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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通川区2018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5117022019000056,1-5包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通川区2018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5117022019000056,1-5包投诉处理决定书)
系统发布时间:2019-08-28 15:27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通川区2018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5117022019000056,1-5包投诉处理决定书)
包一 
通区财采投处〔2019〕1号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安市广安区神龙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穿石乡红箭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严贤琼           
委托代理人:张杰
被投诉人: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柳林路89号B栋4层      
法定代表人:吴超
采购人: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
地址: 达州市通川区文华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张晋铭
广安市广安区神龙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简称被投诉人)作出关于“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5117022019000056)第一包”评审过程的质疑答复,认为在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遂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收到该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等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在此期间,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我局针对本次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1、质疑答复中并未就达州市明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评分中评标委员会人员2的打分为36分却计算成86分作出具体说明,表示该情况只是专家书写笔误导致,并根据评分汇总表的总分和平均分来证实该专家评审的得分。
事实依据:(1)质疑答复中,回复二:“查验评标委员会人员2原始评分表,达州市明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成员2的打分为86,并非36分,评分汇总表的总分和平均分也证实该成员打分为86分,该情况系评审专家书写笔误导致”。
(2)详见附件“通川区2018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中标公告第四包。(第四包中也有专家书写错误的情况,但该专家就错误处进行了更正并加盖手印,而第一包却未进行更正。也就表示第一包中评标委员会人员2实际打分就是36分)。
(3)招标文件中第七章15.7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此处说明专家若对评分有不同意见,应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而第一包评标结果中并未见专家说明,故第一包评分汇总表中达州市明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人员2给予的得分就是36分,并不是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回复中所说“系评审专家书写笔误导致”)。 
2、对通川区2018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中标公告中并未附带评标报告,只附了“资格性审查汇总表”和评分汇总表,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不符。
事实依据:通川区2018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中附件内容仅有“资格性审查汇总表”、“评分汇总表”、“政府采购结果确认函”,并未附带“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等评标报告中依法需要记载的内容。
3、未将我公司的“质疑函”以及“质疑答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中进行公示。
事实依据:我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并现场递交了书面质疑函。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我公司邮寄了质疑答复。而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并未将“质疑函”与“质疑答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中进行依法公示,使其并未接受到大众监督。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公开”原则。
4、该公司没有给我方授权人查看评分明细及评分结果组成。
事实依据:2019年7月17日我单位派人到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递交质疑答复回执的时候,我单位授权委托查看评分明细及评分结果组成,并没有查看到评分明细及评分结果组成。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公开我单位质疑信息及内容。若我单位质疑事项与诉求与实际情况不符,请提供反证材料接受社会大众监督,体现公开透明原则,修正不公正的开标结果。   
三、投诉依据
1、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复核结果的处理:经复核发现评审结果确需修改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2、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被投诉人说明
1、关于达州市明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评审委员会成员2的打分,查验评审委员会人员2原始评分表,达州市明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评审委员会成员2的打分为86分,并非36分,评分汇总表的总分和平均分也证实该成员打分为86分,该情况系评审专家书写笔误导致,评审专家是严格按照评分办法、投标文件据实、公正的评审,对评审结果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贵局可以与当时的评审小组核查。
分别查阅各评审成员的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可以证实,评审委员会成员2的打分为86分,贵局可以查阅评分汇总表原件和让当时的评审专家作出书面说明。
2、关于中标公告中内容仅有“资格性审查汇总表”“评分汇总表”“政府采购结果确认函”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不符。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文件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要求,第4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规定,“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分标准”、“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等评标报告不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范围之内。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
3、关于“质疑答复”未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中进行公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第二点公开范围及主体“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可知质疑答复并未规定必须在四川政府采购上进行公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第二点公开范围及主体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4、关于2019年7月17日我公司没有给广安市广安区神龙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授权人查看评分明细及评分结果,我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收到广安市广安区神龙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授权人张杰签属的送达回执,2019年7月17日我公司并未收到授权人张杰出具查看评分明细和评分结果的介绍信。
五、审查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取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编号:5117022019000056)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部分采购项目报名表,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表,部分投标文件,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评审专家使用申请表,抽取回避表,介绍信,采购人代表委托书,专家验证签到表,采购人、监督人签到表,资格性审查及汇总表,符合性审查及汇总表,评分及汇总表,报价确认表,开标一览表(部分),评标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复核报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结果确认函,质疑书及质疑答复,投诉书及投诉情况说明,评审人员书面说明等证据和依据。
六、审查查明
2019年 6月3日,被投诉人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的委托,拟对“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共计五个包)”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经采购人需求论证,同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本次招标文件经采购人、被投诉人共同编制后,于同月11日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规定时间从招标代理机构处现场获取。文件接收及投标截止,开标时间均予明确,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之后,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进行了现场报名,获取了招标文件,均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对该文件内容提出质疑。
同年7月2日10时30分,在采购人的监督下,随机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4名专家,采购代表1名组成评标委员会,于同日15时至30分验证签到。之后,在被投诉人主持下,依法进行开标活动。评标过程中,被投诉人、采购人代表及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有效投标供应商递交的文件(包一),进行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均予以通过。之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分别按照评分细则和标准,独立地进行了综合评分和汇总。期间,评标委员会在项目名称“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包一)、项目编号:5117022019000056)的评分汇总表上,该序号4“投标人名称、达州市明俊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应评审委员2单项评分栏处”,存在“86”与“36”之间书写辨认不清。
