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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教育局(原岷县教育体育局)2018年学前教育保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第三次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岷财采处[2020] 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岷县教育局(原岷县教育体育局)2018年学前教育保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XAHC(CG)-2018-030 )第三次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岷县华邦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大巷子商业步行街第172幢1层107号
被投诉人1:岷县教育局(原岷县教育体育局)      
被投诉人1地址:岷县岷阳镇新南街155号
被投诉人2: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2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人防大厦五楼
相关供应商名称:甘肃华臻运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49号西北宾馆迎宾楼五楼501室
二、投诉事项                  
2019年12月31日,我机关收到定西市财政局《定西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定财复决字〔2019〕第2号),撤销我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岷县教育局(原岷县教育体育局)2018年学前教育保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第二次处理决定书》,并要求我机关重新处理。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对中标内容的投诉,认为中标供应商甘肃华臻运动设备公司电子钢琴中标数量(72台)跟招标文件不一致。
2、投诉商务得分畸高畸低。
3、投诉评审结果及评审委员会在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情况下评选出结果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三、审查结果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第一章《投标邀请》2.2采购需求中规定电子钢琴数量为180台,而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规定的电子钢琴数量为72台。招标文件第89页和第105页虽然有“本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填写……投标标的及数量应与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一览表》中……保持一致”的内容,但招标文件中并无名称为《采购标的一览表》的表格。故招标文件内容前后存在歧义、重大缺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并不明确。从各投标人的响应情况来看,甘肃华臻运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电子钢琴的响应数量为72台,其余四家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对电子钢琴的响应数量为180台。由于招标文件内容本身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供应商在投标时响应数量不一致,亦无法判断各投标人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故我机关认定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我机关查阅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该项目评审报告,未发现存在商务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故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经核查:由于该项目招标文件电子钢琴采购数量内容本身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但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关于电子钢琴采购数量的内容本身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评审的行为与前述规定不符。故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成立。
另经我机关调查发现:
1、该项目评审专家在商务评审第五项“售后服务方案”评审过程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标准进行评标的问题。该评审项的评审标准为:“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产品备品备件及耗材的价格合理,得2分;售后服务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产品备品备件及耗材的价格合理,得3分”,但评审专家给甘肃晟瑞、岷县华邦此评审项的打分均为1分。评审专家的前述评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甘肃华臻运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报价文件部分P14页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投标人代表签字”部分未签字,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P20页10.12(1)关于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投标无效情形的规定,甘肃华臻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视为无效投标。该评标委员会没有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并未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符合性检查有误。评审专家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第三次对本项目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该项目原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该项目采购人、评审专家及代理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我机关另行处理。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岷县人民政府或定西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岷县财政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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