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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交候车亭建设(园区新光天地公交候车亭管控设备)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书
 
甲方: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工程部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乙方:苏州广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剑明
联系电话:13912798000
 
根据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采购编号SZHXDL2017-Y-T-032号2017公交候车亭建设(园区新光天地公交候车亭管控设备)谈判采购文件及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标的物的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的标的物
1.1甲方向乙方采购货物,具体的品种、规格要求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品牌、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1
快速道闸
海康/DS-TMG400-HL(橙色)

4
4493.85
17975.40
2
快速道闸
海康/DS-TMG400-HR(橙色)

4
4493.85
17975.40
3
出入口补光抓拍单元
海康/EVU-2435-TK

8
3994.53
31956.24
4
出入口控制终端
海康/DS-TPE104

2
3495.22
6990.44
5
车辆检测处理器
海康/LD-2202-R

8
349.52
2796.16
6
1.3米抓拍单元立柱
海康/L1300-X150-R117

8
449.38
3595.04
7
电源
国产

4
149.79
599.16
8
电源线
国产

1600
2.00
3200.00
9
网线
国产

1600
2.00
3200.00
10
管线
国产

1600
0.80
1280.00
11
地感线圈
国产

8
259.64
2077.12
12
减速带
国产

100
59.92
5992.00
13
设备箱
国产

4
179.75
719.00
14
成品岗亭
国产

1
25465.14
25465.14
15
不锈钢移动护栏
国产

65
449.38
29209.70
16
安装开挖施工费
 
 
1
14979.50
14979.50
合计
168000.00

1.2 乙方对提供的标的物应当拥有完整的物权,并且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二、合同价格与支付
2.1 合同价格按此次成交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捌仟圆整(小写)¥:168000.00元(包括所投设备、材料、人工、各种税费、保险、劳保、维护、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2.2货到现场,甲方将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已在报价中一并考虑。检测结果将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检验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必需全部更换直到合格,且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款的10%作为罚款,且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3付款方式:货到现场安装竣工经检验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剩余合同总价的10%在竣工验收一年后并经审计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后付清。如项目结算(或决算)审定的核减金额超过送审总价的7%,则依据超过送审总价7%部分的核减金额的4%计算确定的审计费用,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在货款中代扣)。
货款结算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A、需方签收的送货回单。
B、合格销售发票。
C、由供需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2.3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4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
三、质量保证
3.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计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3 除特别约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四、包装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五、标的物的交付
5.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5.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5.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4 交货及完工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交货并完成安装测试,并交付使用。如不能如期安装及供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5.5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六、伴随服务
6.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6.1.1 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6.1.2 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需的工具;
6.1.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1.4 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6.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七、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7.1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包装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7.2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五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特别约定。
7.4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技术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8.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8.2 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8.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九、售后服务
9.1免费售后维护保养自验收之日起计算。
9.2整个系统免费售后维护保养为1年。售后服务要求及时,接到甲方报修维护信息后半小时内予以技术响应并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8小时内到达进行修复工作,24小时如不能修复则提供备件。在保修期内,必须提供备件,保证应急使用。乙方提供的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及培训进度。安装调试完成的设备通过验收后,应将相关文档资料和售后服务联系方式(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交甲方。售后服务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方和甲方。
十、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责任
10.1.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0.1.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1.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0.2 乙方违约责任
10.2.1 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0.2.2 乙方逾期交货的 ,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二、索赔
12.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2.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2.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2.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2.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2.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12.4 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
十三、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3.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3.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3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3.3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四、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生效后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十五、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采购代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附则
16.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16.2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6.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纪要、协议以及成交通知书、响应文件和谈判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4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解释。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2017年12 月 09 日                       2017年12 月 09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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