之后,经评审成员对各评分表的分值汇总计算,确定达州市明俊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分430.5、平均分86.1、名次1,被授标建议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没有不同意见。之后,在采购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被投诉人对评标报告进行了现场复核,认定评审结果符合规定。
依照评审结果,采购人依法确认达州市明俊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供应商分别为本项目一至五包的中标供应商。同月3日,被投诉人将该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发布。同日,采购人作出《政府采购结果确认函》,要求投诉人依照本确认函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约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之后,投诉人就开标过程及结果不公开、不公平为由,于同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后,于同月11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不成立、质疑无效的答复,并告知如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属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为此,投诉人遂于同月1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在同月22日收到该投诉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另向采购人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决定在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并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以上事实,有本次招标及部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及汇总表,评分及汇总表,评标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复核报告,中标通知书,质疑书及质疑答复和投诉书、答复说明,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等依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七、综合以上事实,我局认为
(一)、针对投诉提出“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2的评分为36分,却计算成86分是专家书写笔误导致。根据评分汇总表的总分和平均分,可以证实该评标委员会成员2评分36分”的问题。
1、本次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因此,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四.评标细则及标准、…21.1综合评分明细表、…21.3综合评分明细表,…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采取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规定,本次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得分,应当合法有效。
2、通过核查各成员的评分表,发现评审专家2胡瀛蔼给达州市明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分是86,结合其他专家评分的四则运算,与评分汇总表总分430.5分、平均分86.1完全相符。同时,在我局调查过程中,该评审专家明确说明系对86的书写不当,导致数字辨认不清。故应认定该评分汇总表中,对应评标委员会成员2栏处所填写该公司的该分值应当是86,完全符合客观事实,我局予以认定。
(二)、针对投诉提出“中标公告中并未附带评标报告,只附了“资格性审查汇总表”和评分汇总表,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不符”的问题。
1、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信息全过程公开,财政部于2015年7月17日发布实施《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有关“ …(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4.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规定,鉴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范围、内容有明确规定,被投诉人在发布该采购项目第一包的中标公告未附带评标报告,并无不当。
2、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等内容,是评标报告中依法需要记载和具备的形式,如另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内公开,并无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人据此要求,于法无据。
3、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有关“三、投诉书允许修改但要限定期限…、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规定,鉴于该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被投诉人对此项投诉未予答复,明显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对此,该投诉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针对投诉提出“未将质疑函以及质疑答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中进行公示”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二、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二、公开范围及主体“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更正事项、终止公告、单一来源审核公示、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的规定,投诉人要求将质疑函、质疑答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中进行公开,于法无据。
(四)、针对投诉提出“没有给我方授权人查看评分明细及评分结果组成”的问题。
投诉人在质疑过程中提出“未公布评审的得分及组成(最终评审得分是怎么组成的、是怎么来的,现在公布的结果不足以说明评审过程的公开,更不能体现公正及公平)”。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三、评标程序、…25.2.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规定,明确“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更没有赋予采购代理机构擅自对外透露评标内容的规定。鉴于该评标得分及结果不在中标、成交公告的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如投诉人仍有需要,被投诉人已在质疑答复,可持介绍信到该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查看。
综上,本次评标活动严格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明显排除投诉人等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影响评审公正和采购结果。对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有效。本次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依法不成立。
八、处理结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本次招标文件之规定,我局经过依法评议,现处理决定如下:
一、广安市广安区神龙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我局依法将本决定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收到决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财政局或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印
包二
通区财采投处〔2019〕2号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绵阳市游仙区温馨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尧莲馨                                                               
委托代理人:谢磊                                         
被投诉人: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柳林路89号B栋4层
法定代表人:吴超                  
采购人: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文华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张晋铭
中标供应商:达州市通川区如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明强                                                        
投诉人绵阳市游仙区温馨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简称被投诉人)关于“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7022019000056)第二包”评审过程中作出质疑答复,认为在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遂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收到该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等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在此期间,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我局针对本次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认为我中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声明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函与采购方式不符。
    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失信行为及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已有格式《承诺函》中,已明确将相关承诺内容涵盖,而我中心在资格性相应文件中提供并且格式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并无偏差,我中心已经实质性响应了相关内容。而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公司不认为这一承诺具有同等法律作用,那竟然不具有同等法律作用,那这一《承诺函》有何意义?还要以相关格式出现在投标文件当中?                                    
