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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社区今相邻服务综合体改建项目的采购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SZWK2019-Y-T-057
 
甲方:苏州工业园区湖西社区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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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海街165号湖西社工委
 
乙方:昆山市佳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晓伟
联系电话:13862210790
通讯地址:昆山开发区人民南路998号恒融广场13号楼1101-1104室
 
备案方:苏州市工业园区财政局
备案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十一楼
电话:0512-666811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高尔夫社区今相邻服务综合体改建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高尔夫社区今相邻服务综合体改建项目      
1.2工程地点:  苏州工业园区高尔夫社区                   
1.5工期: 40日历天                                      
本工程自 2019 年 12月 23 日开工, 2020 年 1 月 31 日竣工。
1.6工程质量: 合格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叁拾贰万肆仟柒佰元整         
(人民币小写):  ¥324700.00        
合同价款包含完成该项目所需的全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工程风险、规费、税金,以及所需的施工准备、施工过程、保修期等所需的供货、运输、人工、运杂保险、装卸、备品、备件、损耗、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专利技术等一切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增加任何费用。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合同金额的,经区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根据追加的采购计划签订补充合同,但全部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部分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2)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追加费用,限于原合同内工程清单数量调整增加的工程费用,原合同外工程内容不得计入。
第2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前 2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费用乙方自理),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  丁晓冬、许翔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3条 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  杨海军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施工人员需服从甲方安全管理。
3.3负责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层,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3.4严格执行现行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5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自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8工程施工期间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日常施工、维护、保养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工程施工期间涉及安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3.9乙方应当办理有关施工现场交通、环卫、施工噪声等管理手续,若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3.10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自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天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内容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通知一日内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如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应通知乙方,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可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3由于甲方担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14 日内组织验收,如不能及时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6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本工程保修期限为  二  年。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乙方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乙方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第7条 关于合同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7.1本工程采用下列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固定单价中包括谈判文件中要求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费用。
(1)本工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供应商投标下浮之后的综合单价执行。最终价格以审计为准。
7.2本合同生效后,按以下约定支付工程款
(1)工程预付款:无
(2)工程进度款:本项目完工后尽快安排审计,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审计价款的97%。
(3)预留3%的保修金,保修期满二年后支付。
7.3本工程为园区财政投资项目,以审计机构审定结果为建设项目价款结算依据;如工程结算、决算核减金额超过总价的7%,则其结算、决算审计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7%部分按核减造价4%计算确定的审计费用原则上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在工程款中代扣)。
第8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乙方施工过程中须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生产施工规范实施,工程施工期间涉及安全由乙方全部负责,涉及安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法规、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或图纸设计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法规、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9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8000元违约金(累计计算,不封顶)。
9.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3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5凡因乙方责任,经验收达不到质量合格要求,必须返工到合格并承担因返工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9.6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堆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0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    /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  其它约定
                                                                           
第12条   附则
12.1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2.3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甲方、乙方、备案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各执壹份。
12.4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2.5 附件
(1)成交通知书
(2)工程控制价
(3)工程量清单
(4)谈判文件
(5)谈判响应文件
(6)其他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备案方: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 包 人:  苏州工业园区湖西社区工作委员会       
承 包 人:  昆山市佳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高尔夫社区今相邻服务综合体改建项目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范围内高尔夫社区今相邻服务综合体改建项目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方(公章):                      承  包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苏州工业园区湖西社区工作委员会             
承包人(乙方):  昆山市佳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保证双方生产安全,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就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施工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高尔夫社区今相邻服务综合体改建项目       
  工程地点: 苏州工业园区高尔夫社区                   
第二条 乙方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
乙方应对承揽本工程所提供的资质、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条件等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乙方指定本工程项目经理为现场负责人;并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2、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3、甲方指派本工程驻地代表及监理单位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财产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责。
2、乙方的安全目标应与甲方总体安全目标相一致。
3、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甲方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现场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岗位证上岗。
6、乙方投入现场的全部机械及各类生产工具,必须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并遵守操作规程。
7、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将保单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查。
8、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必须持本岗位有效证书上岗。
9、施工过程中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控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杜绝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和违章作业现象出现。
10、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由乙方单位负责人负责。服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1、按部颁JGJ59—99标准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控制。如有严重违反JGJ59—99标准保证项目条款,甲方单位有权提出停工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12、平时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甲方单位签发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应无条件地整改。
13、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14、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甲方上报各种安全统计数据。
1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作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必须明确事故的责任主体为乙方,不得将经济损失和矛盾转移到甲方。不得将事故隐瞒不报。
16、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
17、如果乙方不遵守本合同条款,甲方将取消其分包商资格,不再继续与其合作。
第六条 施工安全违约金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外,如因此给甲方增加额外工作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应得工程款3%以内的金额作为安全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动或终止。
2、本合同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自工程开工至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以及养护期满有发包人发给保修终止证书后失效。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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