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平台建设单一来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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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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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灵石县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移动办公平台(办公OA系统APP)建设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预算金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拟成交供应商为山西百斯奥格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 灵石县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移动办公平台(办公OA系统APP)建设 | ||
项目清单 | 移动办公平台建设(详见清单) | ||
论证专家基本信息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孙敏 | 副教授 | 山西大学 | |
董靖保 | 副教授 | 太原师范学院 | |
温建京 | 副教授 |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
申请单一来源原因 | 1、按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晋法[2016]301号》文件的要求和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181号》文件的要求,此项目晋中市中院的中标单位是山西百斯奥格科技有限公司,基层院已有PC端办公系统与移动端APP办公系统需实现数据同步,从而实现全市法院系统司法政务信息化标准的统一。 2、灵石县人民法院文件《灵法发[2018]16号》和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灵石法院继续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 | ||
专家论证意见 | 灵石县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移动办公平台(办公OA系统APP)建设为保障与省、市移动办公平台无缝对接,依据《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专家组认为本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孙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董靖保: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温建京: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
现将以上情况进行公示,向潜在供应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公示期从2018年4月25日至5月3日止(五个工作日)。潜在政府供应商对公示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向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办反馈,逾期不再受理。
采购单位:灵石县人民法院
地址:灵石县光明巷30号
联系人;田先生
联系电话:0354-7612789
灵石县财政局采购办
地址:灵石县天石大厦西八层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