2、我中心为了确保严谨,同时自拟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声明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函》。但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公司竟然以其中含有“磋商活动”字眼为由,便认定我中心提供的资料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我中心认为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公司说辞无法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声明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函》并未有相关投标文件格式,我中心自拟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试问什么叫格式自拟?试问如果格式中出现了“磋商活动”字眼就认定我们提供的为竞争性磋商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其实质性的是对具有良好商誉和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进行承诺,我中心对这一是实质性要求进行了相关承诺,而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公司竟为了将我中心“废标”处理,本末倒置,已经不再强调是否实质性对良好商誉及无重大违法违规进行承诺,而是纠结于个别字眼,其做法实在令人无法信服。同时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公司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也未曾让我中心进行任何相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我中心参与的通川区2018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中,参与第二包项目投标供应商达州市达川区华尔老年公寓与该项目第三包参与投标供应商达州市通川区华尔康养中心为同一法人,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内容中,明确指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然而达州市达川区华尔老年公寓与达州市通川区华尔康养中心均通过资格审核,这违反了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我中心对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无法接受,我中心自认为在本包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中,我中心综合实力远超同类竞争对手,而本包除我中心外均为本地养老服务企业,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能公平公正的进行资格性审查损害了我中心合法权益,恳请区财政局介入调查,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纠正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错误行径,重新对我单位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投诉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3、《招标文件》第二章“二、总则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四、被投诉人说明
投诉事项1、2:我公司认为绵阳市游仙区温馨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具有良好的的商业信誉声明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函与采购方式不符,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1.1条和第五章《投标人和投标产品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证明材料》第1.2条之规定,供应商须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声明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承诺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函,而贵公司提供的声明函和承诺函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方式(详见贵公司资格性响应文件上述承诺函复印件),而本次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质疑人资格性响应文件未对招标文件采购方式作出实质性响应,资格性审查不通过。
五、审查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取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5117022019000056)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采购项目报名表(部分),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表,投标文件(部分),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评审专家使用申请表,抽取回避表,介绍信,采购人代表委托书、专家验证签到表,采购人、监督人签到表,资格性审查及汇总表、符合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汇总表,评分表及评分汇总表,报价确认表,评标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复核报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结果确认函,质疑书及质疑答复,投诉书及说明,评审人员书面说明等证据和法律依据。
以上事实,经我局依法收集,证据来源合法、事实清楚充分,可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六、审查查明
2019年 6月3日,被投诉人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的委托,拟对“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共计五个包)”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经采购人需求论证,于同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本次招标文件经采购人、被投诉人共同编制后,于同月11日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文件规定时间到招标代理机构处现场获取。文件接收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均予明确,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之后,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进行了现场报名,获取了招标文件,均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对该文件提出任何质疑。
同年7月2日10时30分,采购人监督工作人随机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4名专家,采购代表1名组成评标委员会,于同日15时至30分验证签到。之后,被投诉人依法主持,对相关供应商在有效时间内递交的投标文件(采购项目编号:5117022019000056、第二包)进行开标活动,并由被投诉人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2名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次采购的资格评审工作。期间,在对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过程中,以投标人提交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声明函等之处与采购方式不符”为由,决定资格审查不通过。
同时,评标委员会分别对其他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予以通过,并对所有投标文件,按照评分细则和标准,独立地进行了评分和汇总。为此,经评审成员对相关分值的汇总计算,确定达州市通川区如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总得分422为排序第一名,被授标建议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有评审成员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没有不同意见。之后,在采购人的监督下,被投诉人对评标报告进行现场复核,认定评审符合规定。
依照评审结果,采购人依法确认达州市通川区如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5家供应商分别为本项目一至五包的中标供应商,于同月3日,被投诉人将该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发布。同日,采购人书面作出《政府采购确认函》,于同月3日要求投诉人依照本确认函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约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期间,投诉人就开标过程及结果不公开、不公平为由,于同月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后,于同月9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无效的答复,并书面告知如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属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为此,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同月1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
我局在收到该投诉后,于同月25日分别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采购人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决定在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并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目前,中标人与采购人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部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及汇总,评标报告,复核报告,中标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等依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七、综合以上事实,我局认为
(一)、针对投诉提出“因良好的商业信誉声明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函与采购方式不符”,是否在资格审查中不通过的问题。
