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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实小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采购公示名称: 铜山实小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采购公示编号: JSDYLYCGGS2020011619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2020-01-16 08:00:00 采购公示结束时间: 2020-01-22 17:00:00
终止:







采购公示正文
甲方:徐州市铜山区铜山实验小学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杜庆峰
地址:铜山区海河路与上海路交叉口西南侧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鹿存坡
法定地址:铜山新区同昌街 34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租用通信铁塔和基站用房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1.1 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实验小学校内东北角教学楼(新字楼)楼顶的场地,用作乙方建设无线基站设备。
第二条 租赁房屋、场地产权应明晰
2.1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保证对租赁铁塔、房屋及场地拥有完全产权,排除任何第三方对于本场地及房屋的利益要求。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影响乙方租用房屋或场地的,甲方应承担乙方搬迁费用,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租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如乙方继续租用的,应当酌情减免租金。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为 3年,自 2020年2月1日起至 2023年1月31日止。
3.2 租赁期满前,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15 天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3 租赁期内,因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房屋或场地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未履约时间比例退还乙方已预付的相应租金。
第四条 租金价格、付款方式
4.1 租金价格:双方商定,本合同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肆仟元整/年(税后),(小写:4000元/年(税后))
电费单价:0.71元/度支付(根据电表度数一年结算一次)
4.2 租赁期内房屋及场地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已经包含在租金中,除电费、水费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就房屋及场地的使用事宜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取暖费、空调费、燃气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4.3 付款方式:乙方根据本合同甲方确定的帐户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
4.4 甲方开户银行:
账  号: 3203233301201000041004               
户  名: 徐州市铜山区财政局
开户行: 铜山农商行鑫诚支行
4.5 付款时限为:租金每年一付,每次不迟于_2月_10_日前付清当前的租金。
4.6 经过双方协商,甲方应及时出具符合乙方财务要求的正规收据。如甲方未及时提供上述材料,则乙方不承担延迟支付的责任。
4.7 乙方开户行: 工行营业部
银行地址: 徐州市大同街
户 名: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
账 号: 1106020109200801883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126617704240
地 址: 铜山新区同昌街 34 号 电话: 83409968
第五条 租赁房屋、铁塔的改造、维修
5.1 在租赁期内,甲方对出租房屋及铁塔长年失修不负责任;乙方应对承租房屋、铁塔、场地的使用安全负责;该房屋、铁塔及所属设施的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及保养维护等安全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2 乙方可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铁塔安全及建筑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租用的房屋及铁塔进行装修及安装,自主决定施工单位及有关通信设施设备的安装。甲方应提供施工便利,并保证乙方正常施工,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六条 铁塔的用电功率、体积、高度等
6.1铁塔的用电功率是:3-5kw。
6.2铁塔的体积、高度是:3-6个1200mm(长)*1200mm(宽)*2500mm(高)的方柱美化罩。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7.1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7.2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7.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场所。造成甲方损失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1、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拖欠场所租金或水、电等其它费用累计达 15 日的;
2、擅自改变承租铁塔和场所用途的;
3、擅自扩建、装修、改造铁塔和房屋或损坏铁塔和房屋主体结构的;
4、擅自将承租铁塔或场所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5、利用租赁铁塔或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或未办理工商登记、证照不全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6、乙方在安装好设备3个月内,提供有相关资产的第三方出具的环保检测报告;在更换有关设备后,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出具有相关资产的第三方出具的环保检测报告。
7.4 租赁铁塔和场所因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政策性房屋拆迁、城市建设等需要被纳入市政规划拆迁范围的或因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大项目开发等征用、拆迁的、其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提前 1 个月告知乙方),乙方须无偿退出,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退还乙方已支付租金中尚未发生的部分。
7.5 本合同签订后,如果甲方出租的房屋、场地产权发生变更,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甲方转让铁塔或房屋,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购买该铁塔、房屋,则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可充抵购房款。
2、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发生变更的,本合同对变更后新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继续有效,新的所有权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承继本合同甲方的所有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如实告知房屋及场地租赁情况、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并作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3、无论甲方的产权发生何种变更,乙方放置的各种通信设施所有权均归乙方所有,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各种通信设备与设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关系协调工作,若因关系未协调到位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按实际情况退还乙方所支付的租金。
8.2 在租赁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把当年的租金退还给乙方。
8.3 合同签订或乙方支付给甲方铁塔和房屋(或场地)租金后,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基站设备正常开通运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则甲方需退还乙方租金,并承担安装和拆迁基站的工程费用。
8.4 甲方不得无故阻挠并应协调确保乙方自由进入房屋、场地。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运行维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5 如果有人就乙方对房屋或场地的使用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乙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甲方应负责解决全部纠纷、承担全部责任,且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乙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通信设备重新选址及搬迁费用、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赔偿金额。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因不可抗力导致出租铁塔、房屋毁损或造成损失、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或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3 日内以电话形式告之对方。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
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9.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严重妨碍双方或一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件或现象。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战争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甲方应允许乙方的技术人员 24 小时随时进入场地进行维护工作,并给予积极配合。
10.2 甲方同意乙方安装专用的接地装置,如因没有条件安装接地装置时,甲方同意乙方将接地装置连接到甲方的接地网上。
10.3 甲方同意乙方修建通信管道和引入光缆到乙方租用甲方的房屋内,如乙方修建通信管道破损甲方场地,由乙方负责将其恢复原状。
10.4 为维护双方合作,甲方发现任何人有偷盗、毁坏乙方安装、设置在租赁房屋、场地的设施、设备等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乙方。
10.5 在租赁期内,甲方人为故意拉闸断电(甲方对其他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修、改造、故障抢修等而引起租赁场所内供电临时中断的除外),造成设备停止运行,除立刻恢复用电外,甲方须赔偿断电后造成的损失。
10.6 甲方若盗用乙方基站用电,每发现一次甲方需减免或返还乙方 6 个月的租金,情况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10.7 乙方应按照消防要求,在租赁场所内配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安全并接受和配合甲方的有关检查。
10.8 如因国家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政策的实施、甲方供电等政策性移交,给乙方造成损失等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但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第三方供电等的衔接工作。
10.9 租赁铁塔、房屋场地的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在 30 日内返还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对无法收回的应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1.1 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需由双方友好协商或提交调解解决。
11.2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 纠纷处理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附则及其他
12.1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甲方:
经办人:
日期: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
廉 洁 协 议
 
为了共同维护甲、乙双方企业利益,促使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双方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如下廉洁协议:
1、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洁从业、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
2、甲方不得账外暗中收受乙方提供的回扣或其他名目的财物。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项目中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其他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与本项目无关的费用及向乙方提出个人利益要求。
5、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甲方履行责任和义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6、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与乙方就本项目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不得透露有关招投标内控信息及企业商业秘密。
7、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项目中为家属和亲友谋利益。
8、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前,应向甲方如实陈述本企业投资或经营人与甲方员工是否存在以下关系: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即近亲属或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9、乙方不得账外暗中向甲方提供回扣或其他名目的财物。
10、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回扣,
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其他财物,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与本项目无关的费用。
11、乙方不得以洽谈工作、签订经济合同为名,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
出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12、双方如发现对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应向对方上级领导
者或监察部门举报,被举报的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对方进行报复。
13、违约责任: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行为,或乙方发生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商业贿赂行为,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视具体情况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1-3 年内不允许乙方进入甲方全公司范围内从事各类服务、供货及建设等项目合作。
双方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0516-837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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