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鄞采购处字〔2018〕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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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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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投诉人: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138号金融大厦805室
被投诉人:宁波市鄞州区旧城改造办公室
住所:鄞州区惠风东路278号
被投诉人: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世纪大道北段555号名汇东方大厦14楼1401室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关于鄞州区区属存量住宅有条件竞价销售征集拍卖机构项目(采购编号:ZGZB2017-270号)的质疑未按期答复(投诉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起质疑,中冠公司于11月16日通过邮件形式回复质疑,但因邮箱地址输入错误未送达),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收到书面投诉书并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价格分评标错误,本次评标价格分的计算中以最低报价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但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的报价佣金收取比例为0.01%,其报价低于成本价,应为无效投标,导致整个价格分计算有误。按照招标办法规定投诉人认为应由其中标。
(二)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少招标多委托的现象,本次政府采购涉及拍卖套数约308套,但2017年11月15日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宁波日报上刊登的拍卖公告中,实际委托拍卖的数量有1065套。
三、投诉相关方申辩
(一)被投诉人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对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不存在低于成本的恶意低价竞争情形。根据评审办法,评标委员会确定综合得分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人,并按规定发布采购结果公告。2017年11月8日,我公司收到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人员送达公司12B楼1401室的质疑书。根据质疑书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司工作人员和该项目授权代表口头沟通后,于2017年11月16日晚以邮件形式送达三江拍卖公司所提供的邮箱。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报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并不能保证是最终得分最高的单位,三江拍卖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价格低而需被确定为中标人的理由不成立。
(二)被投诉人宁波市鄞州区旧城改造办公室辩称:本项目涉及的采购流程和环节合法、合规,我单位已授权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尊重并认可本次评标结构,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三)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述称:我公司的投标文件是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写的,我们的报价是在综合了收入(综合收入)和成本,以及市场开发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作出的,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也是被评标专家所认可的,而且在浙江其他地区也不乏类似报价而被评标专家认可的案例。
四、调查结果
(一)政府采购投标报价要基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范、招标文件的约定、评委对报价影响质量及履约的综合评价。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报价要求在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第6条明确:“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服务所需的所有费用……等各项应有费用,并结合成交款在转入采购人账户前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应当结合预期佣金、资金利息收入以及代理服务收入和投标人认为的其他预期收入进行报价,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的报价为房产拍卖成交额的0.01%,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最高限价,也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有关有偿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属有效报价。其0.01%的佣金率报价评委会也没有认为其可能存在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而且该项目已于2017年11月15日经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宁波日报上拍卖公告,已顺利完成履约。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投诉人第二条诉求并未在质疑中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第二条诉求属于无效投诉。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对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关于鄞州区区属存量住宅有条件竞价销售征集拍卖机构项目(采购编号:ZGZB2017-270号)的投诉事项第(一)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一份。
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2月9日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138号金融大厦805室
被投诉人:宁波市鄞州区旧城改造办公室
住所:鄞州区惠风东路278号
被投诉人: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世纪大道北段555号名汇东方大厦14楼1401室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关于鄞州区区属存量住宅有条件竞价销售征集拍卖机构项目(采购编号:ZGZB2017-270号)的质疑未按期答复(投诉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起质疑,中冠公司于11月16日通过邮件形式回复质疑,但因邮箱地址输入错误未送达),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收到书面投诉书并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价格分评标错误,本次评标价格分的计算中以最低报价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但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的报价佣金收取比例为0.01%,其报价低于成本价,应为无效投标,导致整个价格分计算有误。按照招标办法规定投诉人认为应由其中标。
(二)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少招标多委托的现象,本次政府采购涉及拍卖套数约308套,但2017年11月15日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宁波日报上刊登的拍卖公告中,实际委托拍卖的数量有1065套。
三、投诉相关方申辩
(一)被投诉人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对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不存在低于成本的恶意低价竞争情形。根据评审办法,评标委员会确定综合得分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人,并按规定发布采购结果公告。2017年11月8日,我公司收到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人员送达公司12B楼1401室的质疑书。根据质疑书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司工作人员和该项目授权代表口头沟通后,于2017年11月16日晚以邮件形式送达三江拍卖公司所提供的邮箱。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报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并不能保证是最终得分最高的单位,三江拍卖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价格低而需被确定为中标人的理由不成立。
(二)被投诉人宁波市鄞州区旧城改造办公室辩称:本项目涉及的采购流程和环节合法、合规,我单位已授权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尊重并认可本次评标结构,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三)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述称:我公司的投标文件是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写的,我们的报价是在综合了收入(综合收入)和成本,以及市场开发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作出的,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也是被评标专家所认可的,而且在浙江其他地区也不乏类似报价而被评标专家认可的案例。
四、调查结果
(一)政府采购投标报价要基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范、招标文件的约定、评委对报价影响质量及履约的综合评价。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报价要求在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第6条明确:“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服务所需的所有费用……等各项应有费用,并结合成交款在转入采购人账户前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应当结合预期佣金、资金利息收入以及代理服务收入和投标人认为的其他预期收入进行报价,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的报价为房产拍卖成交额的0.01%,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最高限价,也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有关有偿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属有效报价。其0.01%的佣金率报价评委会也没有认为其可能存在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而且该项目已于2017年11月15日经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宁波日报上拍卖公告,已顺利完成履约。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投诉人第二条诉求并未在质疑中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第二条诉求属于无效投诉。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对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关于鄞州区区属存量住宅有条件竞价销售征集拍卖机构项目(采购编号:ZGZB2017-270号)的投诉事项第(一)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一份。
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