1、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一、总则…2.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规定,已赋予本次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审查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通过招标文件对相关供应商条件要求,结合投诉人提供资格性投标文件格式可见,该投标文件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五章要求,包括了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资格审查。
2、招标文件有关“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对于“第三章投标人文件格式、第一部分“资格性投标文件”格式 1-4投标人和投标产品其他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五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为此,投诉人提供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函,属于招标文件中自拟格式。因招标文件对其格式没有实质性要求,不具有强制性。
鉴于投诉人提供“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已承诺“表示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并从招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等内容可见,投诉人应对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进行了全面响应。
3、本次采购方式明确为公开招标,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就是对招投标活动的参与。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规定,该份投标资格文件的文字表述不当,已改变投标文件原义及影响本项目采购方式。
4、招标文件有关“第一章、投标邀请、…四、投标文件、…19.投标文件格式、…19.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规定,故对投标文件的格式无实质性要求。因此,该《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声明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函》的内容出现“磋商”,与本次采购方式的不符,更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鉴于该事项属于资格性审查,无法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中的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和说明或者更正”规定,故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完全正确。
(二)、针对投诉提出“在通川区2018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第二包)项的投标供应商达州市达川区华尔老年公寓与该项目(第三包)参与投标供应商达州市通川区华尔康养中心为同一法人,是否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问题。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规定,鉴于该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被投诉人对此两项投诉未予答复,已明显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为严肃采购监督职能,依法高效处理投诉,对投诉人在质疑时未提出的事项,不属我局本次处理范围。为此,我局已告知投诉人后,已撤回此项投诉。
综上,本次评标活动严格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明显排除投诉人等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影响评审公正和采购结果。对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有效。本次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依法不成立。
八、处理结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本次招标文件之规定,我局经过依法评议,现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绵阳市游仙区温馨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我局依法将本决定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收到决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财政局或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包三
通区财采投处〔2019〕3号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铭仁诚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飞                                                                       
委托代理人:李秉冲           
被投诉人: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柳林路 89 号 B栋4 层
法定代表人:吴超
采购人: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文华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张晋铭
中标供应商:达州市善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地址:通川区大北街中段71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                                       
四川铭仁诚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简称被投诉人)作出关于 “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5117022019000056) 第三包”在评审过程的质疑答复,认为在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遂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收到该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等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在此期间,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我局针对本次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1、开标一览表报价未严格按照第二章、一、采购预算,第六章、三、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第七章、11.3、(4)的要求审查。  
在投标文件的制作和响应上,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制作招标文件,响应招标内容和要求。如招标文件第六章四、服务标准:平均每人每年150元,按服务对象的实际人数计算。承接服务的单位根据老人自愿和实际需求,在服务次数和金额相等的前提下,可在上述服务项目中单选或多选服务内容。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响应该服务标准。对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到的限定了每个服务大项的金额,帮扶对象只选择某一个或二个服务内容,投标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服务要求的问题。我公司认为:我们严格按照投标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填报。(开标一览表详见附件三)我公司认为从表格格式来看:一是开标一览表中的服务内容应该是指第六章、三、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表述的内容。开标一览表中就对每项服务内容要求进行报价,我公司也是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项报价,分项报价的合计金额、投标总价金额、采购预算金额一致,严格按要求填写,怎么成了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判定我公司限定了每个服务大项的金额,帮扶对象只选择某一个或二个服务内容的理由,如果说我公司投标的报价限定了每个服务大项的金额,也是招标文件在制作过程中或备注说明不严谨或有遗漏。出现这种问题,说明招标文件本身就存在缺陷。但这个后果也不应该由我们投标人来承担后果,请贵局调查核实。
2、开标一览表服务内容未严格按照第六章、三、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第七章、11.3 、(4)的要求审查。    
在开标现场大屏幕显示器显示绝大部分供应商开标一览表中的服务内容填写的是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是本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主体是招标文件第六章、三、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等,在评审中,开标一览表中的服务内容填写居家养老服务,未响应招标文件第六章、三、项目具体服务内容: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等要求的供应商,能通过符合性审查,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开标一览表格式要求和第六章、三、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要求和第四章、服务标准要求的供应商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我公司怀疑本项目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望贵局调查核实。
3、两家供应商为同一法人未严格按照第二章、二、总则,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5.1的要求审查。                                     
我公司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网址http://www.chinanpo.gov.cn/search/orgcx.html),(证件截图详见附件六)达州市通川区华尔康养中心和达州市达川区华尔老年公寓,为同一法人。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贵局对评审小组在评审中以我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四、服务标准按第七章、3.11、(4)废标和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我公司投标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无效,重新组织评审小组复查核实。
四、投诉依据
