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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同签订后 进口产品90天内、国产产品30天内交货。  
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环境保护局
乙方: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0]zhx[GK]2017009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售后服务要求
1 1-1 微波消解系统(仪)微波消解系统(仪) 1 535000 Mars 6 合同签订后进口产品90天内、国产产品30天内交货。 详见我公司提供的技术商务部分中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1 1-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583000 ZEEnit 700P 合同签订后进口产品90天内、国产产品30天内交货。 详见我公司提供的技术商务部分中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合计: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壹万捌仟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进口产品90天内、国产产品3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荔城中大道2169号5号楼;
4.3交付条件:按照招标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品名:微波消解仪,型号:Mars 6,数量:1,总价:535,000.00;品名: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型号:ZEEnit?700P,数量:1,总价:583,000.0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到初步验收:仪器设备到达采购单位指定交货地点一个月内,由采购单位组织人员与中标人共同进行质量、数量等方面的验收。2 最终验收:仪器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后,采购单位与中标人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全部设备到用户处两个月内完成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的10%做为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采购的仪器设备数量全部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验收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的10%做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9、合同有效期
合同在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 合同生效后,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0.2 对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根据客观情况协商处理。10.3 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安装等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事故,造成设备或配件的损坏概由乙方负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莆田市环境保护局乙方: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
住所:莆田市荔城中大道2169号莆田市政府1号楼住所: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8楼A单元
单位负责人:林秀峰单位负责人:陈东旭
委托代理人:
肖金树
委托代理人:
柳晨旭
联系方法:2637169
联系方法:18650354503
开户银行:莆田市工行城厢支行开户银行:中行建发大厦支行
账号:1405010109022400236账号:419558369513

签订地点:莆田市
签订日期:2018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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