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法院三沙人民法庭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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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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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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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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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霞浦县人民法院三沙人民法庭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霞浦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霞浦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霞发改审批(2016)13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 霞浦县人民法院 ,建设资金来源 上级财政拨款和地方资金配套 ,招标人为 霞浦县人民法院 ,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 霞浦县 ;
2.2. 工程建设规模: 项目拟建法庭业务综合楼1栋,规划用地面积2188.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3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5层。 ;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
(2)招标类型: 施工总承包;
(3)招标范围和内容: 具体以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为准,以施工图为依据 ;
其中,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 依据项目施工图纸、项目概况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1.4.3 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用于确定注册建造师等级的相关数据: (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相应规模标准规定的特征描述); ;
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 不要求 ;
2.4.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元;(暂列金额: 320000.00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 0.00 元,甲供材料费: 0.00元,)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 340 个日历天,定额工期 340 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
2.6. 标段划分(如果有): ;
2.7. 质量要求: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叁 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二 级 建筑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3. 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 本招标项目 应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 房屋建筑 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 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3.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0 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0 。
3.6.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0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0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7. 其他资格要求: 根据闽建〔2016〕5号、闽建建〔2017〕16号文件相关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得参与本工程投标。 。
3.8. 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9.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03-08 08:30:00 至 2018-03-12 17:30:00 通过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 ( http://fjjsztb.4008705191.cn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及网址)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5.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 2018-03-08 09:00:00 至 2018-03-30 12:30:00 。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220000.00 元。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 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年度投标保证金,现金 。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霞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xpggzyjyzx.fjxp.gov.cn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www.fjggfw.gov.cn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 http://fjjsztb.4008705191.cn ) 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霞浦县人民法院
地址: 霞浦县松港街道灵佑路5号 ,邮编: 355100
电子邮箱: xpfybgs@126.com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
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28号(盈丰佳园)1幢805 ,邮编: 352100
电子邮箱: 936832411@QQ.COM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
网址: http://fjjsztb.4008705191.cn
联系电话: 4008705191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 霞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地址: 霞浦县太康路105号
联系电话: 0593-8859736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霞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霞浦县九大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二层
联系电话: 0593-8883757
咨询质疑内容:
所有专用合同条款都划杠,那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条款是不是都填写: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请代理明确!
咨询质疑时间:2018/3/11 0:00:00
回复内容:
霞浦县人民法院三沙人民法庭项目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霞浦县人民法院三沙人民法庭项目
招标编号:E473509211802110006002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霞浦县人民法院三沙人民法庭项目有关事项答疑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针对潜在投标人的质疑,招标人做出答疑如下:
1、项目招标控制价XML格式的跳到网页链接无法下载请代理给一份
回复:请各投标人进入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处右键点击选择链接另存为就可以下载了
2、投标函附录
回复: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修改答疑)、投标文件、合同补 充协议等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本合同永久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本合同永久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按通用合同条款及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于工程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 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 图纸和承 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 数量:5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招标项目的全部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本工程施工人员及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农民工意外伤害 保险、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证办理所需的相关资料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签订合同后10日内报送发包人,若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相关材料造成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和施工许可证办理拖 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经济赔偿,按照每拖延1天赔偿人民币1000元。因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及相关责任均由承 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5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 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 合同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另行通知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项目经理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取得出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外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场内所有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 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若有发生,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 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存在项目多列或重复 列项的; (3)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4)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 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发包人管理规定执行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水、电线路接口供承包人连 接使用,管线连接费用以及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含管线维护由承包人承担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 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 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等一切资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
