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2018年第一批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衡阳市2018年第一批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已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以湘交计统[2018]56号文件批准列入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建设资金来自国省定额补助和地方自筹,招标人为衡阳市公路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规模及地点: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里程共计30.571km(其中G107线石鼓区段4km、衡山县段3.605km、衡南县段5.415km、耒阳市段2.683km;S331线衡山县段1.5km;G322线衡南县段3.787km;S336线衡东县段0.581km;G356线耒阳市段6km、常宁市段3km),路面结构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宽度为6-12m。总投资为9500万元(具体线路及桩号详见附件1)。
2.2 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含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及沿线附属工程等)的施工监理。
2.3 监理服务期限:本项目计划施工工期共3个月,监理服务期4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4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2个标段(标段划分详见附件1)。
2.5 招标控制价:开标前15天网上公示。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3.2 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3.3 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公路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公路桥梁施工监理三年以上,担任过一项及以上同类工程监理负责人,且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需提供近六个月(2018年2月-2018年7月)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3.4 投标人近3年(指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具有并提供公路养护大中修施工监理类似业绩:第一标段:近3年(指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独立完成一个合同段10km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大中修(或新改建)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第二标段:近3年(指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独立完成一个合同段15km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大中修(或新改建)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3.5 投标人同时对两个标段投标时,最多只允许中一个标段,如果投标人在前面已完成的标段中已有一个标段中标,则在后续进行的标段评标中,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即使其投标报价分最高,也不再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8信誉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根据《关于衡阳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实行网上预约场地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公告》规定,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办理CA认证后在衡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http://ggzy.hengyang.gov.cn)报名,报名时间及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的时间从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30日下午17:00时止。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招标文件费用。凡资料不全、投标人与其证照不符、超过招标文件下载时间将被拒绝。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3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套,售后不退。
5、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
5.1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5.2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 年版)评标办法中的“综合评估法”。
6、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标段,由投标申请人采用转账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招投标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在2018年9月13 日下午17:00之前递交(以到账为准),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户 名: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交通银行衡阳华新支行
账 号:84388999910100031000294
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须在银行进账单上注明“衡阳市2018年第一批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第 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若未按要求注明,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账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7.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7.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18年09月14日09时0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08时 00分至09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开标室(地址:衡阳市衡州大道湘桂村蒸德大厦)。
7.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7.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http://ggzy.hengyang.gov.cn)同时发布。
9、监督机构
本次招标监督机构为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衡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地址:衡阳市解放大道27号;电话:0734-8850042、8850073)
10、附件
附件l 监理标段划分情况表
附件2 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3 评标办法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衡阳市公路管理局
地 址:衡阳市蒸湘北路87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衡阳市长丰大道汇景花园1栋1单元903室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附件1
衡阳市2018年第一批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监理标段划分情况表
序号 | 县 (市、区) | 线路编号 | 起讫桩号 | 实施里程(km) | 标段划分 |
1 | 衡南县 | G107 | K1829+808-K1830+808 | 1.000 | 第一标段 |
K1831+903-K1836+318 | 4.415 | ||||
G322 | K169+700-K170+200 | 0.500 | |||
K171+853-K172+800 | 0.947 | ||||
K172+800-K175+140 | 2.340 | ||||
2 | 耒阳市 | G107 | K1849+621-K1850+851 | 1.230 | |
K1890+382-K1891+835 | 1.453 | ||||
合计 | 11.885 | ||||
3 | 石鼓区 | G107 | K1784+000-K1788+000 | 4.000 | 第二标段 |
4 | 衡山县 | G107 | K1733+273-K1734+145 | 0.872 | |
K1737+688-K1739+016 | 1.328 | ||||
K1764+273-K1764+678 | 0.405 | ||||
K1765+000-K1766+000 | 1.000 | ||||
S331 | K93+500-K93+976 | 0.476 | |||
K93+976-K95+000 | 1.024 | ||||
5 | 耒阳市 | G356 | K148+889-K154+889 | 6.000 | |
6 | 衡东县 | S336 | K152+063-K152+644 | 0.581 | |
7 | 常宁市 | G356 | K171+979-K174+979 | 3.000 | |
合 计 | 18.686 |
附件2
附件2-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2.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
注:投标人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全本)、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以上证件的每一页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
投标人近3年(指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具有并提供公路养护大中修施工监理类似业绩: 第一标段:近3年(指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独立完成一个合同段10km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大中修(或新改建)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第二标段:近3年(指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独立完成一个合同段15km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大中修(或新改建)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附件2-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注:若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将作出不通过资格审查处理。
附件2-4 资格审查条件(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资 格 要 求 |
投标人拟任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公路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公路桥梁施工监理三年以上,担任过一项及以上同类工程监理负责人,且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需提供近六个月(2018年2月-2018年7月)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
注:投标人须提供《拟委任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资历表》,表后应附身份证明、职称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和近六个月(2018年2月-2018年7月)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以及类似业绩证明的复印件。
附件 3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 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 被湖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 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 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 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 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7.4 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 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监理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驻地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技术建议书: 35 分 主要人员: 25 分 业绩: 25 分 ) 履约信誉: 5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 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 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 3 名(若不足3名,按正常程序进行第二信封的开标),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除外),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3)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 两 位小数 |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技术 建议书 | 35分 | 监理大纲和措施 | 20分 | 1)质量和安全监理(5分) 质量和安全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计3~5分。 | |
2)进度监理(5分) 进度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计3~5分。 | ||||||
3)费用及合同监理(5分) 费用及合同监理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计3~5分。 | ||||||
5)施工环境保护管理(5分) 施工环境保护管理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计3~5分。 | ||||||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 7分 | 根据招标文件及现场考察,对本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特别给予重视的问题逐一论述并给出解决方法。计4.2~7.0分。 | ||||
对本工程的建议 | 8分 | 提出具有科学、合理、可行及具体措施的合理化建议的,计4.8~8.0分。 | ||||
2.2.4(2) | 主要人员 | 25分 | 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 15分 | 1.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计13分; 2. 近三年内提供同类型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加2分,最多加2分。 (开标现场须提供网页截图或合同原件) | |
各监理岗位资格与业绩 | 10分 | 1.达到委托人基本要求的计8分; 2.有高级职称的,每增加1人加1分,最多加2分。 | ||||
2.2.4(3) | 评标价 | 1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 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E1 (2) 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 10+偏差率× 100× E2 其中: 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1=2 E2=1 | |||
2.2.4(4) | 业绩 | 25分 | 投标人的业绩 | 25分 | 达到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计15分; 近三年内每多提供一项类似业绩且公里数达到10km以上的计4分,类似业绩达到30KM以上的每多提供一个计6分,累计最高计10分。 (开标现场须提供网页截图或合同原件) | |
2.2.4(4) | 履约 信誉 | 5分 | 投标人的信誉 | 5分 | 达到资格条件要求的计5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本招标文件所指近3年均指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2)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3)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4)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5)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5)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6)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7)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8)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6)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
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