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QDZC20192171_01大庆市龙凤区卫生管理站团体意外伤害和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服务采购C团体意外伤害和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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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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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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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DZC20192171 计划编号:ZCB20192179
甲方:大庆市龙凤区卫生管理站
乙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甲、已双方根据DZC20192171大庆市龙凤区卫生管理站团体意外伤害和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服务采购C的中标结果,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双方同意中标通知书以及招标过程中的质询澄清单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服务内容 2、合同金额
注:以下项目明细与中标通知书明细表相符(如有不符以中标通知书明细为准) 单位:元
保险项目 | 保险内容 | 单 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履约期限 |
龙凤区卫生管理站购买团体意外伤害和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服务C | 1、保险人数:515人。2、保险期限:2020年2月1日-2021年1月31日。3、保险责任:(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保额50万元;(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保额50万元(伤残等级1-10级);<br>(3)、意外医疗保险保额8万元,100元以下(含本数)免赔,80%赔付。<br>4、理赔医院:2级以上(含2级)公立医院都可理赔。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处理伤口,可就近选择以上医院,不影响后期理赔。5、在保险期间内,如出现保险事故或其它原因导致环卫工人无法从事环卫工作时,甲方需对环卫岗位人员进行替换或增减,供应商应按甲方需求配合更换被保险人。不应受是否出险或其它原因限制。6、验收:采购单位按项目需求进行验收。 | 项 | 515 | 390 | 200850 | 2021年1月31日。 |
第二条 服务项目与标准
(一) 服务项目与标准:
服务项目:大庆市龙凤区卫生管理站团体意外伤害和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服务采购C
服务标准:质量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二)服务期限:2020年2月1日-2021年1月31日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由采购单位自行结算付款给供应商。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出具保险合同的30日内采购单位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100%。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总价提交5%的履约保证金,由成交供应商提交给大庆市龙凤区卫生管理站。
1、成交方的履约保证金服务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产品质量及服务问题,经采购单位确认后无息退还。
2、采购单位账户信息:
户 名: 大庆市龙凤区卫生管理站
开户银行:工行黑龙江大庆分行龙凤支行
账 号: 0905060309248097175
3、供应商乙方单位信息:
户 名: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开户银行:大庆建行营业部
帐 号:23001665051050504140
第五条 验收
(一)依据招标文件要求,阶段服务或服务期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相应资料; (二)甲方依据招标文件项目需求内容对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进行逐项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时应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保密责任及知识产权
服务过程中任何一方向对方所披露的任何商业机密,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终止和赔偿
(一)因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予以整改,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三)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目标无法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做出问题整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成交总额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 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二) 乙方所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该服务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 解决合同争议或纠纷的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向大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一)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大庆市龙凤区卫生管理站 | 乙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地址: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187-2 | 地址: 大庆市景程小区27号商业楼1、2、3号 |
法定代表人:王晓升 | 法定代表人:赵汉杰 |
授权委托代理人: | 授权委托代理人:兰海旭 |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电话:13604654785 |
传真: | 传真:0459-2673630 |
邮政编码:163711 | 邮政编码:163000 |
签订地点: | 开户银行:大庆建行营业部 |
| 账号:23001665051050504140 |
签订日期:2019-12-30 | 签订日期:2019-12-30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