1、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2-4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详见附件四)和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三、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根据居家养老的老人实际需求,提供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多方面的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并以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具体明确。具体内容如下:(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采购预算价第三包:70.92万元;第七章评标办法三、评标程序:11.符合性检查;11.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或限价或其他报价规定的。
2、请贵局查看开标现场录像。
3、法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二、总则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被投诉人说明
1、2、关于四川铭仁诚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报价未严格按照第二章、一、采购预算,第六章、三、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第七章、11.3、(4)的要求审查。
根据居家养老的老人实际需求,提供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多方面的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并以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具体明确,具体内容如下(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承接服务的单位根据老人自愿和实际需求,在服务次数和金额相等的前提下,可在上述服务项目中单选或多选服务内容。按照投标人的报价,助餐:报价4.728万元;助浴:报价14.184万元;助洁:28.368万元;助医:报价11.82万元;助急:报价11.82万元,就限定了每个服务大项的金额,帮扶对象只选择某一个或者二个服务内容,投标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服务要求。
3、两家供应商为同一法人未严格按照第二章、二、总则,5、充分、公平保障措施,5.1的要求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该投诉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故不予受理。
四、审查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取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5117022019000056)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采购项目报名表(部分),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表,投标文件(部分),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评审专家使用申请表,抽取回避表,介绍信,采购人代表委托书、专家验证签到表,采购人、监督人签到表,资格性审查及汇总表、符合性审查及汇总表,评分及汇总表,报价确认表开标一览表(部分),评标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复核报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结果确认函,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书及质疑答复,投诉书及说明,调取评审活动视频、评审人员书面说明等证据和法律依据。
五、审查查明
2019年 6月3日,被投诉人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的委托,拟对“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共五个包)”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经采购人需求论证,于同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本次招标文件经采购人、被投诉人共同编制后,于同月11日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文件规定时间在招标代理机构处现场获取。文件接收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均予明确,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之后,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进行了现场报名,获取了招标文件,均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对该文件提出任何质疑。
同年7月2日10时30分,采购人监督工作人随机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4名专家,采购代表1名组成评标委员会,于同日15时至30分验证签到。之后,被投诉人依法主持,对相关供应商在有效时间内递交的投标文件(采购项目编号:5117022019000056、第三包)进行开标活动,并由被投诉人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2名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次采购的资格评审工作,分别对投诉人在内的5家供应商进行了资格性审查,以四川常青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开标一览表,作无效投标处理外,其余四家供应商均予资格性审查通过。之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所有投标文件,按照评标程序和办法,分别进行了符合性审查。以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报价一览表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关于符合性检查的要求”,认为投诉人的招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四.服务标准的规定,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
之后,经评审成员对相关分值的汇总计算,予以确认达州市善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总分430.5、平均分86.1、名次1,被授标建议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没有不同意见。之后,被投诉人在采购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评标报告进行现场复核,认为已符合规定。
依照评审结果,采购人依法确认达州市善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5家供应商分别为本项目一至五包的中标供应商,于同月3日,被投诉人将该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发布。同日,采购人书面作出《政府采购确认函》,要求投诉人依照本确认函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约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期间,投诉人就开标过程及结果不公开、不公平为由,于同月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后,于同月9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无效的答复,并书面告知如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属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为此,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同月1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在收到该投诉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另向采购人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决定在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并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部分),评标报告,复核报告,中标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相关书面说明等依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六、综合以上事实,我局认为
1、针对投诉提出“评标委员会对该开标一览表报价未严格按照第二章、一、采购预算,第六章、三、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第七章、11.3、(4)的要求审查”的问题。
(1)该招标文件“第七章、3.3符合性检查”明确规定“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鉴于投诉人提供的承诺函中“完全接受和满足招标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并从投标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等内容来看,完全认定投标人对此采购项目所有实质性内容和要求,应当进行明确、全面的响应。为此,该评标委员会对以“报价的服务标准”不符合规定,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对投诉人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完全正确。
(2)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项目服务标准,按平均每人每年150元,按服务对象的实际人数计算。承接服务的单位根据老人自愿和实际需求,在服务次数和金额相等的前提下,可在上述服务项目中单选或多选服务内容”,仅对服务收费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没有规分项报价。鉴于该开标一览表明确每项服务内容的金额,存在限定帮扶对象选择某一个或者二个服务内容,故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四、投标文件…18投标文件的组成、…文件二: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下五个方面的相关材料:(一 )报价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本次招标报价要求:(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2)本项目采用固定报价,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规定,投诉人的报价虽未超过第三包项目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70.92 万元,但限定了每项服务总额,限制帮扶对象选择某一个或者二个服务内容,故投标报价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针对投诉提出“两家供应商为同一法人未严格按照第二章、二、总则,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5.1的要求审查”的问题。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有关“三、投诉书允许修改但要限定期限…、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规定,鉴于该投诉事项未经质疑,被投诉人对此项投诉未在质疑答复内容提出,明显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为严肃政府采购监督职能,依法高效处理投诉,对投诉人在质疑时未提出的事项,不属我局本次处理范围,并于2019年7月31日书面告知投诉人撤回。
