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健康局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健康局基层医疗机构平板式数字化X线医用摄影系统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191106016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健康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兰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健康局基层医疗机构平板式数字化X线医用摄影系统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191106016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汽运。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交货方式:所有设备原厂封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现场拆封验货才进行安装调试。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72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9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质保期满后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夏路支行(湖南兰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8076201040010319)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保期:三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计算起,提供终生维修服务,并提供持续的免费软件升级服务。 乙方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开通 7*24 小时全国免费客服电话,接到故障维修后 2 小时内响应,电话不能解决的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 a.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b.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c.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知识产权保护 a.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b.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c.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b.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19-12-10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伴随服务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2)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a.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b.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c.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d.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合同的变更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3)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a.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b.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a.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b.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c.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d.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4)合同转让和分包 (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5)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