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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2019〕15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2019〕1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工程DR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5300000000519001287 包号:003包、004包)”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77号
被投诉人1: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昆明市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
被投诉人2: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开立)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2栋201、202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工程DR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5300000000519001287 包号:003包、004包)”(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因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而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1、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2、本次招标文件部分条款违反相关法规。
    本机关受理了投诉,依法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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