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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环境保护局永春县乡镇交界断面及主要支流地表水水质监测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环境保护局
乙方:福建省海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BKG[GK]2019005的永春县环境保护局永春县乡镇交界断面及主要支流地表水水质监测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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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110203 水文水利资源监测服务 水文水利资源监测服务 19 国内 22515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福建省海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28-2001);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3、《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暂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综字【2004】72号)4、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柒仟柒佰捌拾伍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展览城3楼;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每月向采购人提交一次所有检测点位的检测报告。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28-2001);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3、《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暂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综字【2004】72号)4、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的监测标准、监测技术规范、质量保证与控制要求,均为本招标项目的验收依据。2、乙方应接受采购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验,包括过程监督检验。监测结果必须符合采购人的质量控制要求。3、乙方应提交各项目监测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现场采样照片和照片所示位置的GPS坐标),并汇总所有监测项目评价结果。提交的成果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或要求)编写方可交付使用。文本成果及电子文件共4套。4、项目成果以乙方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和采用甲方与乙方双方会审方式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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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20 季度验收合格拨付
2 16 季度验收合格拨付
3 16 季度验收合格拨付
4 16 季度验收合格拨付
5 16 季度验收合格拨付
6 16 季度验收合格拨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采购人按中标总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提供的服务全部完成后在30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
10、违约责任
根据招标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根据招标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执行;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永春县环境保护局乙方:福建省海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永春县展览城三楼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350号实验楼1-2层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高新村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8759465186
联系方法:18065392056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
账号:账号: 410470482736

签订地点:泉州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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