(2)招标文件有关“合同项目下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规定,本项目属于采购人为规范全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本次采购活动为实施政府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为保证优质服务,共分为五个包分别具体实施。
参与本次项目第三包相关供应商的达州市通川区华尔康养中心与参与第二包采购的达州市达川区华尔老年公寓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相互之间存在关联企业关系。根据法律及招标文件规定,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但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共分五个包,但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为保证居家养老的服务优质,一个投标单位只能投一个包。更充分说明每包项目在中标后,每份合同在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履行过程中完全独立,内容及权利与义务互不关联,不属于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本次评标严格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明显排除投诉人等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影响评审公正和采购结果。对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有效。本次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依法不成立。
七、处理结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本次招标文件之规定,我局经过依法评议,现处理决定如下:
一、四川铭仁诚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本决定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收到决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财政局或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印
包四
通区财采投处〔2019〕4号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安市广安区华谦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龙腾路4号1幢负二层37号
法定代表人:蒋桃
被投诉人: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柳林路89号B栋4层                  
法定代表人:吴超
采购人: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文华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张晋铭
中标供应商:成都蒲江福乐苑养老服务中心   
地址:四川省蒲江县甘溪镇派出所旁边   
法定代表人:张显涛      
投诉人广安市广安区华谦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简称被投诉人)作出关于“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7022019000056)第四包”评审过程的质疑答复,认为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遂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收到该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等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之后,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我局针对本次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成都蒲江福乐苑养老服务中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依法进行年度审验,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 。
1、四川省民政厅出台文件(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是2019年5月31日发布,文中限定年检时间是2019年6月20日至7月31日,网上填报系统开放时间于6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开放(后附3)。而我单位质疑代理公司回复附带的成都蒲江福乐苑养老服务中心的年检(年报)记录只有盖章戳记并没有年度检查年度签字(后附2),且年检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在年度检查网上填报系统未查询到该单位的信息。在全国社会组织网也没有查询到该单位的年检相关信息(后附4查询结果截图)。
2、在质疑的回复中也并没有年度检查报告来证明该单位通过年度检查。直接证据年度检查记录附页记录含糊不清(并没有2016年度年检合格字样、换证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7号文件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也没有2017年度跟2018年年度检查合格字样。而该单位提供的年检(年报)记录上只标明年检合格2019年5月15日,并不能说明年度检查的年份及年检有效时间,且2019年的年检需在2020年完成),无佐证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我单位认为该年检记录系伪造(后附5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样本)。
3、该单位提供的年检(年报)记录上的时间与2019年实际年度检查工作时间冲突,2019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省性年度检查工作不可能单为该单位例外,所以时间上不能成立。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核实该单位真实信息,修正开标结果,系伪造应当严惩。
2、公开我单位质疑信息及结果,接受社会大众监督。
三、投诉依据
1、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第七条第一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三种”。第七条第二项“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2、依据《政府采购质疑的投诉办法》(财政部 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对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
四、被投诉人说明
1、据我公司查证成都蒲江福乐苑养老服务中心的资格性投标文件第6页《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年检(年报)记录盖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合格2019年5月15日”的戳记(详见附件),证明成都蒲江福乐苑养老服务中心已经依法进行年度检验并合格,符合本次招标的资格要求,通过资格性审查。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7号)第七条第一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三种。第七条第二项“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五、投诉审查的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取了“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5117022019000056)共计五包”的招标文件,投诉人、第三人等部分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该评标报告及投诉双方的质疑及答复,投诉书及答复说明,调取评审活动视频、评审人员书面说明及笔录等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六、审查查明
2019年 6月3日,投诉人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的委托,拟对“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共计五个包)”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经采购人需求论证,于同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本次招标文件经采购人、被投诉人共同编制后,于同月11日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在规定时间内,从招标代理机构处现场获取。文件接收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均予明确,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之后,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现场报名,获取了招标文件后,均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对该采购内容提出质疑。
同年7月2日10时30分,采购人监督工作人随机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4名专家,采购代表1名组成评标委员会,于同日15时至30分验证签到。之后,由被投诉人主持,对相关供应商在有效时间内递交的投标文件(第四包)进行开标活动,并由被投诉人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两人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次采购的资格评审工作。之后,被投诉人、采购人代表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投诉人在内的4家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均予以通过。各成员分别对所有投标文件,按照评分细则和标准,独立地进行了评分和汇总。
经评审成员对相关分值的汇总计算,予以确认成都蒲江福乐苑养老服务中心总分457,平均分91.4、名次1名,被授标建议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没有不同意见。之后,在采购人的监督下,被投诉人对评标报告进行了现场复核,认定评审结果符合规定。
