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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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19〕16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0-01-15 16:31
投诉人:四川省年代教育书业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148号颐景商务楼305室
被投诉人:四川久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红祥西街40号10栋附102号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9年8月20日对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19年秋—2022春专业教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5212019000164)作出的质疑答复,2019年9月1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文丰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不是小微企业,根据中标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享受了“对于小型与微型企业的产品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的政策优惠。投诉理由: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需要满足投标供应商及提供货物的制造业(出版社)同时为小微企业。本次采购清单中所涉及教材的制造企业(出版社)71.45%的为中型或大型企业制造。投诉人认为:四川文丰图书文化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调查情况
我局受理后,分别要求四川久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文丰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中专学校提供证据材料;调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评审现场监控视频;调查询问项目需求论证专家;提取了四川省泸县建筑中专学校2019年秋期已供货教材清单;求证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等教材制造企业(出版社)。查明: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文丰图书文化有限公司自身是小微企业,在其投标《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提供其他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其实际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优惠政策规定。
三、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理如下:四川文丰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19年秋—2022春专业教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5212019000164)中标、成交无效。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四)项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财政局或者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