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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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系统发布时间:2019-06-03 16:16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资阳市诺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张勇刚
授权代表:熊永德
联系电话:13088305088
地 址:资阳市雁江区三贤办事处马鞍社区十一组
经调查核实:
资阳市诺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参加了资阳市雁江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空调采购项目(资雁政采竞谈〔2019〕7号)招标活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资阳市诺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经采购人确定资阳市诺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的成交人。资阳市诺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代表于2019年4月26日领取了成交确认书,但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五十四条(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与采购人签定采购合同的行为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2019年5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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