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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路局长乐分局采购沥青货物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公路局长乐分局
乙方: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FJJF[TP]2019001-1的福州市公路局长乐分局采购沥青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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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10031701 沥青混合物 沥青混合物 125 国内 3650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东海牌 70#A级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城关公路站;
4.3交付条件:按合同规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规格型号:70#(A级), 产品参数:针入度:60-80,软化点:≥46,度延10℃≥15,度延15℃≥100,60℃动力粘度≥180,蜡含量≤2.2,闪点≥260,溶解度≥99.6.。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 计量方式:若由供方送货上门的,沥青交货重量的确定原则上以需方拌合站工地的过磅数据为准;若由需方上门自提的,沥青交货重量的确定原则上以供方库区的过磅数据为准。地磅均须经过有关权威技监部门校验认定的有效地磅;若供需双方的地磅计量结果误差大于千分之三,则双方应以工地附近的第三方公平地磅的复检计量数字为准,费用由误差较大的一方承担。2 货物验收凭证以需方单位的验收人员签收的货单为有效结算依据,需方应出具材料验收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给供方,需方指定的货物验收人员名单:姓名: 林长兴 ,手机号 15980568199 ;若需方签收人员发生变动,需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再通知供方(或以上述指定手机号短信通知供方)。否则,在供方有理由相信材料验收人员系需方指定人员时,货物验收凭证亦有效。3 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立即妥善保管货物,并在交货后3天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若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4 需方因使用、保管及保养不善等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无权提出异议。5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的7天内调查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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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到货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付清合同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 若需方按合同规定付款而供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每延迟一日,则按迟供货物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需方作为违约金。2 若供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而需方未按合同要求及时付款,每延迟一日,则须另外按迟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供方作为违约金。3 若供方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尚未使用的货物需方有权退货,由此造成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其他未约定部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4若需方在供需双方之间或供需双方与任何第三人已签署或将要签署的任一合同中出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或致使供方陷入与任何第三人的结算纠纷,则视同需方严重违约,供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5 其他未明事项依照《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对于因合同本身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则在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合同的交货数量为:重交沥青 125吨,按实际供应数量结算,如超过125吨需增加数量的则需另行签订合同或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增加。
14.2、交货方式:
14.2.1、分批分次交货。需方提货时,重交沥青须提前 24 小时、改性沥青须提前 24 小时将提货通知给供方,且每次通知的提货量不应少于30吨,以方便供方做好交货准备工作。
14.2.2、供方负责将沥青运送至需方指定地址:长乐分中心城关站的沥青拌合站。供方货到时,需方的拌合站应能立即验收接卸(到站后3小时内完成卸货),以防止沥青在槽车内因滞留时间过长而凝固,否则,因此而给供方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赔偿。
14.3、对账方式:双方以书面对账单的形式对已供货的数量、单价及总价等进行核对,由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公司盖章生效,并以此作为双方结算的主要依据。此外,供方有权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对账单发送至本合同需方指定的电子邮箱,若在供方发出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需方没有就对账单的数量和金额等提出有理有据的异议意见,则视为需方对邮件中的对账单内容予以认可,可作为双方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福州市公路局长乐分局乙方: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长乐市住所:厦门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3205单元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高文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曾文贤
联系方法:15750881588
联系方法:15860760066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行厦门思明支行
账号:账号:4100020719224869693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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