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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林水厂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及运维等货物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南安市环境保护局
乙方: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3]JL[GK]2019029-1的美林水厂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及运维等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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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美林水厂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及辅助设备、质控区改造、运维等 1 国内 908000 908000 力合科技 LFWCS-2008、LFS-2002(CODMn)、LFS-2002(TP)、LFS-2002(NH)、LFS-2002(TN)等
1 1-2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美林水厂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套校准仪器 1 国内 30000 30000 力合科技 LFWCS-2008(C)、LFS-2008(DO)、LFS-2008(PH)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叁万捌仟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天内交货;25天内完成安装;35天内完成调试,并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内并确定系统在最近一个月内运行正常稳定后由乙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甲方收到乙方验收申请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4.2交付地点:美林水厂水质自动监测站(美林水厂玉叶取水泵站);
4.3交付条件:全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按照《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15-2017)要求(如出台新标准、按新标准要求)进行验收。2)验收方法 乙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完成安装后开始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内并确定系统在最近一个月内运行正常稳定后由乙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甲方收到乙方验收申请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逾期未组织验收的则视同验收合格。乙方负责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委托运维阶段。有关自动水站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分工以及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等详见《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15-2017)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如出台新标准、按新标准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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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30 全部货物送达指定起点,开箱验货,并收到乙方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中“设备及配套仪器”款项的30%,即243900.00元
2 40 安装调试完毕,并收到乙方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中“设备及配套仪器”款项的40%,即325200.00元。
3 30 安装调试完毕,并收到乙方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中“设备及配套仪器”款项的40%,即325200.00元。
4 100 本项目运维期为三年,第一年运维服务费纳入本项目总价,第二、三年逐年另行核算核拨。自运维之日起每一年结束,并收到乙方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后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上一年度乙方履行合同的考核情况支付费用。支付每年“运营维护款”金额,即125000.00元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在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函,甲方于2020年11月30日退还乙方。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验收后3年内。
10、违约责任
10.1 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及非乙方因素造成延期交货等原因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直接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1%。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10%。若乙方逾期交货达90天(含9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30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及非乙方因素造成延期交货等原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0.3、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南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运行技术要求
a、有效数据捕捉率:有效数据捕捉率是指上位机能调到的水站仪器分析得到的有效数据个数相对于仪器设备按照数据产生频率(监测频次为4小时一次,每天每个参数应有6个监测数据)统计的数据总个数的百分比。有效数据捕捉率参照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考核标准(以日考核,除外部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如果数据捕集率<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考核标准,每日扣200元。以半年度计算,本项目水站的捕集率<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考核标准的次数超过10次,即中止乙方的合同并扣除统计半年运行服务费。
b、开机率:除外部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每半年出现24小时以上的停机次数应少于8次(每次停机超过24小时后,每增加24小时加计一次)。若不达要求,实行扣款,甚至中止合同。超过一次每次扣1000元。若确实需要停机,需提前报告,抽查发现未报告的,一次扣3000元。若遇到停电、仪表故障等原因不能满足日报要求的,乙方必须派人进行人工采样与分析,费用由乙方负责,进行人工采样的人员必须具备上岗资质,数据分析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并出具报告;仪器出现故障时,没有进行人工采样与分析而影响日报的,实行扣款,甚至中止合同。每次扣除300元,单台仪表故障影响出数据没有进行人工采样与分析的,每日每参数扣100元。
c、周报报送考核:乙方应于每周一10点之前报送上周的水质周报。水质周报各项指标日均值的计算至少需要6个有效数据;周均值的计算至少需要5个有效日均值。每少一个有效日均值,每参数扣200元。甲方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统计。
d、数据质量要求:乙方每周使用国家认可的质控样(或按规定方法配制的标准溶液)对自动监测仪器全参数进行一次标准溶液核查,核查结果按月报监管单位。标准溶液核查工作没有进行的,每参数每次扣除100元。乙方每月对自动监测仪器全参数进行一次比对工作,比对实验核查应委托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并由其编制比对报告。比对结果按月报监管单位。比对试验没有进行的,每参数每次扣除200元。甲方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发放密码质控样给乙方进行考核,相对误差不大于±10%的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每个参数扣除200元。乙方每季度按照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对水站全参数进行一次比对实验考核,比对实验结果相对误差A不大于±20%(检出限3倍以下A不大于±30%)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每参数每次扣除1000元。甲方每年组织一次对水站的年度运行情况检查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扣除10000元,甚至可单方面中止合同,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严守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严禁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日常运行或标样核查、比对实验等质控过程如弄虚作假,发现一次扣5000元。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根据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运行管理要求:数据按照采购方的要求接入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和质控考核。
14.2设备部分维修技术要求
a、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中所有仪器设备(仪表、水泵、控制柜、PLC、稳压器、工控机等)和数据传输软件及免费升级皆为维修维保范围,所有设备的损坏皆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b、仪器设备故障,乙方应在出现故障之时起24小时内必须派人到达现场维护。未在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维修费内扣除。
c、乙方连续3次未能履行维修责任,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扣除第一到第三次故障期间的运维服务费用;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3 土建部分维修技术要求
a、土建部分(包括站房、栈桥、内装饰、防盗网、站牌、水电等)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所有物品或部件(以正式移交之日的情况为基准)损伤、损坏皆由乙方负责更换或修复。
b、土建部分(包括站房、栈桥、内装饰、防盗网、站牌、水电等)的所有物品或部件未及时更换或修复影响系统运行或造成不良影响,机房可自行更换或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运行管理及维修费中扣除。
14.4 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站房等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缮和相关费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南安市政府采购办备案壹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南安市环境保护局 乙方: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双塘路溪美工商所大楼9-13楼 住所: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668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张广胜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905056769
联系方法:1810841765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
账号: 账号:
800015850720025

签订地点:泉州南安
签订日期: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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