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霞路(弦歌大道-长江北路南)新建工程(二次)中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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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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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朝霞路(弦歌大道-长江北路南)新建工程(二次)中标公示
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九部委23号令)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项目名称 | 朝霞路(弦歌大道-长江北路南)新建工程(二次) | 交易编号:GBJS2019SG129-1 | |||||||||
项目标段编号:GC410500201901026001001 | |||||||||||
招 标 人 | 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联系方式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招标代理 | 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方式 | 17513187310 | ||||||||
公示时间 | 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4日 | 中标时间 | 2019年11月08日 | ||||||||
质量目标 | 合格 | 建设工期 | 180日历天 | ||||||||
建设地点 | 朝霞路(弦歌大道-长江北路南) | 建筑面积 | / | ||||||||
结构层数 | / | ||||||||||
中标范围 |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 | 中标价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73元 | ||||||||
公示媒体 | 《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 ||||||||||
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 | 投标报价(元) | 项目经理 | 技术标得分 | 信誉标得分 | 商务标得分 | 现场考评得分 | 总得分 | 排名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恒兴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73 | 谷军胜 | 12.10 | 8.50 | 67.77 | 2.50 | 90.87 | 1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河南旭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8152052.37 | 常华 | 11.28 | 10.00 | 62.09 | 2.50 | 85.87 | 2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 8115526.70 | 石金星 | 11.78 | 9.00 | 60.66 | 2.50 | 83.94 | 3 | ||
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9243725A | 项目经理证书注册号:豫241121226044 | |||||||||
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 项目经理身份证号:41018419871105321X | ||||||||||
河南旭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85652940U | 项目经理证书注册号:豫241171713422 | |||||||||
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 项目经理身份证号:410502198201133516 | ||||||||||
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416045528K | 项目经理证书注册号:豫241151573253 | |||||||||
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 项目经理身份证号:41282919831118841X |
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九部委23号令)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