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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书(川财采〔2020〕1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书(川财采〔2020〕11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0-01-20 15:58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成都会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号1幢1楼40号
被投诉人1: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滨江中路1号
被投诉人2:四川省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
相关供应商: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8栋15层1号
 
成都会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意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对四川省监狱管理局UPS升级改造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190996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予以受理。2019年12月18日,本厅向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2019年12月19日,本厅向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2019年12月20日,本厅收到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函》。2019年12月24日,本厅收到四川省中意招标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019年12月27日,本厅收到《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四川省监狱管理局UPS升级改造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2020年1月13日,本厅收到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
本厅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四川省阿坝监狱“智慧磐石”建设采购项目结果公告,显示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为微小企业,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投诉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需要供应商出具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次项目的资格要求,不应通过资格审查。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称: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UPS升级改造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1909960)的采购工作,由我局委托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负责代理。该项目于2019年11月8日开标,资格审查工作由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现场根据招标文件条款对投标人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所有投标人均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款的要求。
2019年11月25日,四川中意招标公司收到成都会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2019年11月26日,中意招标代理公司对质疑内容进行核实后,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川省中意招标有限公司称:
成都会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质疑。我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回复质疑。
成都会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四川省阿坝监狱“智慧磐石”建设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结果公告附件,经我公司查询,该招标结果确认函为四川省阿坝监狱出具。
我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台未查询到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书,财政监管部门尚未对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进行认定并出具行政处罚书,现阶段不能认定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参加本次采购,不能认定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招标文件出的承诺函为虚假。
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称:
四川省阿坝监狱“智慧磐石”建设采购项目结果确认函,认为存在嫌疑,但财政监管部门未对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是否具有良好商业信誉,我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没有我公司行政处罚、失信惩戒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没有我公司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我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与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签订合同,于2019年12月19日向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交付互联网接入口检测器。
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四川省监狱管理局UPS升级改造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1909960)招标采购公告。
招标文件规定:“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注:……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进行扣分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提供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 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 罚(处理),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019年11月8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组织涉案项目开标、评审。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会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
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资格、资质性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承诺,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会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会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通过了符合性审查。
经评审,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成都会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四川创源康科技有限公司被推荐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2019年11月19日,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涉案项目结果公告,宣布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19年12月18日,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签订合同。
    2019年12月19日,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交付互联网接入口检测器。
另查明:
1、2019年9月20日,四川思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四川省阿坝监狱“智慧磐石”建设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结果公告,其附件《招标结果确认函》,由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9年9月20日出具,内容为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无法证明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所投产品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截至2010年1月8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显示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行政处罚信息、失信惩戒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显示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显示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行政处罚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及评审情况表 ;
2、成都会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本厅《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其送达证明材料;
4、四川省中意招标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5、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的《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四川省监狱管理局UPS升级改造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
6、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函》《情况说明》;
7、四川省阿坝监狱《招标结果确认函》;
8、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图。
本厅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招标文件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供应商应当提供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号)第九条第二款及招标文件的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截至2020年1月8日,本厅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没有查询到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信息。本厅亦没有在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涉案项目的前三年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理)。
成都会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综上,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资格性审查,并无不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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