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运营服务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正定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TOT | ||
项目负责人 | 吴华明 | 金汉忠 |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 ||
注册证书编号 | CS103200166 | 浙133161745858 | ||
施工负责人 | 张昱 | 金汉忠 | ||
施工负责人资格 |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 ||
注册证书编号 | 浙133060707407 | 浙133161745858 | ||
采购负责人 | 陈亦晟 | 朱雷宏 | ||
运营负责人 | 叶国祥 | 车淑娟 | ||
运营负责人资格 | 高级工程师(环境工程) | 高级工程师(给水排水) | ||
注册证书编号 | G3300303547 | ZGB36035491 | ||
加分荣誉 | 嘉兴市第二医院新建门、急诊医技大楼工程荣获二0一六年度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平湖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荣获二0一八年度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 | 杭州国际博览中心工程获2016-2017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 ||
加分业绩 | 嘉兴市三元路(建国北路-东方路)建设工程(EPC)总承包 | 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施工08标 | ||
工程总承(EPC)投标总报价(元) | 654072200 | 650134493 | ||
委托运营管理费(元/吨) | 1.67 | 1.66 | ||
工期 | 45个月,其中施工图设计1个月;采购及施工20个月;委托运营期24个月(含试运营期3个月,正式运营期21个月) | |||
质量目标 | 设计通过发包人审查(强制审图的专业工程,需通过施工图审查)并符合设计相关规范要求及招标文件要求,施工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通过各项验收,创嘉兴市标化工地标准,争创钱江杯。设备采购及运营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及招标文件要求,出水水质执行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2169-2018) 及 2015 年 11 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拟调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行业内俗称“准地表水Ⅳ类标准”或“准Ⅳ类” 标准的较高值,工艺性能、经济性能和整体性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
受理投诉单位 | 投诉电话 | |||
桐乡市公管办 | 0573-89388923 | |||
市招投标管理站 | 0573-88112053 | |||
公示日期 | 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20日止 |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以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请于本评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20日)内以书面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该书面异议文件应有提异方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否决投标情况: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不符合招标文件初步评审第1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米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的业绩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评审第7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