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一式捌份,其余资料一式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 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提交并附相应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3.1.10.1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工程动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免费提供2间办公室(每间不少于20M2)、提供办公桌椅、铁皮档案柜等,此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1.10.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审批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6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工程实施性进度计划。每月的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3.1.10.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 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3.1.10.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邻近建 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上述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及时通 报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3.1.10.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3.1.10.6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标有企业名称、开竣工时间、工地负责人的标志牌,以利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3.1.10.7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 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3.1.10.8承包人若发 现合同、图纸、工料及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人须给予指令。
3.1.10.9发包人在施工现场为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电总接口,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水源、电源(含变压器)后,承包人负责水源、电源(含变压器)的维护和管理。若因承包人看管不利原因造成水管、水表、变压器及电缆被偷盗或损坏,则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方案应考虑为专业分包单位预留出接口。施工用水由承包人从供水主管自行接至施工现场,不足部分应自建蓄水池,并考虑错峰使用;施工用电考虑错峰使用,不足部分,需自行解决;以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保证施工工期,费用已含在投 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支护费用 。
3.1.10.10承包人必须做好本项目红线区域内的防汛防台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 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10.11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承包人承诺投入足够的设备,且投入的设备应保证正常运行。否则若影响到发包人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应及时组织投入不足设 备。
3.1.10.12本工程的进度款只能用于本工程施工,若承包人出现拖欠材料设备款及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造成发包人开发项目的不良影响(如发生因欠资民工上访或供应商讨债等影响到发包人公众形象事件被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曝光或者 政府部门通报整改的),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应得工程进度款或直接代付承包人确认的供应商款项(但发包人未能 及时支付工程款除外),直至承包人整改合格为止才可恢复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其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3.1.10.13签证工程在施工前须及时得到发包人的有效书面确认,否则不作为费用增加、工期增加的结算依据或视为不涉及费用、工期 增加。合同外项目的施工要求可能增加施工造价或工期时,承包人应在最早接到项目监理机构通知及发包人联系单或设计变 更后14日历天(或突发性变更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将签证意向单并附相对应设计变更或联系单、详细预算及报价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否则逾期申请的签证、或无规定预算附件的或不合理的签证均可视为乙方放弃增加该项目造价或工期的要求即乙方放弃该项签证权益。 3.1.10.14承包人的施工内业资料经监理签字后,需同步提交一份原件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 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
3.1.10.15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省住建厅闽建筑[2016]34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项目劳务实名制管 理。
3.1.10.1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省住建厅闽建建[2017]5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行工程远程监控,实施大数据管理。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对发包人的合同,履行工程的管理职责,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内部和外部关系协调和服务;在资金、质量、安全、环境 保护、文明施工等合同目标范围向业主直接负责。协调调用承包人公司人、财、物、信息、技术、管理等资源的策划、指导、服务和控制,全面支持本工程的工作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开工至竣工的整个施工过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实行考勤制度,采用考勤机进行签到和签退,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22天。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遇特殊情况需离开现场时,必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并不免于对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进行的经济赔偿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每人每天次支 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缺岗致使连续两周每周违约金达到2000元的或一周内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将双倍支付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在一周内改正,并及时派出符合要求的常驻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承包 人拒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 向承包人索赔或不予退还其履约担保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若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施工管控达不到合同要求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或出现项目负责人不服从监理人、发包人管理 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下达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指令。发包人下达更换项目负责人指令后7日内须无条件另派驻各项综合能力 应高于或相当于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若发包人下达更换指令后7日内,新任项目负责人未向发包人报到并上岗考勤 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每延迟一天赔偿人民币5000元,赔偿金额上不封顶。若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仍不能履行投标承 诺和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责令承包人限期退场并解除施工合同,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规范》(GB/T50326-2001)规定建立施工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或质检员)、安全员、造价人员和材料员等)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 到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管理工作。若承包人不能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参照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条的违约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并责令承包人履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人员到位,若承包人不履行承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全部责任 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若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施工管控达不到合同要求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或出现施工管理人员不服从监理人、发包人管理的,监 理人、发包人有权下达更换相关施工管理人员的指令。发包人下达更换指令后7日内承包人须无条件另派驻各项综合能力应 高于或相当于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管理人员。若发包人下达更换指令后7日内,新的施工管理人员未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到 并上岗考勤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每延迟一天处以人民币3000元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上不封顶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开工至竣工的整个施工过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材 料员、造价人员、安全员等)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实行考勤制度,采用考勤机进行签到和签退。以月为考勤周期,每月出 勤率不得低于22天,每天至少有一名项目主要负责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现场主持工作。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周末或节假日轮流值班,每月底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送下个月周末及节假日值班表和 人员调休计划。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视为缺勤。遇特殊情况需离开现场时,必须经项目负责 人、总监及发包人代表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 人每人次人民币10万元;更换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每人次人民币3万元,数量超过投标时 承诺的总人数一半及以上的,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要追加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 现场的违约责任:缺勤或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考勤的均视为擅自离岗,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的违约赔 偿,赔偿金额上不封顶,同时限期整改完成。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离岗天数累计超过7日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在7日内予以更换并按3.3.4条的所列金额进行赔偿。若主要管理人员擅自离岗期间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等,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本和有关文件执行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通用本和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承包范围内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责任和全部费用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1)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中标人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 之一提交;(2)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10%;(3)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与工期相同;
