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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十字河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跟踪审计中介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十字河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跟踪审计中介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系统发布时间:2019-11-05 16:0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 诉人: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52号顺吉大厦7层A5区
邮    编:61003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龚冬
联系电话:无
授权代表:饶建勇
地    址:无
联系电话:18982571646
邮    编:无
被投诉人1: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    
地    址:明月路1号开发区管委会9006室
联 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825-2397836
邮    编:629000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十字河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跟踪审计中介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遂政采招〔2019〕Z015号   包号:无    
采购人名称: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  
代理机构名称: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文件公告:是  公告期限: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29日(其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1日)
采购结果公告:是  公告期限:2019-07-30
三、质疑基本情况
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大家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该项目招标文件《诚信行为声明函》中“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的承诺,属于投资审计中心或有关部门擅自扩大了法律法规规定了限制投标情形;(2)根据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及四川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质疑人在经营活动中并无重大违法记录,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不存在虚假材料情形;(3)投资审计中心不依法签订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4)质疑人已依法向投资审计中心催告应立即签订政府采购合同;(5)投资审计中心无权违规取消质疑人的中标资格,也不得违规从中标候选人中直接另行确定中标人。
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于2019年9月1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关于质疑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出具的《诚信行为声明函》属于良好的商业信誉证明,符合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你公司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已过质疑期限,质疑无效;关于质疑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根据采购人核实,你公司存在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情况,违反了招标文件《诚信行为声明函》中“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的要求,质疑无效;关于质疑事项(3)的答复内容为:根据采购人出具《关于十字河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跟踪审计中介服务项目采购文件中有关举报问题的处理建议》,审计中心已向你公司发出《中标无效的通知》(你公司至今未返回领取的《中标通知书》)。采购人不与你公司签订合同并无违反规定,质疑无效;关于质疑事项(4)的答复内容为:经向采购人核实,2019年9月11日前采购人并未收到你公司的任何书面催告书,质疑无效。关于质疑事项(5)的答复内容为:根据采购人核实,你公司违反了招标文件中《诚信行为声明函》中“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第41条“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该条内容的真实性由项目业主和监督部门在中标公示期间核实)”中“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限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采购人有权取消你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另行确定中标人,此条质疑无效。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2019年9月12日,四川大家公司以书面方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四川大家公司提交的投诉书进行审查,经审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2019年9月16日,我机关通过邮政快递向四川大家公司发送了《投诉事项补正告知书》,2019年9月18日,我机关收到四川大家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要求。2019年9月18日,我机关受理了四川大家公司提交的投诉。
投诉事项1:该项目招标文件《诚信行为声明函》中“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的承诺,属于投资审计中心或有关部门擅自扩大了法律法规规定了限制投标情形。
事实依据:《诚信行为声明函》中“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的承诺,属于投资审计中心或有关部门擅自扩大了法律法规规定了限制投标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投诉事项2:根据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及四川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投诉人在经营活动中并无重大违法记录,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不存在虚假材料情形。
事实依据:根据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及四川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投诉人在经营活动中并无重大违法记录,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不存在虚假材料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不依法签订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事实依据:投诉人参加投资审计中心公开招标项目,2019年7月30日收悉投资审计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此后,投资审计中心拒不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投诉事项4:投诉人已依法向被投诉人催告应立即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被投诉人拒绝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
事实依据:投诉人于2019年8月18日书面催告投资审计中心尽快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于9月4日向投资审计中心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书,但投资审计中心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不依法答复质疑,不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把投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无权取消投诉人的中标资格,也不得违规从中标候选人中直接另行确定中标人。
