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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第5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普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普财采购投诉〔2019〕第5号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昆明市和达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  址: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新春巷2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
联系电话:18083822737
被投诉人:普洱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与普洱大道交叉路口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624室
联系人:杨发坤
电话:0879-2160488
采购人:云南省普洱市第一中学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凤凰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黄显斌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相关供应商:普洱喜洋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18年12月28日参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云南省普洱市第一中学教学设备(桌椅床柜)采购项目(A)(项目编号:PC〔2018〕GK017号)”采购活动,因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而提起投诉,我局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普洱市财政局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应云南省财政厅要求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和拟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样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情形。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一、投标样品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样品的整体实物样品,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响应必须与样品一致,否则视为不响应该项技术参数要求……”附投标现场,参加投标的各公司提供的全部样品照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投诉事项2:本次招标在未公布中标结果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自行撤走所有样品,此举动违反了相关规定,给不良供应商有了可以变换样品的机会。
事实依据:本次招标在未公布中标结果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自行撤走所有样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投诉请求:本次招标结果让“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样品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的不合格投标人中标,其结果违反本次招标规定。恳请严格依法依规,依照本次招标规定,撤回中标通知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二)从合格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保证采购方买到高质量,货真价实的产品。
三、本机关审查情况
针对以上投诉事项,我局在法定时限内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和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材料和相关证明资料。现根据查阅招标、投标文件以及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交的书面说明材料和相关证明资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第53页-60页第五章采购需求列示本次投标样品包括单人课桌椅、双层铁床、书桌柜、储物柜、小报告厅(礼堂椅)、中报告厅座椅、大报告厅座椅共7项样品。投标样品的评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委员会在评审中未提出投标人的样品数量不足问题。经被投诉人重新对该项目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复核,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样品文字描述为:中报告厅座椅规格520mm?450mm?900mm,大报告厅座椅规格520mm?450mm?900mm,而图片只是参考,应以文字描述为准;对于前排写字板,招标文件第57页第5点明确要求“写字板机构:活动伸缩式写字板。或换成其他更优质写字板”,即参考图片第一组与第二组是可以选择的并列关系,并非理解为全部提供,全部提供也不符合常理。本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也未提出该投标文件中所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与样品不一致,仅凭投诉人提供的图片无法判定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所称“本次投标全部响应了招标文件所有的参数和数量,提供了整体样品,符合招标文件,应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但提供的产品质量远超其他公司的样品……”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无法做出判别,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审查完样品,因露天场地限制,经评标委员会和普洱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同意,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可将样品带离现场。评审结束后,评标结果已出,普洱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即通知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进行样品保存,其他投标人撤走了样品,此举并无不妥,也无具体时限规定要求撤离样品。并且,要求撤走样品对所有投标人是一致的,不存在特殊区别对待,普洱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对样品的处理无违法和不妥的行为。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针对云南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到的普洱市一中出具的《采购需求(样品)说明》“采购需求中涉及座椅写字板不单独列为样品提供”,本机关认为,该说明并非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改变,因招标文件对座椅写字板的要求有两个自由选项,因此不强制要求提供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并且,依据评标报告内容,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并未依据普洱市一中出具的《采购需求(样品)说明》进行评比,而是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该说明对评标结果未产生任何影响。
特别说明:普洱市一中已和普洱喜洋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学生宿舍设施已投入使用,报告厅设施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鉴于学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原则考虑,学校开学在即,为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学校完成了桌椅床柜等安装并投入使用。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此次投诉2个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财政厅或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洱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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