(4)提供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提交。(5)履约担保退还:根据(国办发[2016]49号文件)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招标人要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招标人应退还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工程施工时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委托的职权:监理人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监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 理。2、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才能行使的职权: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决定工期延期;工程隐蔽部位的签证和覆盖指示;审批工程分包;实施变更签 证、现场签证;批准索赔意向及审批索赔金额。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 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若有,另行协商解决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24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 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 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
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预付款、进度款同期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含单位、分部、 分项工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监理单位要求编制有关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工程技术资料 。
7.1.2 施工 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总体施组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完成,其他具体施
工方案按照实际进度于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编制完成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 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 开工报审表的期限:签订合同后5日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签订合同后5日内 。 关于承包人 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 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 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日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1天,赔偿金按照3000元/日历天计,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 担保中支取,延误在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款的10%,同时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竣工延期,造成发包人向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损失,发包人也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承包人投标时自行现场踏勘,自行考虑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承包人需与当地协调处理好村道使用事宜,承包人应对紧邻工地的村道路段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含日常使用道路产生的维护保养费、防护费用、协调费等)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7异 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同不可抗力的范围,按专用条款第17.1条执 行。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双方规定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设施应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且符合相关规定,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有关标准、规范的 要求。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国家和当地政
府相关部门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关于变更估 价的约定: 合同价款中不包括的风险范围: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福建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调整;钢筋、水泥、商品砼的材料价格市场变动超出约定幅度的; (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①根据招标文件、招标阶段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现场签证单及竣工 图纸等资料,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有关规定计算工程数量增减以及工程项目增减; ②工程量变更价款按 下列方法调整: a中标价中已有适用于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中标价中该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b中标价中只有类似于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c中标价未包含的项目(有定额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编制本招标控制价采用的定额及信息价计价后乘以投标折扣率(投标折扣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进行计算; d若无相应的定额子目或材料价格时,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派出的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协商后,报发包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综合单价; e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文明施工费、优质工程增加费根据工程量增减情况按实调整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若有发生另行协商解决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若有发生另行协商解决 。 承包人提出的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若有发生另行协商解决 。 10.7 暂估价(本工 程不设专业暂估价) 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 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 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 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 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招标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造价后确定。暂 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 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除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不含商品混凝土 中的水泥)、施工机械使用费外,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技术和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均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不论市 场价格如何波动,投标单价均不做调整。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不含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以 下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予调整;超出约定幅度的按实际调整。 双方约定的主要材料和价格风险的幅
度为: 主要材料 涨跌幅 钢筋 ±5% 商品混凝土 ±10% 水泥(不含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 ±10% 施工机械使用费 ±10%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按当地财政局审核的控制价中该材料的单价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或5 %时,或材料单 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或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 或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或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 单价为基础超过±10%或±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如若 因技术问题、项目业主或设计单位要求调整、变更施工方案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本招标 项目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不包含第1.13款〔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部 分),单价按第10.4.1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 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现 场签证等相关事宜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约定如下: ① 因设计变更项目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非设计变更原因发生的工程 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上述签证作为工程价款变更的确认文件。②办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 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签证单(详见闽财建[2007]157号文件附件),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或计算方法).按发包人的变更签证流程,签证单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有委托监理单位的)、承包人三方现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盖公章)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包括①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技术及规范变化 和政策性取费、定额调整;②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带来的风险;但不包括下列事项:① 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③不可抗力;④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工程税金;⑤主要建材的市场价格 涨跌幅超过约定幅度;⑥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除招标文件约定以外不调整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10%的预付款(含规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 双方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在承包人的人员、设备进场施工且临时设施完成,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7天内向承包人以转账形式拨付,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工程进度款累计支 付到合同价款的30%时,发包人扣回预付款的30%,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扣回预付款的50%, 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价的80%时,发包人将扣回余下的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 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单价子目按月计量(即按清单计量),承包人应于 每月25日向监理人递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进度报表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 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 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 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 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 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 单以及相关资料后5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监理审查完毕报送的相关材料后7天内完 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 后28天内完成支付 。 ①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 ②按约定时间发包 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③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的15天内,发包人支 付至累计工程进度款的85%; ④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如需审核部门介入时则以审核报告为准)30天 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审核价的97%。 ⑤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⑥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 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 过: 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并具备初验后向监理人申 请初验,监理人在接到申请报告后7天内组织发包人、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初验。若经初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 人、监理人应初验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所需资料。若经初验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初验意见进行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再重新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承包人未按时移 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 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后15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办理并备案完毕后28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 的内容:竣工结算价款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陆份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于30天内完成内部工程结算审核,发包人内部审核完成后7天内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审计时间按政府的财政或审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义务协助审计部门尽快完成本工程结 算审计工作。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待相关部门审计后15日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 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 14.4.2 最终 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审核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28天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28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 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 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满12个月未发生质量缺陷的,一般工程可返还50%,被评定为市级优质工程的可返还60%,被评定为省级及以上优质 工程的可返还70%。质量保证金余款返还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4个月后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后,承包人仍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 修理通知之日起72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工程 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足支付保修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 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 (2)因发包人原 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 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无。(5)因发包人违反合 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则工期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 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 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①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和经监理方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②除发包人 同意外,本工程严禁分包、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现场发现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每次。经发包人同意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负责分包商管理,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协助发包人保证合同的履行。 ③对于承包人承诺的配备投入或必须配备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能及时到 场的,每缺少一项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且进场施工机械应满足工程要求。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未能满足施工质量、进度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为其租赁所缺设备的费用。④承包人违约的其他 约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直至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a、承包人假借他人公司名义承接本工程,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本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承包商施工; b、承包人延期开工达7日(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c、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全面停工达三日; d、承包人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或承包人违背本合同或附件的规定时; e、承包人未能有规律和连续施工,不听从发包人的指令或拒绝改正; f、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g、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人或违法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不能将工程的任何部分予以分解); h、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出现工人到工地追讨工资现象的或到有关部门投诉拖欠工资的
i、出现承包人
拒绝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j、承包人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部位及安全不合格部位进行整改到位的; k、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将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上;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承包人擅自隐蔽; l、承包方的人员殴打监理方与发包方人员; n、场地交通:由发包人提供施工主干道之后,到各个施工点的施工道路由承包方保证畅通,其费用在承包方的措施费中包干,除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外。 o、施工组织计划中的进度控制应达到省、市的先进水平。周计划按班次编排,应在计划中承诺劳动力的数量与组成。 p、有其他违约行为。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如因16.2.1条款所述情况之一而遭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机具和设备等转交由发包人全权使用。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商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并解除合同,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承包人不能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要求完成施工的(发包人的原因除外),发包人有权启用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用于促进施工进度的材料 款及其它工程款,在此情况下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 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 还包括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12级及以上(含12级)台风、日雨量80mm以上暴雨,按工程所在地气象、地震部门 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 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 定: 承包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规定买足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各险种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期限同合同施工工期。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 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 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 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其他
21.1承包人应按照《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4〕17号)文等现行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按规定预存相应足额农民工工应急支付保障
金。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被 拖欠的工人工资。 21.2按照闽建筑[2015]27号文规定,承包人承诺本工程模板脚手架选用一体化企业。同时承包人严格执 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34号文的规定。 21.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省住建厅闽建建【2017】5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工程监控,实施大数据管理。 21.4包人施工中工程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方案和相关措施必须符合《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宁德市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暂 行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3】275号)和《关于规范土石方工程招投标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建 建【2014】66号)文件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1.5包人施工应遵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 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4]21号)文件规定执行。
注:1、①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2、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霞浦县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3日
霞浦县人民法院三沙人民法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E473509211802110006002
本工程于2018年3月30日下午12时30分在霞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经招标人确认定标,现将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人:霞浦县人民法院
地址:霞浦县松港街道灵佑路5号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二、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霞浦县人民法院三沙人民法庭项目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标办法
评标专家:叶竹俭、王进文、左起礼、谢勇锋、庄孝榜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K 值: 7.59%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六、公示时间
公示期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5日。
公示期内,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疑义或可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的相关规定向招标监管部门及招标人反映。
