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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国投新材料示范园三期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金城·国投新材料示范园三期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
《金城·国投新材料示范园三期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的
澄清、修改补充通知
各投标单位:
我单位已收到你们对《金城_国投新材料示范园三期项目监理招标文件 》质疑,现对本招标文件存在的疑问作出如下澄清、修改:
一、疑问:本招标文件P2页的2.4条及P5页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表述的“工期控制目标”为“以本招标项目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工期控制目标,直至本招标工程项目全部完工。”而招标文件P41页“投标函附录”中表述的“工期控制目标”为“以本招标项目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工期控制目标”,两处的表述不完全一致,请问工期控制目标以哪处的表述为准?请明确。
澄清:“工期控制目标”以“以本招标项目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工期控制目标,直至本招标工程项目全部完工”为准。
二、疑问:本招标文件P2页的2.5条及P5页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表述的“投资控制目标”为“以本招标工程项目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中标价格为投资控制目标,直至本招标工程项目全部完工”,而招标文件P13页“3.3投资控制目标:控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两处对“投资控制目标”的表述不一致,请问投资控制目标以哪处的表述为准?请明确。
澄清:“投资控制目标”以“以本招标工程项目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中标价格为投资控制目标,直至本招标工程项目全部完工”为准。
三、疑问:招标文件P7页第17项“投标文件份数”写到“1、纸质投标文件一式肆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叁份;2、电子文件U盘一份。3、纸质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须再补充壹份。4、纸质投标文件为明标,必须胶装,不使用活页装订”,招标文件P21页“19.1.1纸质投标文件壹式肆份,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P22页“20.1投标人应将纸质投标文件(即正本壹份、副本叁份)装入同一个外包密封袋中,密封袋应密封完好,密封袋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请问:(1)本项目招投标是否要求投标单位在开标时提供电子投标文件?(2)如果要求所有投标单位在开标时提供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是否需要密封?如需密封又是怎样密封?请明确。
修改:本项目投标时不需要电子文件,但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需提交电子文件U盘一份。
四、疑问:本招标文件P19页“15、投标价格”中写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按规定标准结合自愿优惠原则提出:A最终监理费包干取费率(最终监理费包干取费率=监理投标报价(中标金额)/计费基数(7969.08万元)×100%);B按上述要求计算的监理投标报价”,而招标文件P40页的“投标函”格式中写有“……根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5.2款暂定的监理费计费额(即计费基数)我方愿按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相较湘价服【2007】76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优惠比例为     )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的总费用,……”,请问:投标函格式中要求提供的“相较湘价服【2007】76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优惠比例为     )”是否应该修改为“监理费包干取费率为    %”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价格的要求呢?请明确。
修改:原招标文件投标函中“我方愿按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相较湘价服【2007】76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优惠比例为     )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的总费用”修改为“我方愿按人民币(大写)        
(¥RMB    元)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的暂定总费用,最终监理费包干取费率     %作为结算费率结算最终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另原招标文件投标函附录格式修改如下:
投 标 函 附 录
序号
项 目 内 容
约 定 内 容
1
投标报价
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最终监理费包干取费率    
%。
2
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万元整
3
监理服务期限
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缺陷责任阶段至工程保修期结束,其中施工阶段工期与本项目的施工中标工期相同,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为期二年,工程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执行。
4
监理费的支付方式
按合同规定分期支付
5
未付款利率
0‰/天
6
质量控制目标
以本招标项目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质量标准为质量控制目标。
7
工期控制目标
以本招标项目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工期控制目标,直至本招标工程项目全部完工。
8
投资控制目标
以本招标工程项目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中标价格为投资控制目标,直至本招标工程项目全部完工。
 
 
五、原补充通知内落款“招标代理机构改为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六、 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投标单位知悉。
 
 
 
招 标 人 :株洲国投金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 督 单 位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8年3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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