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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一路2-1易瑞生物园                
3、被投诉人: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地址: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中路6号             
5、相关供应商: 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6、地址: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11号A1栋六楼602室                      
7、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三楼                      
二、 基本情况
上虞区市场农产品快检服务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GZ2019049),于2019年10月12日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预中标人为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人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之一,于10月16日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0月25日对质疑进行了书面回复,回复内容为维持原有中标结果。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诉求及理由为: 投诉事项 1:就投诉人质疑事项1,采购人没有直接回应预中标人是否具有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等平台查询到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资信。 事实依据:预中标单位未能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等平台查询到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投诉事项2:就投诉人质疑事项2,采购人没有向投诉人直接回应就预中标人的投标项目负责人是否为具有工作经验且在本公司缴纳社保以及具有食品检验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并提供投诉人信服的依据。预中标单位提供的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的人员若在非预中标公司缴纳社保,则该项目负责人不属于预中标单位人员,因此该项则不能得分。 事实依据:预中标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参与社保的人员仅为31人。 质疑回复函仅表明预中标单位提供所派负责人具备食品检验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和具备食品检测相关相关中级职称工程师,未能正面答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的工作单位和缴纳社保的单位名称跟预中标单位一致。 投诉事项3:就投诉人质疑事项3,采购人没有向投诉人直接回应就投标项目拟安排的6位预中标单位正式的员工是否具有省级质检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发的《食品检验员证》或《农产品质检机构检验员证》,而是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审核标准予以回应。同时并未对安排的人员缴纳的社保是否为预中标单位的做出说明,预中标单位安排的人员若未在本公司缴纳社保,则说明预中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预中标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参与社保的人员仅为31人。 质疑回复函仅回复拟安排固定检测人员名单8人经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都具备相关条件。未能正面答复是省级质检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发的《食品检验员证》或《农产品质检机构检验员证》,且未能正面答复所提供的8人缴纳的参保证明与预中标单位名称一致。 投诉事项4:就投诉人质疑事项4,采购人没有向投诉人具体、直接回应就投标项目预中标单位符合技术标评分要求。 事实依据:预中标单位不符合食药监办科【2017】43号要求至少150个进行盲样测试。 投诉事项5:就投诉人质疑事项5,采购人确认预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掺杂了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广东达元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或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单位的相关资料”,但又否认其“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同时,武断地认为该些掺假的文件没有影响评标委员会专家的评审。投诉人认为,既然根据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系独立评审,采购人是怎么知道没有影响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既然掺杂其他单位的资质、荣誉、企业实力等相关资料,其不是为了混淆专家评标又是为了什么目的? 事实依据:预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掺杂了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广东达元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或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单位的资质、荣誉和企业实力的相关资料。 被投诉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事项为: 答辩意见1: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本项目原评审小组专家复评,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达元)该评分项(投标人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标准的研究制定并正式发布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此项未得分。 答辩意见2: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本项目原评审小组专家复评,广州达元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中有一人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食品检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有相关社保证明,二人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食品检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并有相关社保证明。 答辩意见3: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本项目原评审小组专家复评,广州达元提供了7人的《食品检验员证》。其参保证明与单位名称一致。 答辩意见4: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本项目原评审小组专家复评,广州达元提供了10份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报告(报告中含盖适用范围、灵敏度、特异性、假阳性率、假阴性率指标),提供了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的CMA资质认定证书和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 答辩意见5: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本项目原评审小组专家复评,广州达元提供的“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广东达元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或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资料”评标专家均未采纳。 代理机构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辩事项为: 答辩意见1:经查阅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该评分项(投标人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标准的研究制定并正式发布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此项未得分。 答辩意见2:经查阅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参保人数确实为31人,但与本项目并无影响,具体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参保人数为准。 卢某某为本项目所派负责人具备食品检验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社保证明提供了2019年1月至9月的本单位参保证明。2、陈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具有食品检测相关中级职称,社保证明提供了2019年1月至9月的本单位参保证明。 答辩意见3: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参保人数确实为31人,但与本项目并无影响,具体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参保人数为准。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排的固定检测人员名单8人均为本公司正式员工(其中7人提供的为市场监管部门发的《食品检验员证》,缴纳的参保证明与单位名称一致。 答辩意见4: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10项报告均符合食药监办科【2017】43号要求,评价内容包括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指标;评价报告出具单位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的食品药品检验单位,具备CMA资质认定证书、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 答辩意见5: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达元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相关资料,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不符合招标文件项目的内容并没有采纳。                            