监督机构名称:霞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电 话: 0593-8859736
招 标 人:霞浦县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18年4月2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霞浦县人民法院三沙人民法庭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霞浦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霞浦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霞发改审批(2016)13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 霞浦县人民法院 ,建设资金来源 上级财政拨款和地方资金配套 ,招标人为 霞浦县人民法院 ,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 霞浦县 ;
2.2. 工程建设规模: 项目拟建法庭业务综合楼1栋,规划用地面积2188.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3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5层。 ;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
(2)招标类型: 施工总承包;
(3)招标范围和内容: 具体以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为准,以施工图为依据 ;
其中,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 依据项目施工图纸、项目概况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1.4.3 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用于确定注册建造师等级的相关数据: (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相应规模标准规定的特征描述); ;
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 不要求 ;
2.4.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元;(暂列金额: 320000.00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 0.00 元,甲供材料费: 0.00元,)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 340 个日历天,定额工期 340 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
2.6. 标段划分(如果有): ;
2.7. 质量要求: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叁 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二 级 建筑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3. 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 本招标项目 应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 房屋建筑 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 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3.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0 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0 。
3.6.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0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0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7. 其他资格要求: 根据闽建〔2016〕5号、闽建建〔2017〕16号文件相关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得参与本工程投标。 。
3.8. 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9.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03-08 08:30:00 至 2018-03-12 17:30:00 通过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 ( http://fjjsztb.4008705191.cn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及网址)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5.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 2018-03-08 09:00:00 至 2018-03-30 12:30:00 。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220000.00 元。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 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年度投标保证金,现金 。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霞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xpggzyjyzx.fjxp.gov.cn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www.fjggfw.gov.cn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 http://fjjsztb.4008705191.cn ) 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霞浦县人民法院
地址: 霞浦县松港街道灵佑路5号 ,邮编: 355100
电子邮箱: xpfybgs@126.com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
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28号(盈丰佳园)1幢805 ,邮编: 352100
电子邮箱: 936832411@QQ.COM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
网址: http://fjjsztb.4008705191.cn
联系电话: 4008705191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 霞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地址: 霞浦县太康路105号
联系电话: 0593-8859736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霞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霞浦县九大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二层
联系电话: 0593-8883757
咨询质疑内容:
所有专用合同条款都划杠,那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条款是不是都填写: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请代理明确!
咨询质疑时间:2018/3/11 0:00:00
回复内容:
霞浦县人民法院三沙人民法庭项目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霞浦县人民法院三沙人民法庭项目
招标编号:E473509211802110006002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霞浦县人民法院三沙人民法庭项目有关事项答疑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针对潜在投标人的质疑,招标人做出答疑如下:
1、项目招标控制价XML格式的跳到网页链接无法下载请代理给一份
回复:请各投标人进入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处右键点击选择链接另存为就可以下载了
2、投标函附录
回复: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修改答疑)、投标文件、合同补 充协议等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本合同永久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本合同永久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按通用合同条款及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于工程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 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 图纸和承 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 数量:5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招标项目的全部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本工程施工人员及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农民工意外伤害 保险、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证办理所需的相关资料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签订合同后10日内报送发包人,若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相关材料造成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和施工许可证办理拖 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经济赔偿,按照每拖延1天赔偿人民币1000元。因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及相关责任均由承 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5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 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 合同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另行通知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项目经理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取得出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外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场内所有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 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若有发生,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 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存在项目多列或重复 列项的; (3)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4)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 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发包人管理规定执行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水、电线路接口供承包人连 接使用,管线连接费用以及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含管线维护由承包人承担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 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 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等一切资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
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一式捌份,其余资料一式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 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提交并附相应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3.1.10.1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工程动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免费提供2间办公室(每间不少于20M2)、提供办公桌椅、铁皮档案柜等,此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1.10.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审批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6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工程实施性进度计划。每月的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3.1.10.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 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3.1.10.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邻近建 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上述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及时通 报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3.1.10.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3.1.10.6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标有企业名称、开竣工时间、工地负责人的标志牌,以利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3.1.10.7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 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3.1.10.8承包人若发 现合同、图纸、工料及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人须给予指令。
