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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惠安县梅山垃圾填埋场设备运行及养护服务类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惠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福建省佐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1]QZZJ[GK]2019016-1的惠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惠安县梅山垃圾填埋场设备运行及养护服务类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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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160299 其他水污染治理服务 其他水污染治理服务 1 国内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佐丹环保、高科环保 惠安县梅山垃圾填埋场设备运行及养护服务类采购项目运营服务管理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捌万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内完成交接手续,开始商业运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梅山垃圾填埋场;
4.3交付条件: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的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每月根据服务考核细则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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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1、采购单位按月向中标人支付运营服务费。2、月运营服务费=中标标的/12个月=每月运行费用乘以月考核应支付比例(详见六、运营服务费支付实行绩效考核机制)注: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运营后,采购单位于第二个月运营完成后开始支付中标人第一个月运营费用,第三个月运营完成后开始支付第二个月运营费用,以此类推。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限:壹年。
10、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如非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无过错)根据乙方实际进度进行赔付。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营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3、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合同款用总额5%支付违约金。4、乙方在服务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其违约金计算公式由甲方列出执行。a.不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b.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c.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随意倾倒污泥的;d.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e.污水处理实际正常运行中出现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惠安县(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7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惠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住所:

螺城镇建设南路105号
单位负责人:
叶永辉
委托代理人: 郑凯忠

联系方法:
059587396285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福建省佐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新景华庭2号楼2梯811室
单位负责人:
庄伟常
委托代理人:
柯云燕
联系方法:
13906090382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
账号:
35050165610700001348-0002

乙方:
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东美花苑16栋2楼
单位负责人:
许志庆
委托代理人:
蔡耀鹏
联系方法:
13705079857
开户银行:
广发银行泉州分行
账号:
9550880111407300152

签订地点:惠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签订日期: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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