三、 处理依据
 相关供应商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答辩事项为: 1、投诉事项1:预中标人是否具有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告服务等平台查询到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答辩意见: (1)依据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我司在该项目中并没有得分,不影响我司的最终评分; (2)对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该项得分项目,我司认为所提交的资料可以证明答辩人有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标准的研究制定并正式发布,具体详见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但在正式发布的标准起草单位因历史原因并没有直接体现我司单位名称(起草人证明材料中有说明),进而业主方专家组在打分中并未给我司得分,但我司尊重专家组的最终评定。 2、投诉事项2:预中标人的投标项目负责人是否为具有工作经验且在本公司缴纳社保以及具有食品检验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 答辩意见: (1)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食品检测相关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及2019年1月1日以来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开标当日也上交了相关原件备查。 (2)投诉人针对该项投诉提交答辩人参保人数为31人的证据与上述项目答辩人提交的资料并不冲突,不影响答辩人依据上述资料得分。 3、投诉事项3:就投标项目拟安排的6位预中标单位正式的员工是否具有省级质检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发的《食品检验员证》或《农产品质检机构检验员证》,是否在本公司缴纳社保。 答辩意见: (1)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固定检测人员,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资质证书,并也提供了2019年1月1日以来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此点财政局可就投标文件核实相关资料。 (2)投诉人针对该项投诉提交答辩人参保人数为31人的证据与上述项目答辩人提交的资料并不冲突,不影响答辩人依据上述资料得分。 4、投诉事项4:预中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食药监办科【2017】43号要求至少150个进行盲样测试。 答辩意见: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10个评价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关于食药监办科【2017】43号文要求,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了适用范围、灵敏度、特异性、假阳性率、假阴性率指标,符合招标文件的得分要求,且出具评价报告的单位为省级市场监督部门直属的食品药品检验单位,具有CMA资质认定证书和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 5、投诉事项5:预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掺杂了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广东达元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或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单位的相关资料” 答辩意见:我司在投标文件中放了相关关联公司材料,来显示我司对项目的投入和重视。在投标文件中介绍了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达元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说明我司背景和实力,是为了阐明我司履行合同可获取的资源与保障。如我司放了关联公司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如出现阳性品的处理跟进的应对资源与能力,并不是为了混淆专家评标。我们也相信专家是专业的,公平、公正的。 经查实,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阅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评分结果,被投诉人没有具备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资信,该评分项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得分。据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阅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参保人数确实为31人,但与本项目并无影响。调查中调取了相关人员的职称原件和社保证明原件,经核对后与被投诉人投标文件复印件一致,与原评定结果相同。其中卢某某为本项目所派负责人具备食品检验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社保证明提供了2019年1月至9月的本单位参保证明,陈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具有食品检测相关中级职称,社保证明提供了2019年1月至9月的本单位参保证明。据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通过查阅被投诉人投标文件及调取相关人员的证书原件和社保证明原件,经核对后与被投诉人投标文件复印件一致,与原评定结果相同。被投诉人安排的固定检测人员名单8人均为本公司正式员工,其中7人提供的为市场监管部门发的《食品检验员证》,缴纳的参保证明与单位名称一致,为本单位参保。据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通过查阅被投诉人投标文件和调取10项评价报告原件,经核对后与被投诉人投标文件复印件一致,与原评定结果相同。被投诉人提供的10项报告均符合食药监办科【2017】43号要求,评价内容包括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指标;评价报告出具单位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的食品药品检验单位,具备CMA资质认定证书、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据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本机关再次组织评标委员会专家进行复核,通过查阅被投诉人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确实存在提供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达元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相关资料,但上述资格、资质、证书等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非被投诉人所拥有,被投诉人在此项上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经评标委员会专家确认,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上述资料评标委员会专家均未采纳,也未影响中标结果。据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 处理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上虞区市场农产品快检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2019049)”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30日                         
五、 处理日期: 2019-12-30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联系人: 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 400-881-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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