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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营财采)[2020]7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营山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营财采)[2020]7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0-03-06 18:00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绵阳川顶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迎滨路80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九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3单元910
        相关供应商: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南街115号306室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南充市营山县民政局2019年腊猪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3222019000279)(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局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本局依法予以受理。2020年2月7日,本局向营山县民政局、四川省九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发送《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同日,向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0年2月14日,营山县民政局向本局递交了《关于<南充市营山县民政局2019年腊猪肉采购项目>投诉答复的函》。2020年2月17日,收到四川省九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局邮寄的《关于<南充市营山县民政局2019年腊猪肉采购项目>(招标编号:5113222019000279)的投诉答复》。2020年2月22日,收到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局邮寄的《南充市营山县民政局2019年腊猪肉采购项目投诉答复书》。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本局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在开标现场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评审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分值。
        投诉事实依据:
        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将“慰问品”印在包装的四面(包括正反面及侧面),已经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样品外包装印制“慰问品”,落款为“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落款下方印上“2019-2020年”字样(双面),字体为白色,须是印刷在纸盒上。而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样品包装上,将“慰问品”印在包装的四面(包括正反面及侧面),已经严重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
        根据被投诉人的回复:“只要求“2019—2020年”字样双面印刷,其他字样未作出要求”,我公司认为这个解释存在以下问题:
        (1)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样品外包装印制“慰问品”,落款为“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落款下方印上“2019—2020年”字样(双面),字体为白色,须是印刷在纸盒上。准确的理解为:慰问品、“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2019—2020年”均为双面印刷,因为政府采购中为了体现公平公正,采购样品的包装应该为统一包装、统一印刷文字图案,坚决不允许有特殊的印刷和招标文件规定之外的印刷,这样无疑是给评审委员会提示、暗示,有失公允,因此上述包装盒的印刷所有字样均是双面,而不是既有双面也有四面的在在,被投诉人回答牵强,敷衍塞责,有失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2)从汉语语法来说:逗号把句子切分为意群,表示小于分号大于顿号的停顿,也表示一句话没有说完停顿一下。那么此项招标文件规定中的“慰问品”、“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2019—2020年”三个字样的印制要求使用逗号分隔,实则表示为一句话里面没有说完的三个部分,相互之间为并列关系。那么“双面”的印制要求是对前面一句话的总体要求,如果按照被投诉人的理解,那么前面的要求则应该用分号或者句号分隔开。
        (3)从事实逻辑来说:“慰问品”字样是表示产品属性,“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字样是表示项目发起人,“2019—2020年”字样是表明本项目的实施时间段。三种字样印在一起则表明:本项目为2019—2020年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旨在帮助困难群众而发放的慰问品,这是县委、县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帮扶和关心的表现。而在包装上双面印制“慰问品”、“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可以直观的让困难群众知道这个事实情况。这是很明显的符合事实和常识的逻辑。
        而按照被投诉人的解释,“慰问品”、“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字样可以印在单面,而“2019—2020年”的字样则单独要求印双面。我公司提出疑问:将“2019—2020年”字样单独印一面有何意义?被投诉人是不理解这个项目的事实情况,还是认为其他人没有常识?
        二、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样品外包装上印制黄色长方形边框、图片等标识,已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符合腌腊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投标时提供2019年度同类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及样品(样品提供1袋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样品外包装除了招标文件中包装要求规定印刷的内容外不允许有任何标识)。
        而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样品外包装除了招标文件规定印刷的内容外还印制有其他的标识:
        1.其包装正反面印制有黄色长方形边框。
        2.其“慰问品”字样四周印制有黄色花纹边框。
        3.其包装正反面印制有“腊肉”背景图案。
        故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严重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
        而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解释:“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外包装上的黄色长方形边框、图片属于包装装饰”我公司认为: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活动,具有极强的严肃性、公平性,所有的行为及过程均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既然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规定“除了招标文件中包装要求规定印刷的内容外不允许有任何标识”,就不应该存在其他的图案标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样品要求”,应该区别于普通的市场行为,并不需要营销、宣传、推广,反而具有极严格的“强制性”,必须每个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不能印制招标文件要求之外的内容,必须保证“整齐一致”,才能保证评审专家在评审时不被其他因素所影响,才不具有暗示性。
        三、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将“2019—2020年”字样印在落款下方:已经严重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样品外包装印制“慰问品”,落款为“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落款下方印上“2019—2020年”字样(双面),字体为白色,须是印刷在纸盒上。而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样品包装上,将“2019—2020年”字样印在“慰问品”字样的下方,而没有印在落款下方,已经严重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理解为印在慰问品”下方也属于落款下方”的一种形式的话,那么招标文件为何不明确规定为印在“慰问品”字样的下方?)
