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乡镇小型空气自动监测站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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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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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公告名称:沙河市乡镇小型空气自动监测站项目更正公告
采购人名称:沙河市环境保护局 | |
采购人地址:沙河市太行街1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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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全称:河北鼎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邯郸市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804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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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0310-3150500 | |
首次公告类型:招标 | |
首次公告日期:2018/3/27 0:00:00 | |
更正事项:1、开标时间;2、资格要求;3、投标须知、4、其他内容不变。 | |
更正内容:1、原开标时间:2018年4月17日9时30分,现更正为开标时间:2018年4月19 日上午9时30分; 2、原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合法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2)具有与投标产品主要设备(二氧化硫分析仪、PM2.5分析仪、动态气体校准仪、零气发生器、气象五参数)相应的生产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提供厂家针对本项目主要设备的唯一授权函,同一产品同一型号只接受一家供应商或生产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3)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项目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无行贿犯罪记录); 4)投标人需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例:河北)搜索企业名称,在页面上点击“信息打印”加盖企业公章有效),投标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将被限制或者禁入政府采购。(《报告》截止报名日七日内有效。)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现更正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 1)具有合法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2)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项目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无行贿犯罪记录); 3)投标人需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例:河北)搜索企业名称,在页面上点击“信息打印”加盖企业公章有效),投标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将被限制或者禁入政府采购。(《报告》截止报名日七日内有效。)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原投标须知中(五)开标、评标和定标第27.5项: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根据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现更正为: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4、其他内容不变。 | |
更正日期:2018/4/4 8:44:44 | |
备注: | |
本公告发布媒体: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