3.1.10.9发包人在施工现场为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电总接口,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水源、电源(含变压器)后,承包人负责水源、电源(含变压器)的维护和管理。若因承包人看管不利原因造成水管、水表、变压器及电缆被偷盗或损坏,则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方案应考虑为专业分包单位预留出接口。施工用水由承包人从供水主管自行接至施工现场,不足部分应自建蓄水池,并考虑错峰使用;施工用电考虑错峰使用,不足部分,需自行解决;以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保证施工工期,费用已含在投 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支护费用 。
3.1.10.10承包人必须做好本项目红线区域内的防汛防台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 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10.11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承包人承诺投入足够的设备,且投入的设备应保证正常运行。否则若影响到发包人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应及时组织投入不足设 备。
3.1.10.12本工程的进度款只能用于本工程施工,若承包人出现拖欠材料设备款及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造成发包人开发项目的不良影响(如发生因欠资民工上访或供应商讨债等影响到发包人公众形象事件被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曝光或者 政府部门通报整改的),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应得工程进度款或直接代付承包人确认的供应商款项(但发包人未能 及时支付工程款除外),直至承包人整改合格为止才可恢复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其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3.1.10.13签证工程在施工前须及时得到发包人的有效书面确认,否则不作为费用增加、工期增加的结算依据或视为不涉及费用、工期 增加。合同外项目的施工要求可能增加施工造价或工期时,承包人应在最早接到项目监理机构通知及发包人联系单或设计变 更后14日历天(或突发性变更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将签证意向单并附相对应设计变更或联系单、详细预算及报价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否则逾期申请的签证、或无规定预算附件的或不合理的签证均可视为乙方放弃增加该项目造价或工期的要求即乙方放弃该项签证权益。 3.1.10.14承包人的施工内业资料经监理签字后,需同步提交一份原件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 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
3.1.10.15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省住建厅闽建筑[2016]34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项目劳务实名制管 理。
3.1.10.1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省住建厅闽建建[2017]5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行工程远程监控,实施大数据管理。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对发包人的合同,履行工程的管理职责,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内部和外部关系协调和服务;在资金、质量、安全、环境 保护、文明施工等合同目标范围向业主直接负责。协调调用承包人公司人、财、物、信息、技术、管理等资源的策划、指导、服务和控制,全面支持本工程的工作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开工至竣工的整个施工过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实行考勤制度,采用考勤机进行签到和签退,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22天。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遇特殊情况需离开现场时,必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并不免于对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进行的经济赔偿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每人每天次支 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缺岗致使连续两周每周违约金达到2000元的或一周内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将双倍支付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在一周内改正,并及时派出符合要求的常驻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承包 人拒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 向承包人索赔或不予退还其履约担保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若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施工管控达不到合同要求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或出现项目负责人不服从监理人、发包人管理 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下达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指令。发包人下达更换项目负责人指令后7日内须无条件另派驻各项综合能力 应高于或相当于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若发包人下达更换指令后7日内,新任项目负责人未向发包人报到并上岗考勤 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每延迟一天赔偿人民币5000元,赔偿金额上不封顶。若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仍不能履行投标承 诺和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责令承包人限期退场并解除施工合同,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规范》(GB/T50326-2001)规定建立施工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或质检员)、安全员、造价人员和材料员等)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 到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管理工作。若承包人不能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参照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条的违约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并责令承包人履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人员到位,若承包人不履行承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全部责任 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若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施工管控达不到合同要求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或出现施工管理人员不服从监理人、发包人管理的,监 理人、发包人有权下达更换相关施工管理人员的指令。发包人下达更换指令后7日内承包人须无条件另派驻各项综合能力应 高于或相当于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管理人员。若发包人下达更换指令后7日内,新的施工管理人员未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到 并上岗考勤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每延迟一天处以人民币3000元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上不封顶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开工至竣工的整个施工过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材 料员、造价人员、安全员等)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实行考勤制度,采用考勤机进行签到和签退。以月为考勤周期,每月出 勤率不得低于22天,每天至少有一名项目主要负责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现场主持工作。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周末或节假日轮流值班,每月底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送下个月周末及节假日值班表和 人员调休计划。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视为缺勤。遇特殊情况需离开现场时,必须经项目负责 人、总监及发包人代表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 人每人次人民币10万元;更换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每人次人民币3万元,数量超过投标时 承诺的总人数一半及以上的,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要追加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 现场的违约责任:缺勤或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考勤的均视为擅自离岗,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的违约赔 偿,赔偿金额上不封顶,同时限期整改完成。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离岗天数累计超过7日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在7日内予以更换并按3.3.4条的所列金额进行赔偿。若主要管理人员擅自离岗期间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等,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本和有关文件执行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通用本和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承包范围内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责任和全部费用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1)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中标人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 之一提交;(2)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10%;(3)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与工期相同;
(4)提供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提交。(5)履约担保退还:根据(国办发[2016]49号文件)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招标人要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招标人应退还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工程施工时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委托的职权:监理人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监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 理。2、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才能行使的职权: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决定工期延期;工程隐蔽部位的签证和覆盖指示;审批工程分包;实施变更签 证、现场签证;批准索赔意向及审批索赔金额。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 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若有,另行协商解决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24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 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 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