        营山县民政局、四川省九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称:
        关于事实依据一,针对(1)的回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外包装印制“慰问品”,落款为“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落款下方印上“2019—2020年”字样(双面),字体为白色,须是印刷在纸盒上。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仅对“2019—2020年”字样要求双面印刷,对于“慰问品”等其余字样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是“双面”或“四面”或“单面”印刷,且从公平、公正,有利于所有投标人的原则,评审委员会评定此条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另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提供符合文件要求的样品即得分,并未规定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优劣评定打分,不存在暗示性的说法,也不具有暗示性。
        针对(2)的回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样品外包装印制“慰问品”,落款为“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落款下方印上“2019-2020年”字样(双面),字体为白色,须是印刷在纸盒上。该句话中总体主语是“样品”,其余并列部分包括外包装印制“慰问品”,落款为“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落款下方印上“2019-2020年”字样(双面),字体为白色,须是印刷在纸盒上。”为谓语,根据投诉人的说法三个部分相互之间为并列关系,“(双面)”于其中并列的一部分中,且在“字样”的后面,逗号之前。所以“双面)”仅作为“2019—2020年”的印制要求,不是对前面一句话的总体要求。
        针对(3)回复:招标文件“外包装印制“慰问品”,落款为“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落款下方印上“2019—2020年”字样(双面),字体为白色,须是印刷在纸盒上。”中仅对2019—2020年”字样要求双面印刷,对于“慰问品”等其余字样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是“双面”或“四面”或“单面”印刷。因此,从公平、公正,有利于所有投标人的原则,除对“2019—2020年”字样要求双面印刷外,其他字样无论是几面印刷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样品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及采购方的原始意图。
        关于事实依据二,“标识”一词的含义为:1:记号,符号或标志物,用以标示,便于识别;2:标明,做出标志。另招标文件中“外包装使用纸盒硬包装,底色为红色,无毒无异味,标识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4规定。”“标识”一词又可以解释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国家标准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外包装上的黄色长方形边框、“慰问品”字样四周的黄色花纹边框、包装正反面的背景图案均仅作为修饰,因此不属于标识;该修饰未标明该公司的任何信息,且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提供符合文件要求的样品即得分,并未规定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优劣评定打分,因此不具有暗示性且暗示不具备任何意义。
        关于事实依据三,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外包装印制“慰问品”,落款为“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落款下方印上“2019—2020年”字样(双面),字体为白色,须是印刷在纸盒上。文件并未对“慰问品”的具体位置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从公平、公正,有利于所有投标人的原则,除对“2019—2020年”字样要求位置须在落款“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下方外,其他字样无论印制哪个位置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样品包装上,将“2019—2020年”字样印在“慰问品”字样的下方,也在落款下方范围(详见附件1),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称:
        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二、技术要求(2)外包装印制“慰问品”,落款为“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落款下方印上“2019—2020年”字样(双面),字体为白色,须是印刷在纸盒上”。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仅对“2019—2020年”字样要求“双面”印刷,对于“慰问品”等其余字样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是“双面”或“四面”或“单面”印刷,因此,我公司样品外包装“四面”印有“慰问品”字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招标文件并未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优劣评定,只要提供合格样品都能得相同分值,针对这样的公平打分原则为什么还需要进行所谓的“暗示性”?其暗示性不具有任何意义,我公司认定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九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二、技术要求……(2)包装要求:包装内袋使用真空食品包装袋,外包装使用纸盒硬包装,底色为红色,无毒无异味,标识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4规定。外包装印制‘慰问品’,落款为‘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落款下方印上‘2019-2020年’字样(双面),字体为白色,须是印刷在纸盒上。交货时出具当批次原料溯源地证明和腊肉的出厂质检报告。……▲(4)其他要求:符合腌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投标时提供2019年度同类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及样品(样品提供1袋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样品外包装除了招标文件中包装要求规定印刷的内容外不允许有任何标识)。第七章评标办法4.评标细则及标准4.3.3综合评分明细表技术要求16%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要求,无偏离的得16分;带‘▲’技术要求有一项不满足的扣3.5分,非‘▲’技术要求有一项不满足的扣1.5分,扣完为止。”
        2、2019年12月6日,四川省九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更正公告。
        3、2019年12月24日,本项目开标评标。经评审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营山县民政局于当日确认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
        4、2019年12月26日,四川省九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宣布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
        5、2019年12月30日,营山县民政局与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另查明:
        1、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完成本项目交付,营山县民政局于当日完成本项目的验收,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于2020年1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
        2、2020年2月7日,本局向营山县民政局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根据本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情况,对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项技术要求(2)包装要求中“外包装印制‘慰问品’,落款为‘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落款下方印‘2019-2020年’字样(双面),字体为白色,须是印刷在纸盒上。”进行说明。截止目前,营山县民政局未对此作出说明。
        本局认为: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项技术要求(2)包装要求中对“慰问品”、“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2019-2020年”等字样印刷的位置和数量规定不清楚,营山县民政局亦未对此作出说明,外包装印制需求存在设置不准确。
        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样品包装除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项技术要求(2)包装要求中印制有“慰问品”、“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2019-2020年”等字样外,正反面“慰问品”字样右边印有“腊肉”背景图案左边印有旧式木楼图案,“慰问品”字样外还印有黄色花纹小边框,黄色花纹小边框外四周印有黄色花纹长方形大边框。与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项技术要求……▲(4)其他要求:……(样品提供1袋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样品外包装除了招标文件中包装要求规定印刷的内容外不允许有任何标识)”的规定不符,根据文件“4.3.3综合评分明细表技术要求16%……带“▲”技术要求有一项不满足的扣3.5分,……”的规定,四川谊泽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项得分应扣减3.5分。投诉事项成立。
        同时,其他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了投诉,经审查,投诉事项成立,采购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存在部分不可量化的指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营山县民政局对外包装印制需求设置不准确的问题进行整改。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营山县人民政府或南充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财政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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