依照评审结果,采购人依法确认成都蒲江福乐苑养老服务中心等5家供应商分别为本项目一至五包的中标供应商,于同月3日,被投诉人将该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发布。同日,采购人书面作出《政府采购确认函》,要求投诉人依照本确认函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约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期间,投诉人认为“成都蒲江福乐苑养老服务中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依法进行年度审验,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为由,于同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后,于同月11日书面作出该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无效的答复,并告知如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属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为此,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同月1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同月22日收到该投诉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另向采购人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决定在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并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另查明,中标人与采购人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本次招标及部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及汇总表,评分及汇总表,评标报告,复核报告,中标通知书,相关质疑、答复及投诉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七、综合以上事实,我局认为
针对投诉提出“成都蒲江福乐苑养老服务中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依法进行年度审验,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的问题。
1、中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承诺函中“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五、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响应产品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并从相关投标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等内容来看,应当认定该承诺函是全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本次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人和投标产品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证明材料”规定,用于证明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应当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的,提供三证合一证书。为此,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批注“年检合格2019年5月15日”的戳记),并加盖单位法人印鉴,在评审过程中可以认定该副本复印件真实、有效。
3、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工作人员在期间与蒲江县民政局社会登记部门电话联系,该局主动于同月30日向我局提供加盖机关法人印鉴,并批注已年检合格的该《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仍记载“年检合格2019年5月15日”的戳记,与中标人递交招标文件的该登记证书内容完全一致,足以证明中标人在2019年度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中已合格。
综上,本次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明显排除投诉人等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影响评审公正和采购结果。对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有效。故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依法不成立。
八、处理结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本次招标文件之规定,我局经过依法评议,现处理决定如下:
一、广安市广安区华谦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本决定依法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收到决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财政局或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印
包五
通区财采投处〔2019〕5号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生命阳光养老服务中心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46 号盛大国际 4 栋 12B
法定代表人:张正权
委托代理人:刘 倩
被投诉人: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柳林路89号4层               
法定代表人:吴超
采购人: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文华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张晋铭
中标供应商:大邑县暮青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地址:大邑县晋元街道伯乐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梅
投诉人四川生命阳光养老服务中心(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简称被投诉人)关于“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7022019000056)第五包”评审过程中所作出的质疑答复,认为在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遂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收到该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等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在此期间,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我局针对本次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通川区 2018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5117022019000056 )的开标过程及结果不公开透明且不公平。
a.未公布评审的得分明细及组成(最终评审得分是怎么组成的?怎么来的?)现目前公布的结果不足以说明评审过程的公开,更不能体现公正及公平。
b.在评审公布结果中也没见到评审专家信息(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及专业),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
c.代理公司收到我单位的质疑函后,对我们的质疑没有认真进行调查,匆匆给我们进行了答复,在回复时避重就轻,只回复了张学梅系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监事,而对于张学梅系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一事并未给予回复。
综上所述,单位认为在此项目的招标过程及结果中我单位未享受公正待遇。此评标过程及结果不涉及商业机密,不属于保密内容,现目前的结果不公开透明。
二、投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不符合《招投标法》中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
三、被投诉人说明
投诉事项A、B:未公布评审的得分明细及组成,现目前公布的结果不足以说明评审过程的公开,更不能体现公正及公平、在评审公布结果中没见到评审专家信息,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根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该投诉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故不予受理。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投诉事项C:我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未对张学梅系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一事给予回复。1、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第二条和第七条第1点:“为了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质量,本次采购项目分为五个包,每一个投标人只能参加一个包的投标活动”,招标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分别与每个包的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五个包不属于同一合同下的采购活动,且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大邑县暮青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未参加同一采购合同下的投标活动(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第四包投标活动、大邑县暮青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参与本项目第五包投标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据投诉人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和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页面显示大邑县暮青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系张学梅;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安伦,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并且从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来看张学梅是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监事,无法证明张学梅对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并且无法证明两个张雪梅系同一人?