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预付款、进度款同期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含单位、分部、 分项工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监理单位要求编制有关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工程技术资料 。
7.1.2 施工 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总体施组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完成,其他具体施
工方案按照实际进度于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编制完成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 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 开工报审表的期限:签订合同后5日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签订合同后5日内 。 关于承包人 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 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 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日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1天,赔偿金按照3000元/日历天计,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 担保中支取,延误在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款的10%,同时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竣工延期,造成发包人向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损失,发包人也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承包人投标时自行现场踏勘,自行考虑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承包人需与当地协调处理好村道使用事宜,承包人应对紧邻工地的村道路段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含日常使用道路产生的维护保养费、防护费用、协调费等)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7异 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同不可抗力的范围,按专用条款第17.1条执 行。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双方规定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设施应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且符合相关规定,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有关标准、规范的 要求。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国家和当地政
府相关部门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关于变更估 价的约定: 合同价款中不包括的风险范围: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福建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调整;钢筋、水泥、商品砼的材料价格市场变动超出约定幅度的; (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①根据招标文件、招标阶段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现场签证单及竣工 图纸等资料,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有关规定计算工程数量增减以及工程项目增减; ②工程量变更价款按 下列方法调整: a中标价中已有适用于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中标价中该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b中标价中只有类似于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c中标价未包含的项目(有定额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编制本招标控制价采用的定额及信息价计价后乘以投标折扣率(投标折扣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进行计算; d若无相应的定额子目或材料价格时,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派出的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协商后,报发包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综合单价; e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文明施工费、优质工程增加费根据工程量增减情况按实调整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若有发生另行协商解决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若有发生另行协商解决 。 承包人提出的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若有发生另行协商解决 。 10.7 暂估价(本工 程不设专业暂估价) 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 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 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 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 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招标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造价后确定。暂 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 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除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不含商品混凝土 中的水泥)、施工机械使用费外,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技术和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均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不论市 场价格如何波动,投标单价均不做调整。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不含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以 下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予调整;超出约定幅度的按实际调整。 双方约定的主要材料和价格风险的幅
度为: 主要材料 涨跌幅 钢筋 ±5% 商品混凝土 ±10% 水泥(不含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 ±10% 施工机械使用费 ±10%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按当地财政局审核的控制价中该材料的单价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或5 %时,或材料单 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或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 或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或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 单价为基础超过±10%或±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如若 因技术问题、项目业主或设计单位要求调整、变更施工方案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本招标 项目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不包含第1.13款〔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部 分),单价按第10.4.1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 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现 场签证等相关事宜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约定如下: ① 因设计变更项目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非设计变更原因发生的工程 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上述签证作为工程价款变更的确认文件。②办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 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签证单(详见闽财建[2007]157号文件附件),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或计算方法).按发包人的变更签证流程,签证单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有委托监理单位的)、承包人三方现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盖公章)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包括①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技术及规范变化 和政策性取费、定额调整;②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带来的风险;但不包括下列事项:① 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③不可抗力;④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工程税金;⑤主要建材的市场价格 涨跌幅超过约定幅度;⑥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除招标文件约定以外不调整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10%的预付款(含规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 双方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在承包人的人员、设备进场施工且临时设施完成,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7天内向承包人以转账形式拨付,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工程进度款累计支 付到合同价款的30%时,发包人扣回预付款的30%,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扣回预付款的50%, 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价的80%时,发包人将扣回余下的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 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单价子目按月计量(即按清单计量),承包人应于 每月25日向监理人递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进度报表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 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 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 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 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 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 单以及相关资料后5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监理审查完毕报送的相关材料后7天内完 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 后28天内完成支付 。 ①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 ②按约定时间发包 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③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的15天内,发包人支 付至累计工程进度款的85%; ④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如需审核部门介入时则以审核报告为准)30天 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审核价的97%。 ⑤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⑥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 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 过: 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并具备初验后向监理人申 请初验,监理人在接到申请报告后7天内组织发包人、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初验。