事实依据:投资审计中心从中标候选人中直接另行确定中标人的有关公告应当撤销,应立即重新发布更正公告,确认投诉人为中标人,并与投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事关投诉人重大财产权,投资审计中心不按规定履行签订合同义务的行为,使投诉人合法财产权益处于紧急状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请求:1、确认被投诉人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行为无效;撤销或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撤销(或废止)剥夺投诉人中标资格有关的通知等文书;2、立即责令被投诉人于2019年9月13日前必须与投诉人签订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3、确认被投诉人从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违法,撤销或责令被投诉人撤销投诉人有关递补的决定;4、立即撤销或责令被投诉人撤销被投诉人另行发布的更正公告;5、立即撤销或责令被投诉人撤销向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撤销被投诉人与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6、立即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发布确认投诉人为中标人的更正公告;7、确认该项目招标文件《诚信行为声明函》中“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的承诺,属于被投诉人擅自扩大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投标情形;8、根据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及四川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认定投诉人在经营活动中并无重大违法记录,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不存在虚假材料;9、认定被投诉人不依法签订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六、对投诉处理的情况
(一)处理方式
我机关对四川大家公司提交的投诉书采用书面审查方式。2019年10月12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2019年10月14日,向审计中心进行调查取证。
(二)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1. 关于投诉事项1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审计中心在招标文件P34页对《诚信声明函》第3点的规定是“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四川大家公司对《诚信行为声明函》的响应是:......3、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4、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无《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失信行为。同时声明对上述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019年7月4日17:15分,采购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 2019年07月5日下午14点33分,四川大家公司报名参与该项目。
关于投诉事项2、3、4、5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如上所述,审计中心在招标文件P34页对《诚信声明函》第3点的规定是“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018年8月21日,四川大家公司作为贵州省开阳县南门外农机厂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天地)9﹟楼监理单位,因9﹟楼悬挑式脚手架未按专项方案搭设,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四川大家公司处罚2.8万元。四川大家公司提供了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中对《诚信行为声明函》的响应是:……;3、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同时声明对上述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19年7月30日,采购中心向四川大家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
2019年8月18日,四川大家公司提出书面催告审计中心尽快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催告函表明:根据《中标通知书》关于“我司应在30日内与贵单位签订采购合同”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司已多次请求与贵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但贵方提出“待有关部就匿名举报作出处理后方可签订合同”的意见,尚未与我方签订采购合同。我方认为贵单位将匿名举报处理结果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关于“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仅限于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形”之规定。截至目前,虽有匿名举报,但并无投标人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询问或者质疑,所以贵我双方应尽快签订采购合同。因快递公司未进行提示告知,截止2019年9月25日审计中心也未收到任何书面催告。2019年9月26日审计中心在管委会物业管理中心进行查找,才发现四川大家通过快递寄送的催告函。2019年8月21日审计中心向采购中心书面报送了处理建议(遂开审发〔2019〕18号),因四川大家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不真实的《诚信行为声明函》,其虚假内容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故其中标资格无效,建议取消四川大家公司中标供应商资格。
2019年8月29日,审计中心向采购中心书面报送了处理建议(遂开审发〔2019〕19号),建议在取消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十字河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跟踪审计中介服务项目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资格后,确定评标委员会评定的第二名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303.5万元。2019年9月4日,采购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
2. 对投诉事项是否成立的认定
(1)关于投诉事项1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届满之日”。四川大家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后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并且提供了响应文件参与了该项目投标活动,那么就视为完全理解和承认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且愿意接受采购文件约束。故其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3、4、5的认定 
由于被投诉人的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诚信声明函》中承诺的内容是“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其含义是要求供应商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处理的不诚信行为,投诉人也对此作出了承诺,虽然,投诉人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即2018年8月),被贵州省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 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其处罚是因为投诉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这一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处罚,而并非是因为投诉人不依法履约的不诚信行为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关于受到行政处罚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采购活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投诉人所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亦不属于法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投诉人关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的承诺不属于虚假承诺,被投诉人以投诉人承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为虚假承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定第二名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投诉人投诉事项2、3、4、5成立。
(3)关于投诉处理的决定
根据上述对投诉事项有关事实的审查及投诉是否成立的认定,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驳回投诉人对投诉事项1的投诉;
(二)认定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废标行为无效。
 九、投诉人权利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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