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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改造项目的采购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人):苏州工业园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乙方(供应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联系电话: 18913190475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1036号
合同编号:SZCHYT2019-Y-D-001
依据甲方委托苏州长昊怡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本项目政府采购(编号:SZCHYT2019-Y-D-001),项目名称:园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改造项目的采购结果,确定乙方为本次成交供应商,现依照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签订本合同书。
第一条 合同价格
1.1本合同总金额含税,合同价格(大写)人民币 叁拾伍万玖仟 元(¥359,000.00 )。
1.2其中:设备费为[327050.00]元,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集成服务费为[31950.00]元,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
1.3本合同金额已包括完成本项目工作所需的人工、管理、保险、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统一服装及铭牌(甲方指定制式)、指定备品备件、零配件更换费、维保器械、维保耗材、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本合同总价且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1.4如因甲方调整“服务内容、范围、清单、备品备件数量、合同周期、其他售后服务”等非乙方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费用调整,双方应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第二条 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2.1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指:(详见采购文件)。
2.2服务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
2.3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2.4工期:本合同生效后[50] 日历日内(以最晚时间为准)。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工期可以顺延,顺延的日期与甲方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工作的日期相等。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提供项目所需的工作场地及条件。
  3.2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到达甲方后,双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委托甲方保管,若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短缺,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补足。
  3.3在项目期问做好必要的项目配合和协调工作。
  3.4在方案有变更时应尽早通知乙方,并做好书面记录。因此导致工期迟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5在双方项目验收完毕前,甲方不得使用本合同项下的线路和设备(调试除外),否则视为项目验收合格。
  3.6本项目中乙方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系统或软件及相关技术等的知识产权属乙方或权利人所有,甲方享有使用权,且甲方保证只将其用于本项目。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泄露、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设计并与甲方详细讨论方案,解答甲方对系统的相关咨询。
  4.2按照项目技术方案实施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工。
  4.3负责提供本系统集成项目所需的硬件设备及相关材料(详见本合同附件),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根据项目需要,经甲方代表签证,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或设备。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己方承担费用。由于市场供应情况变化而造成材料或设备变更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4竣工后提供详尽的技术文档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 项目管理
5.1此项目乙方选派最优秀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项目管理,并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后苏州市区8小时派出现场代表到工地协调项目施工,以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第六条 验收
  6.1甲乙双方应在全部设备(材料)到场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响应的品牌、型号、规格对设备(材料)进行共同清点验收,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甲方逾期不进行验收的,视为设备(材料)验收合格。
  6.2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功能测试正常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根据项目技术方案进行项目验收,无项目技术方案的则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甲方逾期不进行验收的,视为项目验收合格。
  6.3如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及设备更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整改后5个工作日内按上述验收标准及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签字确认。
6.4本合同项下设备(材料)的所有权自甲方向乙方支付完项目验收款(即付至合同总价的[100]%)后转移至甲方。
  第七条付款方式
7.1甲方在收到乙方合格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费用全额支付乙方。甲方以[    ]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工行苏州分行]
户名: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账号: [1102020109000039346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4940025XX ]
  7.2根据甲方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则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项目变更签证单》按实结算。
  第八条维护
  8.1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 1 ]年,设备(材料)的质保期自设备(材料)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系统的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此期间乙方提供免费维护。
  8.2质保期满后,乙方需提供维护服务;涉及材料、人工费等维保费用的,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为正规渠道产品,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予以更换或退货;乙方保证项目的质量,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负责无偿整改或返工。
  9.2甲方收到乙方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竣工资料和发票后,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若逾期不支付乙方合同款,每逾期一周,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0.1%作为逾期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不免除其支付合同款的义务。逾期超过两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并不影响甲方对前述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另行赔偿。
9.3若因乙方责任影响进度,每延迟一周,乙方按合同总额的0.1%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逾期超过两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另行赔偿。
9.4甲乙双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延误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0. 1%向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延误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延误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及其他因其违约导致对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付款项的利息等。
  9.5任何一方可在违约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对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方在10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 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被接受。
  第十条保密条款
10.1本合同一方(“资料披露方”)对其向本合同另一方(“资料接受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简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10.2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资料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视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且不得将该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复制或向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进守本章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接受方仅得为执行本合同下义务的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接受方必须将保密资料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存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不慎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10.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资料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资料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资料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资料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取得的;或法律要求资料接受方披露的,但资料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资料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0.4本合同保密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省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90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1.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90日以上时,甲方或者乙方均有权利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执一份。
13.3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技术方案,业务报价等)。乙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在此限。
13.4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13.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6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3.8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甲方:[ 苏州工业园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
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 ]
联系人:[ 姜学军 ]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电子邮件:[        ]
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地址:[ 苏州市三香路1036号 ]
联系人:[ 陈杰 ]
电话:[ 18913190475 ]
电子邮件:[       ]
13.9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响应分项报价表 ]
13.10本合同未经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解释。
 
甲方:                       乙方:                     备案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附件1:
响应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园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采购编号:SZCHYT2019-Y-D-001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费用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1
光端机机箱
ARTEL、DL4000

2
43500.00
87000.00
2
高清视频板卡
ARTEL、DLC103A

6
26120.00
156720.00
3
长距离激光器
ARTEL、DLS55VX3G-30

2
16660.00
33320.00
4
短距离激光器
ARTEL、DLS31VX3G-11

4
7050.00
28200.00
5
嵌入转换器
黑魔术、Audio to SDI

3
2625.00
7875.00
6
嵌出转换器
黑魔术、SDI to Audio

3
2625.00
7875.00
7
高清视频分配器
国产、SDI Distribution

2
2625.00
5250.00
8
监看电缆
ARTEL、DL100MC-72

3
270.00
810.00
9
系统集成费
安装调试及辅材,维保一年

1
31950.00
31950.00

响应总价(人民币大写): 叁拾伍万玖仟元整  ¥:359000.00
35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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