3、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监事只具备监督职能,不参与公司具体的业务开展,同时也没有权利管理公司的人、财、物,所以不具备管理关系。
综上所述: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和大邑县暮青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审查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取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需求论证报告,招标文件(采购项目编号:5117022019000056),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部分采购项目报名表,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部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表,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评审专家使用申请表,抽取回避表,介绍信,采购人代表委托书、专家验证签到表,采购人、监督人签到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及汇总表,评分表及评分汇总,报价确认表,评标报告,复核报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结果确认函,质疑书及质疑答复,投诉书及说明,其他说明等证据和法律依据。
五、审查查明
2019年 6月3日,被投诉人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的委托,拟对“通川区 2018 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共计五个包)”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经采购人需求论证,于同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本次招标文件经采购人、被投诉人共同编制后,于同月11日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文件规定时间到招标代理机构处现场获取。文件接收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均予明确,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之后,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进行了现场报名,获取了招标文件,均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对该文件提出任何质疑。
同年7月2日10时30分,采购人监督工作人随机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4名专家,采购代表1名组成评标委员会,于同日15时至30分验证签到。之后,在被投诉人依法主持下,对相关供应商在有效时间内递交的投标文件(第五包)进行开标活动。为此,被投诉人、采购人代表及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均予以通过。之后,评标委员会对涉及第一包项目所有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分别进行了评分和汇总。
为此,经评审成员对相关分值的汇总计算,确定大邑县暮青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总分455、平均分91、名次1,被授标建议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没有不同意见。之后,在采购人的监督下,被投诉人对评标报告进行了现场复核,认定评审结果符合规定。
依照评审结果,采购人依法确认大邑县暮青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5家供应商,分别为本项目一至五包的中标供应商。同月3日,被投诉人将该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发布。该公告内容已公开五名评审专家的名单。同日,采购人作出《政府采购结果确认函》,要求投诉人依照本确认函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约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期间,投诉人就开标过程及结果不公开、不公平为由,于同月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后,于同月11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不成立、质疑无效的答复,并告知如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属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为此,投诉人遂于同月2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要求公布评审得分明细及组成、评审专家信息,并对于张学梅系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予以回复。
我局在同月25日收到该投诉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另向采购人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决定在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并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另查明,中标人与采购人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本次招标及部分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及汇总表,符合性审查及汇总表,评分及汇总表,评标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复核报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投诉人递交的质疑书,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等依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六、综合以上事实,我局认为
(一)、针对投诉提出“未公布评审的得分明细及组成(最终评审得分是怎么组成的?怎么来的?)现目前公布的结果不足以说明评审过程的公开,更不能体现公正及公平”的问题。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有关“三、投诉书允许修改但要限定期限…、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规定,鉴于该投诉事项未经质疑,被投诉人对此项投诉未在质疑答复内容提出,明显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为严肃政府采购监督职能,依法高效处理投诉,对投诉人在质疑时未提出的事项,我局已书面告知投诉人撤回,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二)、针对投诉提出“在评审公布结果中也没见到评审专家信息(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及专业),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的问题。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信息全过程公开,财政部于2015年7月17日发布实施《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有关“ …(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4.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评审专家名单。…”规定,被投诉人已在该采购项目(第5包)中标公告依法公开评审专家名单,至于评审专家的专业,不在采购信息公开范围之内。
(三)、针对投诉提出“质疑答复张学梅系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监事,未将股东一事给予回复”的问题。
1、招标文件有关“合同项目下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规定,该招标文件是为保证优质服务,共分为五个包分别具体实施。为保证居家养老的优质服务,一个投标单位只能投一个包。即使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影响分别参加每一包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一至五包在中标后,分别由采购人与不同的中标供应商签订、履行每一包采购合同。根据每份合同相对和独立性、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互不关联,不属于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依照公司法有关股东职权的规定,大邑县暮青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单位性质系民办非企业,不是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章程登记的股东。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张学梅系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但张学梅的个人在该公司持股比例49%。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有关“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规定,结合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书面说明,否认张学梅对该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鉴于投诉人未充分提供“张学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为此,该项投诉的事实不成立。
综上,本次评标严格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排除投诉人等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影响评审公正和采购结果。对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有效。故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依法不成立。
七、处理结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本次招标文件之规定,我局经过依法评议,现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四川生命阳光养老服务中心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我局依法将本决定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我局依法将本决定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收到决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财政局或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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