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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特殊教育学校长沙市培智特殊教育学校水疗中心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190523007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特殊教育学校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沈阳圣缘康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培智特殊教育学校水疗中心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190523007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辅热循环系统 热水器 见招标文件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 室内制冷、制热系统 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 见招标文件 1 78000
3 室内除湿新风排风系统 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 见招标文件 1 225000
4 训练水池水循环处理系统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见招标文件 1 488000
5 训练水池入浴提升装置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见招标文件 1 668000
6 下肢涡流浴气泡浴槽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见招标文件 1 102000
7 上肢涡流浴气泡浴槽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见招标文件 1 99000
8 轮椅入浴式浴槽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见招标文件 1 1588000
9 儿童流水步行浴池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见招标文件 1 1635000
 合计金额小写: 4949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玖拾肆万玖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CSCG-201905230074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儿童流水步行浴池

FM-C1
JC中国
1
1635000
1635000

2
轮椅入浴式浴槽

HK-8100
日本
1
1588000
1588000

3
上肢涡流浴气泡浴槽

HY-8310
香港
1
99000
99000

4
下肢涡流浴气泡浴槽

HY-8410
香港
1
102000
102000

5
训练水池入浴提升装置

POOLIFT1200
法国
1
668000
668000

6
训练水池水循环处理系统

WLS-19-0816
广东
1
488000
488000

7
室内除湿新风排风系统

详见货物说明一览表
广东
1
225000
225000

8
室内制冷制热系统

详见货物说明一览表
广东
1
78000
78000

9
辅热循环系统

详见货物说明一览表
广东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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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报价:4949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3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成。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说明
3.1付款人:长沙市培智特殊教育学校(国库集中支付)
3.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5%,设备正常使用壹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付清余款5%。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特殊教育学校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货到并安装调试
运输方式:陆路运输,费用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7015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74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
4.2 收款账户: 盛京银行沈阳市南京街支行(沈阳圣缘康商贸有限公司:0302020140940001994)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中标人对每台设备提供自验收合格后一年的免费保修期,保修期内因设备设计、质量出现问题,均由中标人即时无偿解决(包括更换器件);因操作不当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产生的问题,由中标人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2、中标人应提供技术服务流程,技术服务内容和价格清单,若免费保修期内外不同,则应分别列出。中标人应提出免费保修期内外的设备返修流程,包括返修时间和替用设备,并提供免费保修期外的设备返修价格。
3、在保修期内,当设备或软件遭到损坏或出现故障时,要在采购人报修之时起24小时内做出响应,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维修维护工作,视情况双方协商设备恢复正常运行时限。
4、保修期过后,中标人仍有义务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提供设备维护、备件等)。
5、中标人应提供指定专人和专有联系方式,保证信息联系顺畅,为采购人提供方便。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3.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4、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5、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7.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可以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①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②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③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④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4)如乙方未在履行期限内完成全部交货或安装调试不合格,经甲方同意延长期限后仍未全面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剩余合同权利义务交第三方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伴随服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南园路2号 地址: 南京南街121-3号
法定代理人: 胡建郭 法定代理人: 李春茹
委托代理人: 曹老师 委托代理人: 马增辉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24-23394156
传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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