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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项目部分场地二次装修项目新增监控工程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JZ-201908210091-1
发包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承包人(全称):  长沙极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项目部分场地二次装修项目新增监控工程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项目部分场地二次装修项目新增监控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长沙经开区东十路以东,映霞路以南
(3)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4)工程内容: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项目部分场地二次装修项目新增监控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长沙经开区“东方·韵动汇”项目部分场地二次装修项目新增监控工程项目含摄像机及其支架、电源、监控杆等附属设备,网线、电源线、光纤及穿线套管,硬盘录像机、监控硬盘、液晶显示器、交换机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9-10-30
计划竣工日期:2019-11-19
工期总日历天数:2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44660元
      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区(县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为准。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承包人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126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9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4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0,说明:
其他说明:
3.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
4.付款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叶涛祥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双方签章后生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3楼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十三、其他条款 五、建设单位、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提供施工图及有关资料,现场交验测量控制点;
2、甲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组织与协调;
3、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申请变更洽商函后,如确需变更,则按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4、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5、甲方现场代表为:祝汉峰 ,联系电话:13787206263 。
六、乙方权利与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持有有效的企业资质文件及承接本合同所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需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任何部分实行分包,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任何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4、按合同和甲方要求及时组织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进场,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所有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执证上岗。如未及时开工或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按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完工程量按50%计量,且乙方须按合同价款20%支付违约金。
5、乙方应按合同文件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如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同时乙方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6、乙方须对其工作人员及劳务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并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施工现场等危险场所搭设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须编制施工方案,并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序制定应急预案,预案须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书面审批后方可执行。且乙方须严格按施工方案及相关预案施工。
8、严格遵守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护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9、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成品、半成品等造成破坏。如有破坏,乙方将承担其全部责任及相关的经济赔偿。
10、乙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组织、交通秩序及交通设施的维护以及验收、协调等工作,并承担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1、所有的洽商签证变更手续都必须在十四日内办完,否则视为签证无效,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期除外。
12、施工期间乙方应处理好与周围居民及其他施工队的相互关系。若因乙方施工原因而造成闹事、施工受阻等后果,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的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费用。对乙方严重扰乱施工秩序而不听劝阻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13、对于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乙方负责自行修复或赔偿。
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须在10天内拆除临建,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垃圾清理干净,否则每拖延一天按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5、施工完成后,乙方须自检合格后向现场甲方代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甲方代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待整改合格后另行组织重新验收。再次验收、整改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6、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17、乙方承诺不拖欠工人工资,并保证工程款优先保障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本项目涉及的工人工资。
18、乙方每月须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将上月经工人签名的工资清单(系复印件的须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或项目章确认)提交甲方备查,并作为下一期请款的前提条件。
19、除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比例外,乙方不得以完成竣工验收或支付民工工资等不正当理由要求多支付工程款或提前支付工程款,否则须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
20、若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的集体上访(3人以上)、停工、媒体曝光等不良事件,甲方有权将核实的拖欠的工人工资直接从乙方应得工程款中扣除,经建设单位直接发放给乙方欠薪主体,后续工程款延期半年支付,且乙方还须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至区县上访的支付2万元/次的违约金;至市政府或市级行政机关上访的支付4万元/次的违约金;至省政府或省级行政机关上访的支付6万元/次的违约金)。除上述责任外,甲方还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乙方三年内不得参加长沙经开区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招标或采购活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36号)与关于落实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7】108号)文件,乙方应参照执行并作出承诺。
21、乙方应当按要求配备关键岗位人员,其中项目经理为:叶涛祥身份证号码:430121198905025215;代表乙方履行相关义务,联系电话: 1397511834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关键岗位人员,否则按2000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施工状态下,上述人员必须在岗,否则,每发现一次,按5000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2、质保期:本工程质保期为24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乙方须在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2日内完成质保义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怠于履行质保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建设单位有权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
23、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由甲方提供,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负责,住宿乙方自行解决。
24、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前述文件不一致的,以对乙方要求最高的为准。
25.乙方保证本工程项下使用的设施设备不存在侵犯任意第三方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的情形,如第三方就本合同项下乙方施工的内容或提供的产品向建设单位或甲方主张权利,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建设单位或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七、蓝天保卫战特殊义务
1、乙方要积极承担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进场前,须向甲方提交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乙方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8个100%”抑尘措施:施工工地现场围挡和外架防护100%全封闭,围挡保持整洁美观,外架安全网无破损;施工现场出入口及车行道路100%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100%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易起扬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裸露黄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渣土实施100%密封运输;建筑垃圾100%规范管理,必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严禁高空抛洒和焚烧;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尾气排放100%达标,严禁使用劣质油品,严禁冒烟作业。并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示例图集》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措施,成立现场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2、乙方须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标准》(524-200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长沙市房建和市政施工围挡指导图集》等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标准,完善扬尘控制措施:
2.1施工围挡。施工现场应封闭施工,符合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要求。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及主干道两侧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城区路段不低于1.8米。安排专人负责围挡的保洁、维护,确保围挡设施整洁、美观。施工现场出入口应美观规范,设立企业标志、企业名称和工程名称。主要出入口设置“五牌一图”,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在建工程主体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表面美观整洁、不破损、不污染。
2.2场地硬化。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设置合理并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其他区域平整后使用碎石覆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施工现场土方必须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暂不施工的场地,应采用绿色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遮阳网进行防尘覆盖,或采用灌木、草皮等进行绿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筑施工现场塔吊和外脚手架设置洒水喷淋设备等降尘设施,线性建设工程配备洒水车,遇到干燥季节和大风天气时,要安排专人定时喷水降尘,保持路面清洁湿润。气象预报5级以上大风或空气质量预报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并做好覆盖工作。
2.3车辆冲洗。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车平台,运输土石方的车辆进出工地,需配置自动冲洗设备,逐步取代人工冲洗。平台标高必须低于出口路面0.5米,洗车平台要有完善的排水沟,建有沉淀池,泥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2.4材料堆放。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入库、入罐存放。
2.5建筑垃圾、土方、渣土清运,渣土清运须封闭。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外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2.6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推土机、打桩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合格的油品,严禁使用劣质油品,杜绝冒黑烟现象,做到100%达标排放。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按要求配合所在地环保部门完成排污申报登记。
3、乙方按合同要求履行了关于施工围挡和场地硬化的扬尘控制措施的,由甲方、区质监站书面签证后,建设单位方可向乙方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未履行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的相关义务或违反相关扬尘防治的相关约定,每发现一次,扣除合同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发现5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乙方已完工程量按80%予以计量,并要求乙方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承包人(全称): 长沙极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593267017T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095732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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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马鑫 法定代理人: 周晓芝
委托代理人: 马鑫 委托代理人: 周晓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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