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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购罚〔2019〕7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南昌县财政局关于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的黄马乡人民政府黄马中学田径运动场、篮球场
运动面层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编号:HSH2019G017)
 
南昌妙想三维数据有限公司:
投 诉 人:南昌妙想三维数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樊成军        联系电话:13732917928
联系地址: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35号11栋二单元
被投诉人1:黄马乡人民政府
联 系 人:饶校长        联系电话:0791-85021069
联系地址:南昌市南昌县振兴大道2号
被投诉人2: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姜  梅        联系电话:0791-86219220
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1669号华尔街广场1001室
 
投诉人对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黄马乡人民政府黄马中学田径运动场、篮球场运动面层采购项目(采购编号:HSH2019G017)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6月17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于2019年6月18日向各被投诉人分别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我局依法对各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和本项目采购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中没有注明交货日期,仅注明甲方指定日期,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要求明确合同标的交付时间之规定。
2、评标办法中对技术参数的加分项,均为旧标准,不符合新国标GB36246-2018,作为加分项,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如:《化学品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方法》、《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塑胶跑道体现“CMA”标志、AS4693.6-2004行业标准、水性面漆材料通过GB/T9756-2009标准、PU材料通过IS0105氙弧灯暴晒检测、人造草需出具防火阻燃专项检测报告等等,其中AS4693.6-2004行业标准为澳大利亚标准协会关于沾污的标准。
3、评标办法中商务与服务加分项,均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的履行无关,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如:要求塑胶跑道材料制造商具备先进的生产标准和工艺、要求人造草具有人造草有毒挥发检测限量达标、要求硅PU产品符合HJ457-2009和HJ2537-2014环境技术、要求硅PU材料制造商和EPDM颗粒制造商具备先进领先的排污能力等。
4、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唱标、评标过程未按程序进行。
5、专家以我公司未打投标保证金为由将我公司排除在外,具有串标嫌疑。
6、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中标方存在串标现象。
被投诉人称:
1、因天气等不可抗因素容易影响施工进度和时间,故需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双方协商一个合理的供货时间,故注明甲方指定时间。
2、技术加分项都为国家标准且未废止,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3、商务与服务加分项是满足《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和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政策而设置的,符合要求。
4、开标、唱标、评标严格按程序执行,开标当天投诉人也未提出过质疑。
5、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询显示,投诉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为无效保证金,投标人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
6、投诉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无法认定串标现象。
经调查:
该项目采购预算为278万元,于2019年5月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采购,于2019年5月28日开标,于5月29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南昌锦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南昌妙想三维数据有限公司于5月31日向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6月10日对该质疑内容进行了回复。
在处理投诉期间,南昌妙想三维数据有限公司于6月21日向我局递交了书面撤诉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之规定,我局同意其撤回投诉,投诉事项不再处理。
与此同时,我局在处理该投诉期间,发现了该项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主要是: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被标明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且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办法中也未体现实质性要求,违法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之规定和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之规定,以及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将该项目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十二)其他违法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之规定,责令黄马乡人民政府和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改正。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或南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县财政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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