若经初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 人、监理人应初验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所需资料。若经初验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初验意见进行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再重新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承包人未按时移 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 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后15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办理并备案完毕后28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 的内容:竣工结算价款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陆份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于30天内完成内部工程结算审核,发包人内部审核完成后7天内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审计时间按政府的财政或审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义务协助审计部门尽快完成本工程结 算审计工作。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待相关部门审计后15日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 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 14.4.2 最终 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审核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28天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28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 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 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满12个月未发生质量缺陷的,一般工程可返还50%,被评定为市级优质工程的可返还60%,被评定为省级及以上优质 工程的可返还70%。质量保证金余款返还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4个月后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后,承包人仍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 修理通知之日起72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工程 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足支付保修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 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 (2)因发包人原 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 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无。(5)因发包人违反合 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则工期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 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 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①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和经监理方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②除发包人 同意外,本工程严禁分包、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现场发现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每次。经发包人同意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负责分包商管理,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协助发包人保证合同的履行。 ③对于承包人承诺的配备投入或必须配备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能及时到 场的,每缺少一项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且进场施工机械应满足工程要求。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未能满足施工质量、进度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为其租赁所缺设备的费用。④承包人违约的其他 约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直至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a、承包人假借他人公司名义承接本工程,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本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承包商施工; b、承包人延期开工达7日(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c、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全面停工达三日; d、承包人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或承包人违背本合同或附件的规定时; e、承包人未能有规律和连续施工,不听从发包人的指令或拒绝改正; f、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g、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人或违法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不能将工程的任何部分予以分解); h、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出现工人到工地追讨工资现象的或到有关部门投诉拖欠工资的
i、出现承包人
拒绝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j、承包人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部位及安全不合格部位进行整改到位的; k、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将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上;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承包人擅自隐蔽; l、承包方的人员殴打监理方与发包方人员; n、场地交通:由发包人提供施工主干道之后,到各个施工点的施工道路由承包方保证畅通,其费用在承包方的措施费中包干,除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外。 o、施工组织计划中的进度控制应达到省、市的先进水平。周计划按班次编排,应在计划中承诺劳动力的数量与组成。 p、有其他违约行为。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如因16.2.1条款所述情况之一而遭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机具和设备等转交由发包人全权使用。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商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并解除合同,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承包人不能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要求完成施工的(发包人的原因除外),发包人有权启用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用于促进施工进度的材料 款及其它工程款,在此情况下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 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 还包括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12级及以上(含12级)台风、日雨量80mm以上暴雨,按工程所在地气象、地震部门 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 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 定: 承包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规定买足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各险种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期限同合同施工工期。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 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 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 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其他
21.1承包人应按照《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4〕17号)文等现行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按规定预存相应足额农民工工应急支付保障
金。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被 拖欠的工人工资。 21.2按照闽建筑[2015]27号文规定,承包人承诺本工程模板脚手架选用一体化企业。同时承包人严格执 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34号文的规定。 21.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省住建厅闽建建【2017】5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工程监控,实施大数据管理。 21.4包人施工中工程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方案和相关措施必须符合《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宁德市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暂 行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3】275号)和《关于规范土石方工程招投标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建 建【2014】66号)文件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1.5包人施工应遵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 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4]21号)文件规定执行。
注:1、①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2、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霞浦县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3日
霞浦县人民法院三沙人民法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E473509211802110006002
本工程于2018年3月30日下午12时30分在霞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经招标人确认定标,现将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人:霞浦县人民法院
地址:霞浦县松港街道灵佑路5号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二、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霞浦县人民法院三沙人民法庭项目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标办法
评标专家:叶竹俭、王进文、左起礼、谢勇锋、庄孝榜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K 值: 7.59%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投标人顺序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 | 工期 | 项目负责人 | 备注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10344700元 | 340日历天 | 杨银成(证书编号:闽235000822476) | / |
六、公示时间
公示期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5日。
公示期内,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疑义或可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的相关规定向招标监管部门及招标人反映。
监督机构名称:霞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电 话: 0593-8859736
招 标 人:霞浦县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